2011年3月30日 星期三
附加負擔不禁止中華電信公司、悠遊卡投資控股公司及統一超商公司等三公司擬合資設立點鑽整合行銷公司經營紅利點數業務的結合申報案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3/30】
附加負擔不禁止中華電信公司、悠遊卡投資控股公司及統一超商公司等三公司擬合資設立點鑽整合行銷公司經營紅利點數業務的結合申報案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3月30日第1012次委員會議通過,中華電信公司、悠遊卡投資控股公司及統一超商公司等三公司擬合資設立點鑽整合行銷公司經營紅利點數業務的結合申報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附加負擔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參與結合的三家公司於電信市場、連鎖式便利商店及小額支付工具等市場,(一)都面臨強大的市場競爭者參與競爭、(二)目前紅利點數的回饋率極低,仍可輕易由其他競爭方法予以取代、(三)紅利點數業務並不具市場進入之實質障礙,故短期內對電信市場、連鎖式便利商店及小額支付工具等市場產生的限制競爭疑慮不高,且參與結合的三家公司未來可能藉由共同行銷,在供給面提升效率,在需求面滿足消費者,兩者都有規模經濟現象,可促進整體經濟利益。但就長期而言,參與結合的三家公司與未來參與紅利點數結盟之其他業者,仍不排除可能經由點鑽整合行銷公司之紅利點數平台,從事聯合行為、杯葛、差別待遇、垂直交易限制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行為,從而對電信市場、連鎖式便利商店及小額支付工具市場產生不確定的限制競爭疑慮。公平會為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附加9項負擔不禁止結合:
一、參與結合事業及新設事業均不得促使結盟商家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
二、參與結合事業及新設事業均不得不正當限制新設事業之結盟商家與其獨家交易。
三、參與結合事業、新設事業及結盟商家等,從事共同行銷行為時,不得不正當限制消費者購買個別商品之選擇自由。
四、參與結合事業不得取得新設事業之會員個人及交易資料。
五、新設事業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參與結合事業以外之商家參與結盟。
六、新設事業不得無正當理由就所提供之紅利點數服務,對參與結合事業以外之商家給予差別待遇或收取不當之管理費。
七、新設事業應於招募會員1個月前,提供公平會有關確保蒐集、處理與利用會員個人及交易資料之辦法,並於相關辦法確定實施前上網公告。
八、新設事業應於招募結盟商家1個月前,提供公平會有關招募經營紅利點數業務之辦法,並於相關辦法確定實施前上網公告。
九、新設事業應於設立後5年內,於每年3月底前提供公平會下列相關資訊:上一年度股東異動名冊、營業額、會員人數、點數兌換金額與比例、結盟商家家數及名稱、非申報書內記載之新增業務項目。
附加負擔不禁止中華電信公司、悠遊卡投資控股公司及統一超商公司等三公司擬合資設立點鑽整合行銷公司經營紅利點數業務的結合申報案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3月30日第1012次委員會議通過,中華電信公司、悠遊卡投資控股公司及統一超商公司等三公司擬合資設立點鑽整合行銷公司經營紅利點數業務的結合申報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附加負擔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參與結合的三家公司於電信市場、連鎖式便利商店及小額支付工具等市場,(一)都面臨強大的市場競爭者參與競爭、(二)目前紅利點數的回饋率極低,仍可輕易由其他競爭方法予以取代、(三)紅利點數業務並不具市場進入之實質障礙,故短期內對電信市場、連鎖式便利商店及小額支付工具等市場產生的限制競爭疑慮不高,且參與結合的三家公司未來可能藉由共同行銷,在供給面提升效率,在需求面滿足消費者,兩者都有規模經濟現象,可促進整體經濟利益。但就長期而言,參與結合的三家公司與未來參與紅利點數結盟之其他業者,仍不排除可能經由點鑽整合行銷公司之紅利點數平台,從事聯合行為、杯葛、差別待遇、垂直交易限制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行為,從而對電信市場、連鎖式便利商店及小額支付工具市場產生不確定的限制競爭疑慮。公平會為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附加9項負擔不禁止結合:
一、參與結合事業及新設事業均不得促使結盟商家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
二、參與結合事業及新設事業均不得不正當限制新設事業之結盟商家與其獨家交易。
三、參與結合事業、新設事業及結盟商家等,從事共同行銷行為時,不得不正當限制消費者購買個別商品之選擇自由。
四、參與結合事業不得取得新設事業之會員個人及交易資料。
五、新設事業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參與結合事業以外之商家參與結盟。
六、新設事業不得無正當理由就所提供之紅利點數服務,對參與結合事業以外之商家給予差別待遇或收取不當之管理費。
七、新設事業應於招募會員1個月前,提供公平會有關確保蒐集、處理與利用會員個人及交易資料之辦法,並於相關辦法確定實施前上網公告。
八、新設事業應於招募結盟商家1個月前,提供公平會有關招募經營紅利點數業務之辦法,並於相關辦法確定實施前上網公告。
九、新設事業應於設立後5年內,於每年3月底前提供公平會下列相關資訊:上一年度股東異動名冊、營業額、會員人數、點數兌換金額與比例、結盟商家家數及名稱、非申報書內記載之新增業務項目。
2011年3月26日 星期六
2011年3月25日 星期五
2011年3月24日 星期四
2011年3月23日 星期三
2011年3月22日 星期二
2011年3月21日 星期一
2011年3月20日 星期日
2011年3月19日 星期六
2011年3月17日 星期四
2011年3月16日 星期三
2011年3月11日 星期五
Earthquake_Mizuno 2011/3/11日本發生8.9級超強地震並引發海嘯
2011/3/11日本發生8.9級超強地震並引發海嘯
Earthquake_Mizuno
Title: Earthquake Brand: Mizuno
Advertiser: Mizuno
Agency: Almap BBDO
Country: Japan
2011年3月10日 星期四
兩岸航空票價因限制競爭及欺罔顯失公平等違反公平法行為,處華航新臺幣2,000萬元及長榮航1,200萬元之罰鍰
兩岸航空票價因限制競爭及欺罔顯失公平等違反公平法行為,處華航新臺幣2,000萬元及長榮航1,20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3/10】
針對外界喧騰一時的兩岸航空票價爭議乙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已經完成全案的調查,公平會於第1009次委員會議通過,華航及長榮航在航空票務代理旅行社(即T/C)的現退辦法中,針對兩岸直航及轉機航線所訂定的後退金額只有150元,造成兩岸航空運輸服務市場價格競爭機能的扭曲,該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規定,屬不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之行為;另外,該2公司雖然宣告自99年4月16日起進行降價,卻藉由調整經濟艙各艙等比例,以達未實質降價之效果,該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屬足以影響兩岸航空旅客運輸服務市場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因此,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除命該2公司改正該違法行為外,並處華航新臺幣2,000萬元及長榮航1,200萬元之罰鍰。
公平會表示,該案是緣於去年輿論廣泛報導,兩岸直航航線票價太高,且自直航後班次增加、航程縮減,票價卻未予調降,公平會為瞭解各航空公司於兩岸航空運輸服務市場之定價行為有無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爰依職權主動進行調查。
全案在經過廣泛的調查並蒐集相關市場供需、價格、開票數量相關市場動態變化後發現,99年4月間媒體報導兩岸直航航線票價太高,經交通部及民航局多次關切並表達期待航空公司能符合消費者之期待配合降價後,華航、長榮及復興航空自99年4月16起陸續多次配合調降兩岸直航票價,顯係因相關民航主管機關透過多次協調,肇致渠等願配合政府政策方向而進行降價,因此,相關民航主管機關的協調確實有嘉惠了部分有兩岸直航需求之消費大眾。
然而,公平會在調查後卻進一步發現,倘若從航空公司的平均價格來看,華航及長榮航卻沒有因為降價行為而造成兩岸航空平均價格的下跌,且航空公司的營收亦有呈現逐期增加的現象,對此疑義,公平會經過調查後認為,主要原因有二,第一是華航及長榮航在航空票務代理旅行社的現退辦法中,針對兩岸直航及轉機航線所訂定的後退金額只有150元,限縮航空產業上中下游的價格競爭之空間;同時,該2公司復藉由調整經濟艙各艙等的比例,以達未實質降價之效果,此二原因造成兩岸航空票價長期的僵固性。
公平會指出,華航及長榮航在機票行銷機制上,針對兩岸直航及轉機航線,訂定顯低於全球其他航線之航空票務代理旅行社後退金額,其後退金僅150元,全球其他航線則為600元、700元或1400元,此後退金便是航空公司給予航空票務代理旅行社在銷售機票時所規定的最大價格競爭空間,同時該2航空公司亦會透過電話來瞭解關切航空票務代理旅行社的機票銷售狀況,尤其是在航空票務代理旅行社售價低於後退金的情況。而長榮航更與航空票務代理旅行社復簽有「長榮航空台灣區票務代理瞭解備忘錄」,明定航空票務代理旅行社須照航空公司所制定之各航線淡旺季票價進行銷售,如有違反,航空公司得視情節輕重,終止或暫停其票務代理資格。衡量該行為除大幅限縮旅行社間對兩岸航空運輸服務市場上從事機票銷售價格競爭的空間,亦有助上游航空公司彼此從事價格監督,避免彼此從事激烈價格競爭,更間接維繫下游中間商(即航空票務代理旅行社)非經合意的價格僵固性。經衡量華航及長榮航該行為的目的及意圖,以及兩岸航空運輸服務市場供需調整機能的高度侷限性,又該二公司在兩岸直航市場的市場占有率在99年度分別為華航29.2%、長榮航20.6%,二者合計已高達市場占有率五成左右,在個別城市對航線上也是如是。因此,該2航空公司針對兩岸直航及轉機航線訂定的航空票務代理旅行社後退金額僅為150元,屬於對票務代理旅行社的不正當限制,同時也造成相關市場的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虞。
另外,航空公司票價依其票種、艙等及使用期限而各有不同價位,價格差異甚大,其中在經濟艙中價格最貴的即為Y艙。經查華航及長榮航在99年4月間降價後,經濟艙中高價的Y艙占其他較低價艙等的比例均有增加,造成降價後對航空票務代理旅行社的實際平均售價與99年3月及4月降價前相當或僅有略減,遠不如該等航空公司所宣稱的降價幅度。公平會認為旅行社或消費者僅得透過航空訂位系統進行訂位,航空公司與消費者間顯有市場重要交易資訊不對稱之情形,華航及長榮航等二公司雖對外宣稱進行降價,惟卻藉由調整經濟艙各艙等比例,以達未實質降價效果,肇致消費者因重要交易資訊之不對稱而陷於錯誤的交易決定,也損及市場供需機能的發揮。
另外,兩岸航空運輸服務市場的票價高低是其市場結構性的問題,公平會對於此議題,將會再與民航主管機關進行協調,透過適當的管制措施,以維護全民福祉。
※後退金額:係指後退金表內所示之金額,即航空公司針對 特定航線提供票務代理旅行社售票的清帳折扣金,亦為票務代理旅行社售票予下游小型旅行社的最大價格折扣金額。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3/10】
針對外界喧騰一時的兩岸航空票價爭議乙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已經完成全案的調查,公平會於第1009次委員會議通過,華航及長榮航在航空票務代理旅行社(即T/C)的現退辦法中,針對兩岸直航及轉機航線所訂定的後退金額只有150元,造成兩岸航空運輸服務市場價格競爭機能的扭曲,該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規定,屬不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之行為;另外,該2公司雖然宣告自99年4月16日起進行降價,卻藉由調整經濟艙各艙等比例,以達未實質降價之效果,該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屬足以影響兩岸航空旅客運輸服務市場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因此,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除命該2公司改正該違法行為外,並處華航新臺幣2,000萬元及長榮航1,200萬元之罰鍰。
公平會表示,該案是緣於去年輿論廣泛報導,兩岸直航航線票價太高,且自直航後班次增加、航程縮減,票價卻未予調降,公平會為瞭解各航空公司於兩岸航空運輸服務市場之定價行為有無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爰依職權主動進行調查。
全案在經過廣泛的調查並蒐集相關市場供需、價格、開票數量相關市場動態變化後發現,99年4月間媒體報導兩岸直航航線票價太高,經交通部及民航局多次關切並表達期待航空公司能符合消費者之期待配合降價後,華航、長榮及復興航空自99年4月16起陸續多次配合調降兩岸直航票價,顯係因相關民航主管機關透過多次協調,肇致渠等願配合政府政策方向而進行降價,因此,相關民航主管機關的協調確實有嘉惠了部分有兩岸直航需求之消費大眾。
然而,公平會在調查後卻進一步發現,倘若從航空公司的平均價格來看,華航及長榮航卻沒有因為降價行為而造成兩岸航空平均價格的下跌,且航空公司的營收亦有呈現逐期增加的現象,對此疑義,公平會經過調查後認為,主要原因有二,第一是華航及長榮航在航空票務代理旅行社的現退辦法中,針對兩岸直航及轉機航線所訂定的後退金額只有150元,限縮航空產業上中下游的價格競爭之空間;同時,該2公司復藉由調整經濟艙各艙等的比例,以達未實質降價之效果,此二原因造成兩岸航空票價長期的僵固性。
公平會指出,華航及長榮航在機票行銷機制上,針對兩岸直航及轉機航線,訂定顯低於全球其他航線之航空票務代理旅行社後退金額,其後退金僅150元,全球其他航線則為600元、700元或1400元,此後退金便是航空公司給予航空票務代理旅行社在銷售機票時所規定的最大價格競爭空間,同時該2航空公司亦會透過電話來瞭解關切航空票務代理旅行社的機票銷售狀況,尤其是在航空票務代理旅行社售價低於後退金的情況。而長榮航更與航空票務代理旅行社復簽有「長榮航空台灣區票務代理瞭解備忘錄」,明定航空票務代理旅行社須照航空公司所制定之各航線淡旺季票價進行銷售,如有違反,航空公司得視情節輕重,終止或暫停其票務代理資格。衡量該行為除大幅限縮旅行社間對兩岸航空運輸服務市場上從事機票銷售價格競爭的空間,亦有助上游航空公司彼此從事價格監督,避免彼此從事激烈價格競爭,更間接維繫下游中間商(即航空票務代理旅行社)非經合意的價格僵固性。經衡量華航及長榮航該行為的目的及意圖,以及兩岸航空運輸服務市場供需調整機能的高度侷限性,又該二公司在兩岸直航市場的市場占有率在99年度分別為華航29.2%、長榮航20.6%,二者合計已高達市場占有率五成左右,在個別城市對航線上也是如是。因此,該2航空公司針對兩岸直航及轉機航線訂定的航空票務代理旅行社後退金額僅為150元,屬於對票務代理旅行社的不正當限制,同時也造成相關市場的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虞。
另外,航空公司票價依其票種、艙等及使用期限而各有不同價位,價格差異甚大,其中在經濟艙中價格最貴的即為Y艙。經查華航及長榮航在99年4月間降價後,經濟艙中高價的Y艙占其他較低價艙等的比例均有增加,造成降價後對航空票務代理旅行社的實際平均售價與99年3月及4月降價前相當或僅有略減,遠不如該等航空公司所宣稱的降價幅度。公平會認為旅行社或消費者僅得透過航空訂位系統進行訂位,航空公司與消費者間顯有市場重要交易資訊不對稱之情形,華航及長榮航等二公司雖對外宣稱進行降價,惟卻藉由調整經濟艙各艙等比例,以達未實質降價效果,肇致消費者因重要交易資訊之不對稱而陷於錯誤的交易決定,也損及市場供需機能的發揮。
另外,兩岸航空運輸服務市場的票價高低是其市場結構性的問題,公平會對於此議題,將會再與民航主管機關進行協調,透過適當的管制措施,以維護全民福祉。
※後退金額:係指後退金表內所示之金額,即航空公司針對 特定航線提供票務代理旅行社售票的清帳折扣金,亦為票務代理旅行社售票予下游小型旅行社的最大價格折扣金額。
2011年3月9日 星期三
「BODYBEST健身動動椅」商品廣告不實,東森得易購公司罰50萬元及千山公司罰8萬元
「BODYBEST健身動動椅」商品廣告不實,東森得易購公司罰50萬元及千山公司罰8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3/09】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3月9日第1009次委員會議通過,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得易購公司)及千山有限公司(下稱千山公司)於東森購物台刊播「BODYBEST健身動動椅」商品廣告,宣稱「雕塑令人羨慕的纖細腰部」、「幫您運動除去大塊難看的肥肉」、「運動效果大測試抖抖凳勝跑步機300次、健身車400次、呼拉圈430次」、「輕鬆甩掉贅肉」等語及相關示意圖,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東森得易購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及千山公司8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系爭廣告整體內容所載用語及相關示意圖,予人印象乃系爭商品具有廣告所宣稱「雕塑令人羨慕的纖細腰部」、「幫您運動除去大塊難看的肥肉」、「運動效果大測試抖抖凳勝跑步機300次、健身車400次、呼拉圈430次」及「輕鬆甩掉贅肉」之功效。案據東森得易購公司及千山公司均表示,系爭商品為運動輔助器材,使用系爭商品應能幫助消費者有效運動,以達到瘦身之效果。惟查系爭廣告宣稱係千山公司自行統計各段數的抖動次數,並依其振動之次數推估運動量,及可能達到之塑身效果,並無相關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等資料可提供,且其亦自承案關宣稱確有誇大不實之處,是依現有事證,系爭廣告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洵堪認定。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3/09】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3月9日第1009次委員會議通過,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得易購公司)及千山有限公司(下稱千山公司)於東森購物台刊播「BODYBEST健身動動椅」商品廣告,宣稱「雕塑令人羨慕的纖細腰部」、「幫您運動除去大塊難看的肥肉」、「運動效果大測試抖抖凳勝跑步機300次、健身車400次、呼拉圈430次」、「輕鬆甩掉贅肉」等語及相關示意圖,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東森得易購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及千山公司8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系爭廣告整體內容所載用語及相關示意圖,予人印象乃系爭商品具有廣告所宣稱「雕塑令人羨慕的纖細腰部」、「幫您運動除去大塊難看的肥肉」、「運動效果大測試抖抖凳勝跑步機300次、健身車400次、呼拉圈430次」及「輕鬆甩掉贅肉」之功效。案據東森得易購公司及千山公司均表示,系爭商品為運動輔助器材,使用系爭商品應能幫助消費者有效運動,以達到瘦身之效果。惟查系爭廣告宣稱係千山公司自行統計各段數的抖動次數,並依其振動之次數推估運動量,及可能達到之塑身效果,並無相關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等資料可提供,且其亦自承案關宣稱確有誇大不實之處,是依現有事證,系爭廣告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洵堪認定。
7-11自3/9可口可樂漲價到29元...無言...不喝可樂總可以吧...
今天(3/9)清晨依舊習慣到7-11買可樂帶在車上,結果發現原本一瓶25元的可口可樂竟然一下子漲到29元!漲幅高達16%...!中午到另外一家超商看,還沒漲價,不過應該近日也會跟進吧!無言...不喝可樂總可以吧...!藉此機會【戒可樂…】也好!
Coke:Bottle Opener
7-11自3/9可口可樂漲價到29元...無言...不喝可樂總可以吧...
Title "Bottle Opener"
Agency Ogilvy & Mather Pty Ltd (NSW)
City North Sydney
Campaign Bottle Opener
Advertiser Coca-Cola Company
Brand Coke
Length 60 seconds
Tagline open happiness
Market Oceania
2011年3月3日 星期四
31家日煙經銷商聯合提高菸品價格行為共處2,190萬元罰鍰案
31家日煙經銷商聯合提高菸品價格行為共處2,190萬元罰鍰案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3/02】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3月2日第1008次委員會議通過,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之31家經銷商聯合提高菸品價格之行為,足以影響國內菸品供需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公平會除命違法事業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外,合計共處源傑有限公司等31家業者新臺幣2,19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31家被處分人透過其所組成之「臺灣通路聯誼會」經常聚會,討論經營情形與菸品市況。本案緣於99年1月至4月份期間菸品出貨價格競爭甚劇,本案經銷之每條菸品有降到660元以下之情形,被處分人等乃於99年5月間3次密集聚會,會中並決議自99年6月份起調漲菸品出貨價格,其中針對主力菸品七星系列品項之出貨價格提高至每條680元,同時決議通過各經銷商每次進貨時,七星和峰系列之品項每條菸品提撥15元,其他系列之品項每條提撥10元,存入被處分人於臺北市之同一銀行開戶之個別帳戶,以貫徹決議之施行。
又為利監管機制起見,該聯誼會另聘請會計師進行監管帳戶、定期查看被處分人等是否按時匯款等,作為排除市場價格競爭之配套措施,藉此達到相互約束事業勿降價銷售之目的,用以鞏固聯合行為之執行。此外,透過該聯誼會長期建立之信賴關係或集體之影響力,促成被處分人等依其決議相互拘束事業活動之效果,是以被處分人等對於合意之執行無一例外,因31家被處分人於國內菸品市場之占有率甚高,顯已影響國內菸品市場之價格機制。公平會綜合上述相關事證後,認定其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
公平會復表示,菸品上游市場呈現寡占結構,傑太日煙公司尤為國內菸品市場之領導廠商,旗下有多種品牌,惟消費者對於菸品具有相當之品牌忠誠度與上癮性,具有不易轉換之特質,被處分人等聯合提高菸品出貨價格,不僅減損經銷階層之市場競爭機能,且直接墊高下游通路之進貨價格,實不利於市場之公平競爭與消費者之利益。
公平會經審酌31家被處分人等違法行為之各項情狀及其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等,裁處丁禾貿易有限公司等16家業者,各處新台幣90萬元罰鍰;裁處柏利有限公司等10家業者,各處新臺幣60萬;裁處珈里安國際有限公司等5家業者,各處30萬元罰鍰(詳如附表),合計總裁處金額為新臺幣2,190萬元罰鍰。
公平會特別呼籲,正值物價波動之際,各產業之業者,切勿以身試法從事聯合行為,如有違法行為公平會均將予以嚴懲。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3/02】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3月2日第1008次委員會議通過,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之31家經銷商聯合提高菸品價格之行為,足以影響國內菸品供需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公平會除命違法事業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外,合計共處源傑有限公司等31家業者新臺幣2,19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31家被處分人透過其所組成之「臺灣通路聯誼會」經常聚會,討論經營情形與菸品市況。本案緣於99年1月至4月份期間菸品出貨價格競爭甚劇,本案經銷之每條菸品有降到660元以下之情形,被處分人等乃於99年5月間3次密集聚會,會中並決議自99年6月份起調漲菸品出貨價格,其中針對主力菸品七星系列品項之出貨價格提高至每條680元,同時決議通過各經銷商每次進貨時,七星和峰系列之品項每條菸品提撥15元,其他系列之品項每條提撥10元,存入被處分人於臺北市之同一銀行開戶之個別帳戶,以貫徹決議之施行。
又為利監管機制起見,該聯誼會另聘請會計師進行監管帳戶、定期查看被處分人等是否按時匯款等,作為排除市場價格競爭之配套措施,藉此達到相互約束事業勿降價銷售之目的,用以鞏固聯合行為之執行。此外,透過該聯誼會長期建立之信賴關係或集體之影響力,促成被處分人等依其決議相互拘束事業活動之效果,是以被處分人等對於合意之執行無一例外,因31家被處分人於國內菸品市場之占有率甚高,顯已影響國內菸品市場之價格機制。公平會綜合上述相關事證後,認定其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
公平會復表示,菸品上游市場呈現寡占結構,傑太日煙公司尤為國內菸品市場之領導廠商,旗下有多種品牌,惟消費者對於菸品具有相當之品牌忠誠度與上癮性,具有不易轉換之特質,被處分人等聯合提高菸品出貨價格,不僅減損經銷階層之市場競爭機能,且直接墊高下游通路之進貨價格,實不利於市場之公平競爭與消費者之利益。
公平會經審酌31家被處分人等違法行為之各項情狀及其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等,裁處丁禾貿易有限公司等16家業者,各處新台幣90萬元罰鍰;裁處柏利有限公司等10家業者,各處新臺幣60萬;裁處珈里安國際有限公司等5家業者,各處30萬元罰鍰(詳如附表),合計總裁處金額為新臺幣2,190萬元罰鍰。
公平會特別呼籲,正值物價波動之際,各產業之業者,切勿以身試法從事聯合行為,如有違法行為公平會均將予以嚴懲。
2011年3月2日 星期三
盛亞公司銷售「富宇四季」建案廣告不實罰80萬元
盛亞公司銷售「富宇四季」建案廣告不實罰8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3/02】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日第1008次委員會議決議,盛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盛亞公司)銷售「富宇四季」建案(下稱系爭建案),於其海報與DM廣告將系爭建案1樓挑高之開放空間,以夾層方式規畫為劇院、韻律館、球藝館、萬書坊等多項公共設施,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盛亞公司新臺幣8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盛亞公司於海報與DM廣告,以夾層方式將系爭建案1樓挑高之開放空間劇院、韻律館、球藝館、萬書坊等多項公共設施,易使一般消費者誤認該等1樓開放空間之公共設施為合法興建供住戶使用,並據此認知作成交易決定。惟據臺中市政府表示專業意見,系爭建案1樓挑高之開放空間核准圖說並未有夾層設計,該海報與DM廣告所示夾層設計,涉違章建築情事,依建築法第97條之2所訂定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與第5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於施工中應立即勒令停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
公平交易委員會復表示,房屋預售廣告所描述之公共設施情狀,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交易決定之因素,一般消費者據廣告內容僅認知於購屋後得享有廣告所揭示之公共設施,而難以知悉廣告所載之公共設施違反建築法規,縱建商可以二次施工之裝修方式,交付與廣告內容相符之標的物,惟用戶日後仍須承受遭查報拆除之風險。是盛亞公司於其海報與DM廣告所為違反建築法令之公共設施表示,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有相當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而有引起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3/02】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日第1008次委員會議決議,盛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盛亞公司)銷售「富宇四季」建案(下稱系爭建案),於其海報與DM廣告將系爭建案1樓挑高之開放空間,以夾層方式規畫為劇院、韻律館、球藝館、萬書坊等多項公共設施,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盛亞公司新臺幣8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盛亞公司於海報與DM廣告,以夾層方式將系爭建案1樓挑高之開放空間劇院、韻律館、球藝館、萬書坊等多項公共設施,易使一般消費者誤認該等1樓開放空間之公共設施為合法興建供住戶使用,並據此認知作成交易決定。惟據臺中市政府表示專業意見,系爭建案1樓挑高之開放空間核准圖說並未有夾層設計,該海報與DM廣告所示夾層設計,涉違章建築情事,依建築法第97條之2所訂定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與第5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於施工中應立即勒令停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
公平交易委員會復表示,房屋預售廣告所描述之公共設施情狀,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交易決定之因素,一般消費者據廣告內容僅認知於購屋後得享有廣告所揭示之公共設施,而難以知悉廣告所載之公共設施違反建築法規,縱建商可以二次施工之裝修方式,交付與廣告內容相符之標的物,惟用戶日後仍須承受遭查報拆除之風險。是盛亞公司於其海報與DM廣告所為違反建築法令之公共設施表示,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有相當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而有引起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2011年3月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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