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5/30】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5月30日第1073次委員會議通過,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核屬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規定,除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本案經調查美利達公司之經銷商,經銷商多表示美利達公司確實曾以口頭方式要求經銷商不得從事網路銷售,亦有確實遭警示或取消經銷權之事實。按交易資訊透明係確保效能競爭之重要因素,而網路訊息流通迅速,資訊內容豐富,消費者多習慣於實體購物前先於網路詢價。經銷商以買斷方式購進美利達公司產品,本應允許經銷商依成本及供需狀況決定經銷管道並為自由價格競爭,然美利達公司限制經銷商之網路銷售,經銷商不得上網銷售,限制經銷商爭取交易之自由,亦限制經銷商對於不同品牌之銷售安排及成本管理,將抑制價格之競爭與資訊透明,實已限制經銷商競爭及爭取交易之自由,並剝奪經銷商對於不同品牌自由決定銷售方式,而有限制競爭之疑慮。
公平會指出,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抑制價格的競爭,並以警示或取消經銷權為處罰,約束事業活動,降低經銷商間之效能競爭,致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