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0日 星期三

「Jumelle a+ 纖奈兒山茶花精粹」產品攀附商譽罰20萬元

「Jumelle a+ 纖奈兒山茶花精粹」產品攀附商譽罰2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03/10】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99年3月10日第957次委員會議決議,真愛無瑕有限公司於廣告刊載與他事業之「CHANEL」、「No5」表徵有涉之文句,攀附他事業商譽,並利用他事業努力成果,以推展自身商品,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真愛無瑕有限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指出,真愛無瑕有限公司於「Jumelle a+ 纖奈兒山茶花精粹」產品廣告通篇內容介紹,多處刊載與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屬開曼群島商香奈兒精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創始者COCO CHANEL女士、「CHANEL」品牌、「CHANEL NO 5」商品名稱有涉之文句,諸如:「直到日本山茶花研究權威Dr.HANIMA發現山茶花內具有強力促進脂肪化謝作用的皂草甘精華(Floratheasaponin6),並將之命名為『Camellia No.6』」、「Coco Chanel以獨特的美學讓山茶花成為時尚最雋永的經典圖騰,但在2009年,這朵東方之花卻伴隨著一個名字-Camellia NO.6,以另一番時尚新意象在日本各地恣意綻放!」、「有別Chanel賦予山茶花廣為人知的時尚基因,Camellia No.6是山茶花原生的深層內涵」及「No.5+1種完美體態=No.6」。惟其「Jumelle a+ 纖奈兒山茶花精粹」產品與COCO CHANEL女士、「CHANEL」品牌及「CHANEL No 5」商品並無任何關連性,真愛無瑕有限公司於廣告刊載與「CHANEL」、「No 5」表徵有涉之文句,易致使人誤以為「Jumelle a+ 纖奈兒山茶花精粹」產品或其相關營業活動與他事業具有一定之商業合作關係,其意圖攀附他事業及其產品之聲譽,並利用他事業努力成果,以推展自身商品,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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