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6日 星期三

信義房屋仲介(股)公司廣告不實罰120萬元

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廣告不實罰12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08/7/16】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6)日第871次委員會議決議,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義房屋」)於其所散發之海報上宣稱「各項調查都是房仲業第一」、「擁有全國最大房屋成交資料庫」、「(信義房屋是)買方買屋的首選,是第二名的五倍」,就其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前曾於96年7月12日第818次委員會議決議,信義房屋於其所散發之海報上宣稱「連續10年天下雜誌調查房仲業第一名」、「天下雜誌五百大服務業調查.信義房屋連續11年獲得經紀類第一名」、「各項調查都是房仲業第一」、「擁有全國最大房屋成交資料庫」、「(信義房屋是)買方買屋的首選,是第二名的五倍」,就其服務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以公處字第096121號處分書命信義房屋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信義房屋公司不服,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按信義房屋於該會調查期間所提陳之書面意見及相關資料顯示,信義房屋於89年天下雜誌調查經紀類為第2名,惟信義房屋於訴願程序中補提天下雜誌更正前揭89年調查結果為第1名,而連續11年為天下雜誌調查經紀類第一名之證據資料等情,決定撤銷原處分,爰經公平會另為適法之處理。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信義房屋94年10月新莊店廣告宣稱「各項調查都是房仲業第一」,惟經查突破(管理)雜誌針對房屋經紀業發布之理想品牌調查結果,89年「台灣北區」調查排行第一名為他事業,第二名始為信義房屋,爰其並無「各項調查都是房仲業第一」之實績,足認係對於其自身提供之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之表示。
  公平交易委員會並表示,信義房屋94年10月新莊店廣告宣稱「擁有全國最大房屋成交資料庫」,據信義房屋表示,此等宣稱係基於其為「台灣不動產交易中心(吉家網)」VIP會員所為陳述。經調查「台灣不動產交易中心(吉家網)」為一不動產聯賣資訊網,信義房屋為會員公司之一,係與其他會員共同使用相關成交資料庫,該成交資料庫並非為信義房屋所獨有,惟合併觀察94年10月新莊店廣告之整體印象及效果,易使一般大眾誤認該所稱全國最大房屋成交資料庫為信義房屋所獨有,足以引起相關大眾之錯誤認知或決定,足認係對於自身提供之服務品質為引人錯誤之表示。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另表示,商業競爭市場狀況瞬息萬變,事業之營業額、市場排名、市占率、企業形象及獲消費者認同程度等經營成果,均隨時間演進而有所變化,爰市場調查結果僅得說明調查所設定期間或時點之市場狀況,而難長期沿用為市場狀況或事業經營成果之固定說明內容。信義房屋94年9月、11月仁愛店廣告及95年2月泰山總店廣告宣稱「(信義房屋是)買方買屋的首選,是第二名的五倍」,據信義房屋表示,此等宣稱係依據91年間觀點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觀點公司)辦理市場調查所獲結果。經調查前揭市場調查並非觀點公司所為經常性之調查報告,而係91年間特別依據信義房屋委託辦理,信義房屋以91年間委託觀點公司辦理之市場調查結果,運用於94年及95年間散發之廣告中,未於廣告中併同揭示資料來源,以作為一般大眾解讀調查數據之參考依據,易使一般大眾誤認「(信義房屋是)買方買屋的首選,是第二名的五倍」宣稱係就廣告當時各房仲事業經營成果及一般消費者偏好之表述,足認係對於自身提供之服務品質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