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不實 名人素人都要賠償
【資料來源:The Liberty Times 2010/05/19】
不只是名人,一般民眾代言也要小心了!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修正案」,增訂不實廣告薦證者「也須負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且不限於名人代言,一般「素人」若代言廣告引發爭議,消費者也可控告代言的「素人」負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薦證式廣告 責任跑不了
影響所及,先前男教官魔鬼訓練讓女學員變瘦的綠茶廣告、拉路人試用去污漬效果的洗衣粉廣告、塗抹之後即不怕喝冰水的牙膏廣告,或牙醫師推薦的牙刷、牙膏廣告等等,這種類型的薦證式廣告,未來若有消費糾紛,相關薦證的素人或專業人士,都有可能因此惹上麻煩。
不過國民黨立委趙麗雲指出,一般素人的影響力遠不及名人或專業人士,若須因此受罰,似乎過當,她會再提案修正,讓素人免罰,否則在網路上對產品表達意見的人也可能受罰,「這樣沒道理」。
消基會副董事長蘇錦霞則表示,名人具有影響性,接受規範有必要,但「素人」等一般民眾如不小心也會成為「共犯結構」,因此把素人和名人納入規範都有必要。消基會提醒民眾,若有使用商品並代言,應要如實記錄下過程,不只舉證也是自我保護。
消基會提醒 過程應記錄
昨天通過的條文內容增訂「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廣告薦證者的定義為─「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不限於名人代言,一般「素人」代言也將受規範。
先前名人代言包括藝人高凌風、徐乃麟、小亮哥等,都有代言產品引發爭議案例,溫翠蘋因代言的「竹炭塑身衣」宣傳瘦身效果,被公平會罰八萬元;方季韋(原藝名方季惟)也因代言酵素宣傳瘦身效果,被北縣衛生局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罰四萬元。
配合劇本演 也無法脫罪
衛生署官員表示,代言名人經常在挨罰後,推說自己只是配合劇本演出,但未來這樣已無法脫罪。因業者在企畫廣告腳本時,通常都會與代言人先行溝通,與廠商已屬「共同行為人」,只要證明代言人是「明知或可得而知」,地方衛生局可依照行政罰法開罰,追究代言人責任。
不過藝人代言出包連帶受罰,大多數藝人都表示不公平。溫翠蘋昨天不接手機,但透過友人表示,仍覺得自己受罰很冤枉。
熊海靈因妹妹的公司減肥產品涉及侵權,目前還在打官司,對藝人代言產品出問題也得挨罰,熊海靈認為有規範也好,但條例必須規定清楚,這樣大家比較好遵守。
張菲的經紀人指稱有些產品不是每個人使用的效果都相同,「代言不實」的定義太廣泛,藝人代言出問題,名譽已經受到嚴重損害,還要連帶賠償,不太公平。
歌手蕭亞軒和羅志祥的經紀人蔣承縉則表示,他為藝人接洽代言都很小心謹慎,一般來說,未涉及醫療效果等產品,比較不容易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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