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超商於國民便當商品促銷廣告中,商品價格為引人錯誤之表示罰50萬元
【資料來源:2009/06/10公平交易委員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0)日第918次委員會議決議,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於國民便當商品促銷廣告中,就商品之價格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商品價格資訊為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之重要判斷依據,事業促銷廣告倘以商品價格為主要訴求,應就價格金額詳實說明,不得有引人錯誤之情事。統一超商公司98年4月8日至21日之國民便當商品促銷活動,為將原價49元2009國民便當排骨飯、2009國民便當雞排飯、第一代國民便當,及原價55元之新國民便當商品,與原價20元之茶裏王商品搭配銷售,消費者合購總價格為59元或65元,與分別單獨購買之價差為10元,並據此換算國民便當價格為39元起。亦即,消費者倘欲購得降價之國民便當,須合購國民便當加茶裏王整組商品,該活動並不提供消費者以39元購買單一品項之國民便當,且該促銷活動消費者實際支應之價格,至少需為59元。然據公平會調查發現,統一超商公司之電視廣告就該項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之價格資訊,僅以文字及旁白強調「解除國民便當價格戒嚴令」、「國民便當(只要)39元起」,並無搭配茶裏王商品之合購總價為59元或65元,也就是消費者實際應支付總價格的表示,易使相當數量之一般大眾產生國民便當商品單一品項購買價格即為39元之認知或交易決定,且無法獲知促銷活動應至少支岀59元之訊息,足認統一超商公司之國民便當電視廣告表示有為引人錯誤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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