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8日 星期三

家舜不動產商行未告知購屋人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罰2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09/08】
家舜不動產商行未告知購屋人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罰20萬元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9月8日第983次委員會議通過,家舜不動產商行於從事房屋仲介交易,提出斡旋金要求時,未告知購屋人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消費者一生購屋次數有限,故資訊公開透明至為重要,且斡旋金契約與要約書記載購屋人與不動產經紀業者之權利與義務關係,兩者之內容與法律效果不同,究採何一方式,應由購屋人選擇決定,且購屋人相對於不動產經紀業者在相關資訊方面,乃處於明顯弱勢地位,故不動產經紀業者於仲介房屋交易過程中,應將前揭資訊告知購屋人,並宜以書面方式告知,俾使購屋人得確實、充分瞭解斡旋金與要約書之區別與替代關係,倘若不動產經紀業者利用優勢地位收取斡旋金,而未充分揭露資訊,提供消費者選擇採用要約書之機會,屬公平交易法第24條所稱之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
據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家舜不動產商行與購屋人所簽訂之「出價保證金臨時收據」,為斡旋金契約。該商行雖辯稱於仲介交易過程中,曾提出台中縣不動產仲介公會所印製之「買賣議價委託書」與「購屋要約書」合印文件供檢舉人審閱,惟卻無法提供相關事證,是以家舜不動產商行收取斡旋金時,未同時告知購屋人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作成前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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