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呼籲業者勿違法從事大陸地區不動產廣告及銷售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訂定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規定,大陸地區「不動產開發及交易」列為禁止在臺從事廣告項目之一,違反者將依該條例第89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其處罰對象,包括委託者、受託者或自行刊登者。
邇來發現,仍有部分業者在媒體刊登大陸不動產銷售廣告之情事。因此,內政部呼籲業者切勿觸法,以免受罰。
由於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為避免資金大量外流、衍生交易糾紛及衝擊國內不動產業等情事,目前大陸地區「不動產開發及交易」仍列為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自民國92年起至97年12月止,已裁罰違法從事大陸地區不動產廣告計19件,裁罰金額達新台幣600萬元,包含新聞媒體4件、公司8件及個人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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