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04/28】
日立公司於型錄廣告宣稱「靜音效果業界第一」等廣告不實罰6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4月28日第964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日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立公司)於型錄廣告宣稱「靜音效果業界第一」,及「使2.5馬力機種的噪音值降至38dB(A),業界最低」,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處日立公司新臺幣60萬元罰鍰。
公平會指出,日立公司於「嵌入型4方向」室內機型錄廣告宣稱「靜音效果業界第一」,惟該型錄標準規格表所列可搭配R410A冷媒之16種型式中,僅部分機型之靜音效果優於同業他牌,故廣告宣稱「靜音效果業界第一」與事實未符。
另公平會亦指出,日立公司就其「嵌入型2方向」室內機廣告刊載「使2.5馬力機種的噪音值降至38dB(A),業界最低」,然日立公司室內機「RCD-2.5FSN」型式,電源60 Hz 220V之噪音值為「38-34-31」(急-強-弱),而他牌相同等級且同電源數值之「嵌入型2方向」室內機高低噪音值為「37/32 dB(A)」,二者相較,日立公司前揭機型之最高噪音值「38 dB(A)」顯非業界最低。
日立公司於廣告宣稱自身產品「第一」、「最低」等最高級用語,然未能提出客觀事證資料以實其說,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2010年4月28日 星期三
2010年4月22日 星期四
律師公會全聯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罰5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04/21】
律師公會全聯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罰5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4月21日第963次委員會議決議,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律師公會全聯會)開會決議並發函至各地方律師公會,請其轉知律師會員退出他事業所架設之法律諮詢服務平台,約束事業活動且足以影響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處律師公會全聯會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律師公會全聯會係於98年3月28日第8屆第3次常務理事會議,決議函請各地方律師公會轉知會員,加入法易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檢舉人)網路平台之律師,應儘速退出,並發函至各地方律師公會,請公會轉知律師會員退出檢舉人法律諮詢服務平台。
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律師透過網路及電話提供法律服務,係基於網路科技發達與電信技術進步情況下,因應消費者在日常生活中遭遇各項疑問,對法律服務所產生之需求,目前律師法並未規範律師提供法律服務之管道,律師可自行架設網站提供服務,亦可透過加入類似檢舉人經營型態之平台提供服務。至於律師決定是否加入他事業所架設之網路平台提供法律服務,則會針對平台業者所屬會員人數、自身時間配合情況及合作事業費用分配等情狀加以考量。故律師認為網路平台業者所提之合作條件尚屬合理,律師得加入他事業架設之網路平台,成為提供法律服務管道之一。
公平交易委員會又表示,律師公會全聯會開會決議並發函至各地方律師公會,經部分地方律師公會轉知律師會員,且嗣後確有律師會員據以退出法律諮詢服務平台,核已限制律師選擇提供法律服務之管道,構成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律師公會所屬律師會員均具有辦理法律事務之律師資格,屬法律服務市場之主要提供者,彼此間處同一水平競爭之狀態,本應以較有利之價格、較佳之品質、較多樣之管道等,爭取提供服務之機會。惟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開會決議並發函至各地方律師公會,請其轉知律師會員退出檢舉人法律諮詢服務平台,除限制加入檢舉人平台之律師事業活動外,其他律師亦將因而放棄可能加入檢舉人或他事業網路平台提供法律服務之意願,進而減少消費者透過不同交易管道選擇法律服務之機會,已足以影響國內法律服務市場之供需功能。
公平交易委員會最後表示,律師公會全聯會所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規定,經審酌被處分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違法行為對交易程度之危害程度等,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作成前開處分。
律師公會全聯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罰5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4月21日第963次委員會議決議,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律師公會全聯會)開會決議並發函至各地方律師公會,請其轉知律師會員退出他事業所架設之法律諮詢服務平台,約束事業活動且足以影響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處律師公會全聯會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律師公會全聯會係於98年3月28日第8屆第3次常務理事會議,決議函請各地方律師公會轉知會員,加入法易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檢舉人)網路平台之律師,應儘速退出,並發函至各地方律師公會,請公會轉知律師會員退出檢舉人法律諮詢服務平台。
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律師透過網路及電話提供法律服務,係基於網路科技發達與電信技術進步情況下,因應消費者在日常生活中遭遇各項疑問,對法律服務所產生之需求,目前律師法並未規範律師提供法律服務之管道,律師可自行架設網站提供服務,亦可透過加入類似檢舉人經營型態之平台提供服務。至於律師決定是否加入他事業所架設之網路平台提供法律服務,則會針對平台業者所屬會員人數、自身時間配合情況及合作事業費用分配等情狀加以考量。故律師認為網路平台業者所提之合作條件尚屬合理,律師得加入他事業架設之網路平台,成為提供法律服務管道之一。
公平交易委員會又表示,律師公會全聯會開會決議並發函至各地方律師公會,經部分地方律師公會轉知律師會員,且嗣後確有律師會員據以退出法律諮詢服務平台,核已限制律師選擇提供法律服務之管道,構成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律師公會所屬律師會員均具有辦理法律事務之律師資格,屬法律服務市場之主要提供者,彼此間處同一水平競爭之狀態,本應以較有利之價格、較佳之品質、較多樣之管道等,爭取提供服務之機會。惟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開會決議並發函至各地方律師公會,請其轉知律師會員退出檢舉人法律諮詢服務平台,除限制加入檢舉人平台之律師事業活動外,其他律師亦將因而放棄可能加入檢舉人或他事業網路平台提供法律服務之意願,進而減少消費者透過不同交易管道選擇法律服務之機會,已足以影響國內法律服務市場之供需功能。
公平交易委員會最後表示,律師公會全聯會所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規定,經審酌被處分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違法行為對交易程度之危害程度等,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作成前開處分。
宅急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廣告不實罰2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04/21】
宅急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廣告不實罰2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99年4月21日第963次委員會議通過,宅急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宅急修公司)宣稱其加盟店數高達200家,擁有200個連鎖營業據點,及加盟店月平均獲利在10萬元以上,對於其服務之品質與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宅急修公司經營房屋修繕業並對外招募加盟店,96年間於其招商加盟用業務資料宣稱「加盟店數:目前200家」及「全省擁有200個連鎖營業據點」,予人之印象為該公司具有相當經營規模,惟該公司並無法提出確切事證,以實其說,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復表示,宅急修公司另宣稱「每家店月平均獲利……平均一家店的營業額不一定,若平常營業額只是在小項維修,一個月約10萬元以上的淨所得,絕對比上班族的收入還要好上太多了」等,使人認為該公司加盟店獲利甚豐,然查該公司實未得知各加盟主各當月之實際營收狀況,對於加盟店營業額及平均獲利之宣稱顯係虛偽不實,核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宅急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廣告不實罰2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99年4月21日第963次委員會議通過,宅急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宅急修公司)宣稱其加盟店數高達200家,擁有200個連鎖營業據點,及加盟店月平均獲利在10萬元以上,對於其服務之品質與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宅急修公司經營房屋修繕業並對外招募加盟店,96年間於其招商加盟用業務資料宣稱「加盟店數:目前200家」及「全省擁有200個連鎖營業據點」,予人之印象為該公司具有相當經營規模,惟該公司並無法提出確切事證,以實其說,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復表示,宅急修公司另宣稱「每家店月平均獲利……平均一家店的營業額不一定,若平常營業額只是在小項維修,一個月約10萬元以上的淨所得,絕對比上班族的收入還要好上太多了」等,使人認為該公司加盟店獲利甚豐,然查該公司實未得知各加盟主各當月之實際營收狀況,對於加盟店營業額及平均獲利之宣稱顯係虛偽不實,核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2010年4月17日 星期六
2010年4月16日 星期五
「老人一定保」 金管會認為涉誤導
「老人一定保」 金管會認為涉誤導
【資料來源:Yahoo奇摩新聞 2010/04/16】
一般民眾年紀超過55歲,已經很少有保險公司願意承保,不過,國內兩家主打老人保險的壽險公司,不斷的在廣告上宣稱,不用體檢,只要打電話就一定承保,看起來很好康,不過金管會卻認為,涉嫌違反了保險法中的規定,「投保人有義務要告知健康狀況」,而且這些保險只是定期險,也就是時間過了就沒有保障,電視廣告也沒有說清楚,金管會也認為涉嫌誤導民眾。
廣告台詞:「人家都說要先檢查身體,還不一定能讓你保,誰說的,絕對不會問你身體好壞,任何50歲到75歲,電話馬上打,保證承保。」
年紀超過55歲,還有保險公司願意承保,而且理賠還加倍,怎麼這麼好康,看的好多老人家心癢癢,不過這個「保證承保」的銀髮族專案,可是暗藏玄機,因為廣告裡面的這句話。廣告台詞:「絕對不會問你身體好壞。」
金管會可認為,違反了保險法,投保人有告知病況的義務,而看完廣告,可能很多人不知道,原來這是定期險,期滿之後就沒有保障,而專門保老人險的還不只一家。
廣告台詞:「每天最少一杯豆漿錢。」
宣稱每天只要一杯豆漿錢,看起來很省錢,不過,只針對於意外險,老人家的醫療保障幾乎沒有。事實上,所謂的一定保和一般壽險的最大不同,就是一個是定期險,一個是終身險,一般壽險最多到55歲,不問健康的保險可以到75歲。
廣告台詞:「聽清楚了,投保滿2年,我們如果離開,子孫們就可以領到保險金。」
廣告要你聽清楚,卻沒有把這句話講明白,2年之內如果死亡,只退保費、沒有理賠,而且保了10年之後,就沒有保障。根據金管會保險局的統計,去年一整年,兩家主打老人險的壽險公司,保險申訴率一個是萬分之0.48,一個是萬分之0.28,都比整體平均要高出很多,因此想幫家裡的老人家買個保險,可要深入了解,別被廣告給誤導了。
【資料來源:Yahoo奇摩新聞 2010/04/16】
一般民眾年紀超過55歲,已經很少有保險公司願意承保,不過,國內兩家主打老人保險的壽險公司,不斷的在廣告上宣稱,不用體檢,只要打電話就一定承保,看起來很好康,不過金管會卻認為,涉嫌違反了保險法中的規定,「投保人有義務要告知健康狀況」,而且這些保險只是定期險,也就是時間過了就沒有保障,電視廣告也沒有說清楚,金管會也認為涉嫌誤導民眾。
廣告台詞:「人家都說要先檢查身體,還不一定能讓你保,誰說的,絕對不會問你身體好壞,任何50歲到75歲,電話馬上打,保證承保。」
年紀超過55歲,還有保險公司願意承保,而且理賠還加倍,怎麼這麼好康,看的好多老人家心癢癢,不過這個「保證承保」的銀髮族專案,可是暗藏玄機,因為廣告裡面的這句話。廣告台詞:「絕對不會問你身體好壞。」
金管會可認為,違反了保險法,投保人有告知病況的義務,而看完廣告,可能很多人不知道,原來這是定期險,期滿之後就沒有保障,而專門保老人險的還不只一家。
廣告台詞:「每天最少一杯豆漿錢。」
宣稱每天只要一杯豆漿錢,看起來很省錢,不過,只針對於意外險,老人家的醫療保障幾乎沒有。事實上,所謂的一定保和一般壽險的最大不同,就是一個是定期險,一個是終身險,一般壽險最多到55歲,不問健康的保險可以到75歲。
廣告台詞:「聽清楚了,投保滿2年,我們如果離開,子孫們就可以領到保險金。」
廣告要你聽清楚,卻沒有把這句話講明白,2年之內如果死亡,只退保費、沒有理賠,而且保了10年之後,就沒有保障。根據金管會保險局的統計,去年一整年,兩家主打老人險的壽險公司,保險申訴率一個是萬分之0.48,一個是萬分之0.28,都比整體平均要高出很多,因此想幫家裡的老人家買個保險,可要深入了解,別被廣告給誤導了。
2010年4月10日 星期六
"Beautiful legs" Cesare Paciotti, DVF & Louis Vuitton
"Beautiful legs" Cesare Paciotti, DVF & Louis Vuitton
SS2010
Louis Vuitton Cruise
Isabeli Fontana
SS2010
2010年4月7日 星期三
「經國艷」建案廣告不實!國雄公司罰50萬元、意研堂公司及一研九鼎公司則各罰10萬元
「經國艷」建案廣告不實!國雄公司罰50萬元、意研堂公司及一研九鼎公司則各罰1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04/07】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7)日第961次委員會議通過,國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意研堂廣告企劃有限公司及一研九鼎廣告策劃有限公司(以下分別簡稱國雄公司、意研堂公司、一研九鼎公司)於銷售「經國艷」建案廣告,就店面設計、住宅用途及夾層設計,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渠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並處國雄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意研堂公司及一研九鼎公司則各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據公平會調查,國雄公司出資興建本建案,意研堂公司及一研九鼎公司則先後受國雄公司委託製發廣告與銷售建案,國雄公司依實際銷售金額支付一定比例之佣金,廣告費及相關業務執行費則由意研堂公司及一研九鼎公司支付,意研堂公司及一研九鼎公司就廣告內容並具有支配力,所獲利潤與銷售數量成正比,故3家公司均為本案廣告主。
關於店面設計涉及廣告不實乙節,公平會表示,依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全區平面圖記載,店外空間設計有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無頂蓋),但廣告上之「一樓全區平面參考示意圖」將該開放空間設計為店面室內空間之一部分,並已將此公共空間施作為店內空間,由於國雄公司並未向建管機關申請變更設計,該空間將有遭查報拆除之風險,故廣告上的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關於住宅使用涉及廣告不實乙節,公平會進一步表示,使用執照載6樓至11樓登記用途為「辦公室」,但報紙廣告、傢配參考示意圖及3D立體剖面圖等,繪有客廳、廚房、臥房、衛浴等空間,以文字表示住宅、住家、臥房、客廳、廚房等,使消費者誤認系爭樓層可合法供「住宅」使用。因系爭樓層高度為5.1公尺,依法不得申請變更為住宅,有遭罰鍰、強制拆除等風險,此部分已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關於夾層設計涉及廣告不實乙節,公平會表示,以其6樓至11樓全區平面參考示意圖、傢配參考示意圖及3D立體剖面圖所示,全部採上層、下層之夾層裝潢設計,且廣告表示「坐享一戶價、買二層」,使消費者誤認交屋時或交屋後逕行二次施工即可合法取得夾層使用空間。但本建案除1樓店面外,其餘樓層均未獲建管機關審查許可興建夾層,若施作夾層將遭查報拆除或罰鍰處分,故此部分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作成前開處分。
經考量意研堂公司及一研九鼎公司雖為本案之廣告主,但並非為銷售之一方,故各處10萬元罰鍰,國雄公司因同時為本案之廣告主及銷售之一方,但因本案銷售金額不高,且於本會調查過程中配合態度良好,又已與部分檢舉人和解,爰僅處以5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04/07】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7)日第961次委員會議通過,國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意研堂廣告企劃有限公司及一研九鼎廣告策劃有限公司(以下分別簡稱國雄公司、意研堂公司、一研九鼎公司)於銷售「經國艷」建案廣告,就店面設計、住宅用途及夾層設計,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渠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並處國雄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意研堂公司及一研九鼎公司則各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據公平會調查,國雄公司出資興建本建案,意研堂公司及一研九鼎公司則先後受國雄公司委託製發廣告與銷售建案,國雄公司依實際銷售金額支付一定比例之佣金,廣告費及相關業務執行費則由意研堂公司及一研九鼎公司支付,意研堂公司及一研九鼎公司就廣告內容並具有支配力,所獲利潤與銷售數量成正比,故3家公司均為本案廣告主。
關於店面設計涉及廣告不實乙節,公平會表示,依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全區平面圖記載,店外空間設計有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無頂蓋),但廣告上之「一樓全區平面參考示意圖」將該開放空間設計為店面室內空間之一部分,並已將此公共空間施作為店內空間,由於國雄公司並未向建管機關申請變更設計,該空間將有遭查報拆除之風險,故廣告上的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關於住宅使用涉及廣告不實乙節,公平會進一步表示,使用執照載6樓至11樓登記用途為「辦公室」,但報紙廣告、傢配參考示意圖及3D立體剖面圖等,繪有客廳、廚房、臥房、衛浴等空間,以文字表示住宅、住家、臥房、客廳、廚房等,使消費者誤認系爭樓層可合法供「住宅」使用。因系爭樓層高度為5.1公尺,依法不得申請變更為住宅,有遭罰鍰、強制拆除等風險,此部分已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關於夾層設計涉及廣告不實乙節,公平會表示,以其6樓至11樓全區平面參考示意圖、傢配參考示意圖及3D立體剖面圖所示,全部採上層、下層之夾層裝潢設計,且廣告表示「坐享一戶價、買二層」,使消費者誤認交屋時或交屋後逕行二次施工即可合法取得夾層使用空間。但本建案除1樓店面外,其餘樓層均未獲建管機關審查許可興建夾層,若施作夾層將遭查報拆除或罰鍰處分,故此部分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作成前開處分。
經考量意研堂公司及一研九鼎公司雖為本案之廣告主,但並非為銷售之一方,故各處10萬元罰鍰,國雄公司因同時為本案之廣告主及銷售之一方,但因本案銷售金額不高,且於本會調查過程中配合態度良好,又已與部分檢舉人和解,爰僅處以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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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3日 星期六
2010年4月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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