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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 星期四

Analysis and Research on Print Advertising in Taiwan’s Real Estate Industry~ AIUE 2014

Analysis and Research on Print Advertising in Taiwan’s Real Estate Industry ~ AIUE 2014~11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Asia Institute of Urban Environment
AIUE 2014
11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Asia Institute of Urban Environment
Daegu, South Korea
Date:06th November, 2014(Thu)~08 th  November, 2014(Sat)
International Symposium:06th November, 14:00~18:30(Global Plaza 2F, Hyoseok Hall),Kyungpook National University 慶北國立大學
Academic Session:07~08th Nov, 10:00~18:00(at Inter-Burgo Hotel)
Accommodation:Inter-Burgo Hotel http://ehotel.inter-burgo.com
AIUE 2014~11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Asia Institute of Urban Environment ~2014-11-06~08
Author: Singer Hsin-Jia Tsai (蔡幸家),  Shih-Yeh Wang (王世燁)
Analysis and Research on Print Advertising in Taiwan’s Real Estate Industry~ Singer Tsai~ AIUE 2014-11-06~08

Country: Taiwan 台灣
 Singer @ AIUE 2014~識別證國家別:Taiwan

 Singer @ AIUE 2014~論文攻防中…
Singer @ AIUE 2014~亞洲都市環境國際會議暨研討會~南韓慶北國立大學校園

2014年9月20日 星期六

【大台北都會區不動產平面廣告分析與研究】~蔡幸家、王世燁~2014海峽兩岸土地學術研討會~2014-09-01

【大台北都會區不動產平面廣告分析與研究】~蔡幸家、王世燁~2014海峽兩岸土地學術研討會~2014-09-01

大台北都會區不動產平面廣告分析與研究~全文檔 @ 國立台北大學



 
大台北都會區不動產平面廣告分析與研究~簡報檔 @ 國立台北大學


2014年3月19日 星期三

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違反公平交易法!合康建設公司罰50萬元、浩瀚開發公司罰60萬元、親嘉開發公司罰60萬元。

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違反公平交易法!合康建設公司罰50萬元、浩瀚開發公司罰60萬元、親嘉開發公司罰6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4/03/19】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103年3月19日第1166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浩瀚開發公司)、合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康建設公司)於銷售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分別處浩瀚開發公司新臺幣60萬元罰鍰、合康建設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另親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親嘉開發公司)未提供各戶持分總表、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並命上開公司停止違法行為。

公平會表示,預售屋之交易較其他消費性商品,具有「價值高」之特性,因預售屋尚未具體成形且未辦理產權登記,購屋人於簽訂買賣契約書時,就所購房屋事先可取得之資訊相當有限,且亦無從藉由地政機關查得相關資料,常常因交易資訊不對稱,引起交易糾紛。為強化預售屋交易資訊之透明,該會於100年12月修正發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並對外宣導。規範內容包括締約前資訊揭露、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及締約後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等,其中未提供各戶持分總表、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等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即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4條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為維護不動產交易秩序,並落實前揭規範說明,公平會擇定主要預售屋銷售區域之北臺灣,派員實地訪查預售屋銷售現場,查獲浩瀚開發公司(「大學漾」)、合康建設公司(「合康新時代」)、親嘉開發公司(「親家Qest」)於預售屋銷售過程中,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未提供各戶持分總表等行為,該等公司行為已違反商業競爭倫理秩序,且足以產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經該會委員會議作成上開決議。

公平會最後呼籲,建築開發業者務必確實遵守公平交易法及預售屋銷售行為相關規定,落實交易資訊揭露,該會仍將持續對預售屋銷售行為積極查處,倘發現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具體事證,必當嚴處,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並保障購屋人權益。

2013年11月25日 星期一

全台首例工業住宅扶正,代價1.5億

全台首例工業住宅扶正,代價1.5億
【資料來源:2013/11/25 中國時報】

全台首件工業住宅變更正式成案!新北市泰山區長群工業住宅,今年初完工並提出變更,經新北市府、內政部要求「懲罰性回饋」,將代金從9249萬元,拉高到1億5432萬元,近期將送內政部都委會審議,為全國數百件妾身未明的工業住宅,立下變更標準。

新北市城鄉局副局長邱敬斌指出,民國97年後,新北共列管108件的工業住宅,其中32件違規當住宅使用,依法沒收保證金;其後,共有19案提出變更,但卡在回饋條件與市府後續作為,最後不了了之。

泰山區明志路3段的泰山長群工業住宅,基地面積約1288坪,歷經新北市3次都委會審議、內政部都委會4次小組會議,決定建商捐贈回饋1億5432萬元,作為變更為住宅區的條件。

邱敬斌表示,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依法必須捐贈37%土地回饋。以長群案為例,只計算地價,捐贈市價約為9249萬元;以工業區、住宅區的樓地板面積差價計算,捐贈金額可拉高到1億3214萬元,考量社會公平原則,業者還須另外繳納2240萬元。邱敬斌強調,輔導工業住宅合法會被攻擊圖利,但法律漏洞既然存在,應該要務實處理,必須想辦法圍堵杜絕,不再產生新的違法案件。對於舊案,可以透過「懲罰性回饋」方案,建立合法化機制,總不能放著不管。

新北市目前共有19案輔導變更的工業住宅,民國99年新莊悅群案(金莊悅泉),原本談定2億元回饋方案,但在內政部都委會中,因新北市並沒有「懲罰性回饋」方案,也沒杜絕工業違規的做法,因此被打回票。

至於中和元氣大鎮、樹林古鼎、淡水國揚案等3案,還卡在內政部都委會小組會議;其他14案,連新北市都委會都無法過關,更不用說送交內政部審議。

2013年11月20日 星期三

友盛建設有限公司銷售屏東縣「棕櫚泉」建案廣告不實罰80萬元

友盛建設有限公司銷售屏東縣「棕櫚泉」建案廣告不實罰8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11/20】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2年11月20日第1150次委員會議通過,友盛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友盛建設)銷售「棕櫚泉」建案廣告,對於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之建案,使用一般住宅之用語及傢俱配置圖,就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友盛建設新臺幣8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友盛建設於廣告宣稱「新法式休閒莊園」、「社區警衛門禁管理」、「安全社區  確保居住品質單純寧靜」、「8重居家防護」、「6道園區安全系統」,並佐以住家設計之傢俱配製圖,實易使一般及相關大眾誤認系爭建案可合法供作一般住宅使用,並據此認知作成交易決定。友盛建設之後刊登之報紙廣告雖已移除「居家」兩字,惟經檢視廣告仍載有「懷念那段在鄉居生活的日子」、「和家人孩子陪伴一起成長的親密歲月」等文字,前揭文字予人印象仍與居家生活有所聯想,而未就實際屬店鋪及一般事務所用途有所表示,整體觀察仍易使人誤認得作住宅居家使用。

公平會復表示,系爭建案建造執照和使用執照,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用途為店鋪及一般事務所。據屏東縣政府表示,倘該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後擅自變更為一般住宅使用,則違反建築法第73條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規定,是該廣告宣稱可規畫作為一般住宅使用,顯與建管法規核定用途不符。復據屏東縣政府表示,按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第1項規定,因一般住宅不屬於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及一般商業設施,不得核准變更為供住宅使用,爰友盛建設廣告宣稱之用語及傢俱配置圖,足使一般大眾誤認系爭建案可規劃一般住宅為合法使用,核屬對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3年11月6日 星期三

大睦建設公司於銷售新北市「菊池寬人文行館」建案廣告不實罰20萬元。

大睦建設公司於銷售新北市「菊池寬人文行館」建案廣告不實罰2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11/05】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5)日第1148次委員會議通過,大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睦公司)於銷售「菊池寬人文行館」建案廣告宣稱格局「4~6房」,並將陽台、機電空間及屋突梯間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大睦公司於樂屋網刊載「菊池寬人文行館」廣告,宣稱格局為「4~6房」,且格局圖中將1樓至3樓及夾層之陽台位置以虛線標示為客廳、夾層居室、主臥房及臥房等室內空間之一部分。綜觀案關廣告手冊之圖示及文字,易使消費者誤認可作為房間使用之空間至多有6房,虛線部分屬室內空間,可供客廳及臥室等用途合法使用。惟廣告宣稱之6房,係包含原核准竣工圖說之機電空間及屋突梯間,並以二次施工將陽台變更為室內空間,依新北市政府建管單位專業意見,系爭建物倘擅自拆除陽台外牆供作室內空間係屬「陽台違章建築」,而申請補正辦理增建執照時,應檢討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若以基地內每棟建築物增建部分計算將超過法定容許值,故僅部分建築物得辦理增建執照;另地下一層及屋突一層倘作為居室使用,涉有未經核准擅自變更使用情事,且機電及梯間未計入容積地板面積,若欲補正,應辦理增建執照,且該空間須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並檢討相關法令,惟亦僅部分建築物得辦理增建執照,而未依原核准使用用途使用,涉及建築法令規定。

        公平會最後表示,按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建物用途情狀,為影響消費者交易與否決定因素之一,消費者據廣告內容僅認知於購屋後得依廣告揭示之用途使用,而難以知悉廣告所載之用途違反建管法規或無法補正之情事,則系爭廣告表示之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已有相當大之差距,足認大睦公司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3年9月30日 星期一

聚合發建設2150萬買朱銘「轉身蹬腳」雕塑 拍照登廣告被訴~2013/09/30 登報道歉

 

聚合發建設2150萬買朱銘「轉身蹬腳」雕塑 拍照登廣告被訴~9/30 登報道歉
【資料來源:2013/06/19 UDN/ 2013/09/30 自由時報】

 

台中市聚合發建設公司以二千多萬元購買雕塑家朱銘太極系列「轉身蹬腳」作品,將其製成圖片登在建案廣告網頁,台中地檢署昨天依違反著作權法將建設公司、陳姓負責人及祁姓總經理起訴。
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宗熙表示,業者雖購得朱銘雕塑品,但僅擁有所有權,並無著作權,不得作為商業用途;且必須取得創作者同意,才得重製、散布,但業者未經同意即重製、散布。
起訴指出,聚合發建設公司陳姓負責人、祁姓董事兼總經理為宣傳建案,二○○七年五月底,以二千一百五十萬元購得朱銘「轉身蹬腳」雕塑品,再委託行銷公司重製「轉身蹬腳」雕塑品圖片,刊登在建案廣告網頁,供不特定人瀏覽。
廣告行銷公司並以攝影方式,重製朱銘創作的「十字手」等另四座太極系列雕塑品,將照片置入建案廣告影片,製成DVD光碟片散布。
廣告行銷公司又以攝影方式,重製「轉身蹬腳」雕塑作品的照片,與其他的廣告圖片合成為廣告文宣。
之後刊登於商業週刊、財訊雙週刊、DYNASTY華航雜誌及長榮航空VERVE雜誌等媒體,以宣傳建案,侵害朱銘的著作財產權,朱銘得知委由律師提告。
聚合發建設公司昨天發表聲明指出,公司總經理購買朱銘「轉身蹬腳」雕塑品,因誤解著作權法規定,誤用雕塑品照片,與朱銘溝通、解釋後,朱銘未再追究;後因公司委託代銷建案的廣告公司未察,又再誤用朱銘著作的雕塑品照片,公司將持續與朱銘溝通,化解誤會。
  

2013年9月18日 星期三

吳君及王君於台北房地王網站刊載新北市「清蓮璞石」建案廣告不實各罰10萬元。

吳君及王君於台北房地王網站刊載新北市「清蓮璞石」建案廣告不實各罰1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09/18】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8日第1142次委員會議通過,吳君及王君於台北房地王網站刊載「清蓮璞石」建案(下稱系爭建案),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吳君及王君各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按房屋銷售廣告中登載之文字說明與景觀圖示、室內空間平面配置圖等內容,對消費者是否購買該房屋之決定影響甚鉅,其中室內可用空間之多寡更是影響消費者願意給付價格的關鍵因素之一。若一般消費者知悉建案廣告之室內空間使用,恐有與核准使用執照之用途相背,自會影響其是否購買房屋之決定。吳君及王君於台北房地王網站刊載系爭建案空間配置參考圖之地下一層繪以居室空間使用之表示,惟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之專業意見,系爭建案之地下一層所標示之居室空間於建築平面圖所載設施位置係為機電空間及樓梯間,依法機電空間及樓梯間皆不得作為建築物居室空間使用,另系爭建案若未經核准擅自變更建築物原設置使用目的,涉及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其主管建築機關將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逕予查處。是吳君及王君於台北房地王網站刊載「清蓮璞石」建案,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新北市「夢想社區第四期」建案廣告不實!夢想開發公司罰20萬元。

新北市「夢想社區第四期」建案廣告不實!夢想開發公司罰2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09/18】

  公平交易委員會 (下稱公平會) 於18日第1141次委員會議通過,夢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夢想開發公司) 於銷售「夢想社區第四期」建案廣告,將陽台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就其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該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夢想開發公司於591房屋交易網刊載「夢想社區第四期」建案廣告,刊載訊息包括3房及4房格局圖,其中3房格局圖部分就陽台表示為客廳及臥室空間,4房格局圖就陽台表示為客廳空間,予一般消費大眾印象各該部分屬室內空間,可供客廳及臥室等用途合法使用。然據新北市政府建管單位專業意見,本案格局圖所示建築物涉及拆除陽台與客廳臨接之外牆、陽台欄杆上方加窗致增加室內樓地板面積,屬違章建築,涉及違反建築法令規定。倘一般消費者依前揭廣告所示,將陽台作為客廳或臥房等住宅空間使用,將面臨違反建築法規規定而遭行政機關裁處之風險,則前揭廣告表示之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已有甚大差距,足認夢想開發公司就其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3年9月12日 星期四

新竹市「康庭Ⅱ」建案廣告不實!鷁欣建設公司罰30萬元

新竹市「康庭Ⅱ」建案廣告不實!鷁欣建設公司罰3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09/12】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2年9月11日第1140次委員會議通過,鷁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鷁欣公司)興建並銷售「康庭Ⅱ」建案,於房地王網站刊登建案廣告,將陽台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處鷁欣公司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鷁欣公司於網頁廣告中將「B2傢俱配置參考圖」及「B3傢俱配置參考圖」之虛線外部分繪製成客廳與臥室之一部分,就廣告整體內容觀之,予一般消費大眾之印象係該廣告的虛線部分屬室內空間,可供案關廣告內容之客廳或臥室空間等用途使用。然據新竹市政府專業意見,案關廣告虛線所示部分於使用執照核准用途為「陽台」,且鷁欣公司坦承於系爭建案使用執照取得之前後,未就陽台外推部分向新竹市政府提出申請,則倘系爭建案依廣告內容將陽台施作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恐有與核准使用執照之用途相背,致有遭相關法規論處之風險。是以,案關廣告內容之表示與事實不符,且已足令一般消費者對案關標的物用途與內容生錯誤之認知致做出有誤決定之虞,並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失去其原有之機能,使競爭同業蒙受失去顧客之損害,而足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綜上,鷁欣公司案關廣告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3年9月4日 星期三

內湖南港策略性工業區豪宅開罰 購屋可全額退款


內湖南港策略性工業區豪宅開罰 購屋可全額退款
【資料來源:The Liberty Times 2013/09/04】

台北市寸土寸金,土地開發取得不易,不少建商遊走法令邊緣,在內湖五期重劃區、南港工業區闢建工廠策略性產業附屬空間、工作室,取得使用執照後,又將空間更改為豪宅販售,房屋熱銷。不過台北市建管處「硬起來」,昨第二度對區域十處建案開罰卅萬元,將連續開罰至改善為止,並勒令往後不能再做家庭使用。台北市法務局昨表示,受騙住戶凡簽約未超過一年,皆可申請全額退費、退屋。

這些建案包括金豐街「合康捷境」、金莊路「維多利亞嘉醴」、金莊路「興富發領袖」、松河街兆鑫建設推案「鼎峰」、重陽路英德建設推案「世界心」,行善路上新潤建設則有「峰哲」及「悅峰」;違規最多屬遠雄建設,竟在石潭路一口氣推出「恆美」、「至美」、「藝朗」三建案。

台北市建管處副總工程司邱英哲表示,這些建案位於工商混合區、辦公服務區、第三種工業區、策略型工業區,可做為個人加班休息工作室,依照《都市計畫法》、《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不得做為家庭住宅使用,建管處將連續開罰至建商改正為止。

建管處接獲其他建商檢舉,今年繼四月稽查後,昨日再度稽查,其中「維多利亞嘉醴」違規變更公設,將公共廁所改為住宅交誼廳。而「鼎峰」違規變更梯廳區劃範圍,還拆除共用廁所之牆壁,改裝成兩間住宅廁所供家戶使用。另「世界心」也將各層共用廁所封閉,改為其他用途。

然而,不少民眾因建商廣告已購買成屋、預售屋,這些房戶總價動輒三千萬元以上,後續將衍生龐大消費者糾紛。邱英哲呼籲,購屋者應跳出來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訴,以消費者力量促使建商改正。

契約若超過一年 只能纏訟

台北市法務局長蔡立文指出,若消費者在不知情下購買這些房戶,且契約沒有超過一年,即可檢具建商廣告、交易書、產品介紹等證據,向消保官申訴撤銷交易,全額退費。若契約已超過一年,消費者只能以《公平交易法》建商廣告不實至法院纏訟。不過這些房戶後續轉賣仍要回歸法令,不能再以豪宅方式兜售。

邱英哲說,工業區與住宅區土地取得成本不一,會造成建商間不公平競爭。陳姓土地開發業者舉例,潭美街某處乙工業區用地每坪七十萬元乏人問津,但一旁住三土區每坪要價一六○萬元,成本取得就差了一倍,這些建商顯然牟取暴利。

(圖:取自網路。台北市建管處昨開罰內湖五期重劃區、南港工業區內違規使用豪宅、建案,包括圖中的合康捷境。)

台北市「新摩市」建案廣告不實!坤德建設公司罰40萬元及大芸廣告公司罰30萬元

台北市「新摩市」建案廣告不實!坤德建設公司罰40萬元及大芸廣告公司罰3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09/04】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2年9月4日第1139次委員會議通過,坤德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坤德建設公司)及大芸廣告有限公司(下稱大芸廣告公司)銷售「新摩市」建案,於廣告上將機電設備空間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且其挑高部分標示有引起可為樓中樓使用之錯誤認知,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坤德建設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及大芸廣告公司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建物用途情狀,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交易決定因素之一,一般消費者據廣告內容僅認知於購屋後得依廣告揭示之用途及內容使用,而難以知悉廣告所載之用途及內容違反建管法規,有遭限期改善、連續處罰、限期停止其使用、停止供水供電或遭查報拆除等處分之風險。故倘事業在廣告上對於建物格局之規劃配置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即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

公平會指出,本案系爭廣告「下層剖透傢配參考圖」所繪平面配置內容,將機電設備空間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且廣告內容均未標示、說明機電設備空間所在位置及範圍,整體觀之,易使消費者誤認該機電設備空間所在位置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可比照規劃使用;系爭「新摩市」建案係申請為挑高4.2米及3米樓高之複式樓板設計,系爭廣告D戶之「下層剖透傢配參考圖」既以「下層」為名標示傢配參考圖,即已蘊含與「上層」之對比,且其左側並繪有樓梯之設計,整體觀之,亦可能造成消費者誤認該挑高部分可規劃作為樓中樓之使用。
 
公平會復指出,雖坤德建設公司及大芸廣告公司稱係因機電設備空間既然位於主建物內部,屋主有權自行規劃使用,且該圖亦僅供參考;且室內繪有樓梯之設計,係因有消費者將住家的天花板裝修成儲藏空間,自需利用階梯以利收納,是以作此繪示,且其已於房屋土地買賣契約載明4.2米挑高空間之運用,係購屋者自行規劃,並於銷售時已告知消費者,倘欲設置儲物空間,須自行承擔可能面對的法令風險。惟按機電設備空間變更作為室內空間使用及樓中樓夾層之設置是否違反建管法令及其違反之法律效果,涉及建築相關法令之解釋及認定,尚非不具該等專業知識之一般消費者在閱覽廣告時有能力判斷。系爭廣告表示之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有相當大之差距,其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已就其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款規定。

2013年8月28日 星期三

桃園「桃大君匯」建案廣告不實!桃德建設公司罰30萬元、鴻茂廣告公司罰20萬元

桃園「桃大君匯」建案廣告不實!桃德建設公司罰30萬元、鴻茂廣告公司罰2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08/28】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28)日第1137次委員會議通過,桃德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桃德公司)及鴻茂廣告有限公司(下稱鴻茂公司)銷售位處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用地之「桃大君匯」建案,於廣告中使用一般住宅用語,對於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該會爰分別處桃德公司新臺幣30萬元、鴻茂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調查發現,「桃大君匯」建案現場銷售人員將內容多處使用一般住宅用語之該案廣告文案資料提供予經濟日報記者,供其彙整撰寫成房產報導,嗣於100年3月2日經濟日報「房產專刊」刊出,其內容依據前開廣告文案資料所載資訊而宣稱「桃大君匯聘用一流頂尖團隊,全方位打造結合自然與生活機能的智慧型豪宅建築」、「讓桃園的民眾可以同享與台北豪宅等級的高優質建築」,以及「與台北豪宅同等級的『桃大君匯』」等語。惟據桃園縣政府表示,「桃大君匯」建案土地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其使用執照所登記之建物各樓層用途為運動休閒設施、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及自由職業事務所等,且加註有「不得移供作住宅或與原核定用途不符之使用」一語,故承購者如將核准以一般事務所或一般商業設施使用之建築物,提供作為住宅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處理(即課以罰鍰、停止使用、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等處分)。

公平會表示,由於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建物用途情狀,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及交易決定之重要因素,一般消費者觀諸本案房產廣告,僅認知於購屋後,得為一般住宅使用,往往難以知悉廣告所載內容乃違反建管法規,而將有遭罰鍰、停止使用、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之風險。故本案廣告之內容表示乃與事實不符,且有足以引起一般消費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核屬就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3年8月14日 星期三

樺融建設開發公司於銷售台南市「深耕No.3」建案廣告不實罰50萬元。

樺融建設開發公司於銷售台南市「深耕No.3」建案廣告不實罰5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08/14】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14)日第1136次委員會議通過,樺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樺融公司)銷售「深耕No.3」建案,於招待會館現場散發之廣告圖冊、現場平面圖廣告、於房地王網頁刊載之網路廣告等,將原規劃用途為陽台空間部分劃作臥室、衛浴等住宅室內空間,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樺融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樺融公司將案關建案廣告圖冊及網路廣告中之平面傢俱配置圖、招待會館之現場平面圖的虛線外部分劃為臥室或衛浴等室內空間使用,就廣告整體內容綜觀之,予一般消費大眾之印象係該廣告的虛線部分屬室內空間,可供案關廣告內容之臥室或衛浴空間等用途使用。然據臺南市政府專業意見,案關廣告虛線所示部分於使用執照核准用途為「陽台」,樺融公司於系爭建案使用執照核發後,並未向臺南市政府相關單位申請變更設計,將前述空間用途由「陽台」變更為臥室等住宅室內空間使用,故系爭建案廣告虛線部分作為臥室或衛浴等空間使用核與使用執照不符,屬陽台外推形式之違章建築。按一般消費者若知悉前述廣告虛線部分倘作為住宅室內空間使用,恐有與核准使用執照之用途相背,致有遭強制拆除之風險,自會影響其是否購買系爭建案房屋之決定。是故,案關廣告內容之表示與事實不符,且已足令一般消費者對案關標的物用途與內容生錯誤之認知致做出有誤決定之虞,並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失去其原有之機能,使競爭同業蒙受失去顧客之損害,而足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綜上,樺融公司案關廣告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日新開發工程公司於銷售新竹市「52創意宅」預售屋建案廣告不實罰80萬元。

日新開發工程公司於銷售新竹市「52創意宅」預售屋建案廣告不實罰8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08/14】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14)日第1136次委員會議通過,日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日新公司)於銷售「52創意宅」建案廣告上,對於建築物用途為辦公室之建案使用一般住宅之用語及圖示,對於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日新公司新臺幣8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查案關DM、報紙廣告刊載「創意宅」、「我的摩宿」及「工作室+家」、「走出家門5~8分鐘均可到達」、「學區則有西門國小……,智慧佈局於家的左右」等語,及於5G-新竹房地網刊載案關建案廣告,網頁廣告圖7/17至圖15/17刊登客廳、餐廳、廚房、臥室等住宅裝潢傢俱之圖片,並擺放於案關建案銷售現場提供給消費者參考。整體以觀,均有使一般消費大眾誤認案關建案除供辦公室用途外,亦可供一般住宅使用,並據此認知作成交易決定。然依新竹市政府所示意見,案關建案建築物用途為辦公室,依設計之樓層高度,除全部變更設計降低樓層高度,配置住宅相關設備(廚房)重新檢討挑高位置等,並依建築技術規則重新檢視外,無法變更做住宅使用,則各該廣告表示與事實之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並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其原有之效能,使競爭同業蒙受失去顧客之損害,而足以產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故上開廣告之內容表示乃與事實不符,核屬就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3年7月31日 星期三

同輝建設公司銷售台北市「紫金藏」預售屋時,未提供各戶持分總表罰50萬元

同輝建設公司銷售台北市「紫金藏」預售屋時,未提供各戶持分總表罰5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07/31】

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134次委員會議決議,同輝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同輝建設公司)銷售「紫金藏」預售屋時,未提供各戶持分總表,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由於預售屋尚未具體成形,購屋人在簽訂買賣契約書時,就所購買的房屋事先可取得的資訊很少,建商是資訊優勢的一方,公平會為避免建商濫用市場資訊優勢地位,故列出業者可能涉及違法的行為態樣,訂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使業者能充分瞭解並確實遵守。公平會指出,倘若建商銷售預售屋時,未以書面方式提供各戶持分總表予購屋人,將可能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的欺罔行為。

公平會表示,經查同輝建設公司在銷售「紫金藏」預售屋過程中,並未以書面方式提供各戶持分總表予購屋人審閱,亦未於銷售現場公開陳列各戶持分總表,購屋人實難以全面知悉全區各戶之主建物、附屬建物與共有部分之面積及共有部分之分攤比例、各戶面積分配是否公平、亦無從查對所購買戶別之面積正確與否,將影響購屋人評估交易的決定,顯對提供各戶持分總表的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核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行為,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故依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審酌所有情狀後,處同輝建設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