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5日 星期二

弘景企業公司攀附他事業商譽違反公平法罰300萬元

弘景企業公司攀附他事業商譽違反公平法罰30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4)日第846次委員會議決議,香港商香港弘景企業有限公司於商品外包裝及廣告上宣稱「原可果美團隊製造」,攀附他事業商譽,並利用他事業努力,以推展自己商品或服務,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香港商香港弘景公司係於商品外包裝及95年6月23日民生報、95年8月8日自由時報、95年7月27日及95年9月5日之中國時報刊登之可美特蕃茄醬商品廣告宣稱「原可果美團隊製造」,將使消費者產生可美特蕃茄醬之製造團隊為原來生產可果美蕃茄醬團隊的印象。雖查目前任職香港商香港弘景公司生產研開經理邱君等十餘人,均曾任職可果美公司,每人任職年資為數年至二十餘年不等。然而「可果美」蕃茄醬商品於市場係有相當之知名度及品質口碑,該公司於廣告宣稱『原可果美團隊製造』,其理由是該公司幹部員工,包括生產研開經理,稅務、資材、會計財務經理,生產技術課長,生產品保主管,各項運輸、技術、經銷、業務等管理人員,及各區業務經理等,均曾在可果美公司任職;但在此種大批高階幹部由可果美公司離職均轉往香港商香港弘景公司任職之情況下,香港商香港弘景公司卻以積極行為於商品外包裝及廣告上宣稱「原可果美團隊製造」,渠所為不無有蓄意藉「可果美」已為之行銷努力,並於市場上所建立之商品口碑及企業商譽,遂行渠進入市場之目的,並使消費者產生香港商香港弘景公司為可果美公司另立之新公司的聯想,或與可果美之品質產生聯想,已屬攀附他人商譽,並利用他人努力,以推展自己商品或服務之行為,具商業倫理之非難性,足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經衡酌香港商香港弘景企業有限公司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形,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除命香港商香港弘景企業有限公司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0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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