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5日 星期三

太廣公司「綠景莊園」建案廣告不實罰100萬元

太廣公司「綠景莊園」建案廣告不實罰10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5)日第868次委員會議決議,太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廣公司)於廣告旗幟、廣告看板及網站,宣稱「綠景莊園 濱湖.溫泉.雙併大別墅」、「濱湖.溫泉.雙併大別墅」、「溫泉.尊爵會館」、「尊爵溫泉會館」、「上億打造千坪雲頂溫泉會館」及「新竹第一座溫泉.濱湖別墅莊園」等,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0萬元之罰鍰,並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94年7月22日經濟部依溫泉法第3條第2項規定,訂定「溫泉標準」、「溫泉標準檢測注意事項」等規定後,業者對外宣稱提供溫泉設施者,其泉溫、泉質及檢測方法等事項應符合該等規定。但前開標準訂定施行後,太廣公司於廣告上宣稱其興建之「綠景莊園」建案為「濱湖.溫泉.雙併大別墅」、「濱湖.溫泉.雙併大別墅」、「溫泉.尊爵會館」、「尊爵溫泉會館」、「上億打造千坪雲頂溫泉會館」及「新竹第一座溫泉.濱湖別墅莊園」等,然系爭建案所開挖水井,泉溫僅攝氏27度,且未能符合溫泉法第3條所訂之溫泉標準。故太廣公司已預知或可得而知其日後給付之內容,無法與「溫泉法」等法令規範相符,致無從申請取得溫泉水權之登記,是其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審酌太廣公司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爰處新臺幣100萬元之罰鍰,並命該公司停止前揭違法行為。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0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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