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昕公司於「亞昕水花園」建案廣告不實罰15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5)日第868次委員會議決議,有關亞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昕公司)於「亞昕水花園」建案廣告刊登「造型中庭廣場」、「景觀步道」等語,對於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前開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預售屋廣告是否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應以廣告主使用廣告時之客觀狀況(如廣告主提供日後給付能力、法令之規定)予以判斷,預售屋廣告主使用廣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日後給付之內容無法與廣告相符,或雖與廣告相符,卻違反法令之規定,則其廣告即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另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本案亞昕公司於系爭預售屋建案廣告刊載「造型中庭廣場」及「景觀步道」等,然案關建案使用執照竣工圖上登載用途為「停車位」區域,另亞昕公司雖於建案現場建築為「造型中庭廣場」及「景觀步道」設施,而與系爭廣告所載內容相符,惟與竣工圖不符,據臺北縣政府表示,案關「停車位」區域,應依原使用執照竣工圖上登載之用途使用之。是以亞昕公司於本案廣告刊載「造型中庭廣場」及「景觀步道」,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經審酌亞昕公司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除命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0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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