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Liberty Times 2008/10/27】
引狼入室?
史小姐賣屋,買方林女付95萬頭款後,以要先裝潢為由取得鑰匙,並趁機搬入還換門鎖,再以貸款未過為由,拒付尾款550萬,目前仍住此屋的林女說,等她有錢後就付款,若要她搬家也行,只要賣方還她頭款及80萬裝潢款,她就走人,史女不滿房屋遭霸佔,告上法院,台北地院判決林女無條件搬家。
此外,賣方史女也對林女提起侵占及詐欺等告訴,林女已遭檢察官起訴,目前由台北地院審理中,本案的房屋仲介信義房屋也曾報警,但仍無法解決,信義房屋表示已全力協助善後。
30出頭的史女在6年前,以400餘萬購買台北地區有名的湯泉建案,去年4月她想將房屋出售,委請有4大履約保證的信義房屋處理,由在特種行業上班的林女以645萬元成交,林女也先付95萬元頭款。
違約入住還換門鎖
去年9月間,林女以要先裝潢及入屋拿東西為由向屋主史女拿鑰匙,史女主張,雙方約定去年12月23日交屋,賣方史女還要求林女簽下裝修同意書,約定交屋前買方不得先搬入也不可換門鎖,但林女卻違約搬進去還換門鎖。
史女要求林女立即付款,否則就要沒收頭款,林女拒搬,只說日後有錢會付款,至於日後是多久,林女不願說明,史女主張,無法接受此條件,且對方很強悍,她只好解約並提起刑民告訴。
史女透過家人表示,她很怕對方自殺,希望低調一點,讓此事早日落幕,只要房子拿回來就好,她說,林女有付頭款95萬,房屋雖被占近一年,她就當這95萬是林女付的房租,至於林女要求她退頭款及賠裝潢款,史女表示,這是不可能的事。
法院判買方還屋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林女已屬無權佔屋,依民法第767條判她應還屋,法官認為,林女在屋內的裝潢,對原屋主史女不見得有用,史女不必賠償林女裝潢費,法官也認為,史女可沒收林女95萬頭款,因林女還可上訴,史女雖獲勝訴,但得等三審定讞後才可拿回房屋。
【交屋前給鑰匙 爭議難釐清】
買屋賣屋,常見買方在交屋前就向屋主拿鑰匙入屋裝潢,但相關糾紛卻不少,如裝潢到一半,發現房屋有漏水、牆裂等問題,這些瑕疵要算在誰頭上,是否因買方裝潢而引起,產生不少爭議。
此外,也常見買方在交屋前,以裝潢等理由取得鑰匙,就先住了進去,如果相安無事,如期付款交屋,當然是好事一件,但實務上卻有買方住進去後在交屋前發生「意外」,如貸款不過、車禍身故等,造成無法如期交屋,讓不少賣方無語問蒼天。
因此,正式交屋點交前,買方應避免先行進屋,雖有人認為,讓買方先入屋前,會簽定「不可先搬入、不可先換鎖」等切結書,但這樣的切結書並無多大效用,一旦發生爭議,賣方是無法拿著切結書就要買方搬家,必須上法院才可解決。
以史姓女子為例,一審就花了近一年的時間,要等到三審確定,恐怕非得再耗個一年兩年,才可拿著確定判決書,要求法院強制執行,這期間花費的律師費、房租損失都是算自己的,屆時若拿回房屋,還得承受房價大跌的風險,想賣還不見得能賣到當年的價錢。
引狼入室?
史小姐賣屋,買方林女付95萬頭款後,以要先裝潢為由取得鑰匙,並趁機搬入還換門鎖,再以貸款未過為由,拒付尾款550萬,目前仍住此屋的林女說,等她有錢後就付款,若要她搬家也行,只要賣方還她頭款及80萬裝潢款,她就走人,史女不滿房屋遭霸佔,告上法院,台北地院判決林女無條件搬家。
此外,賣方史女也對林女提起侵占及詐欺等告訴,林女已遭檢察官起訴,目前由台北地院審理中,本案的房屋仲介信義房屋也曾報警,但仍無法解決,信義房屋表示已全力協助善後。
30出頭的史女在6年前,以400餘萬購買台北地區有名的湯泉建案,去年4月她想將房屋出售,委請有4大履約保證的信義房屋處理,由在特種行業上班的林女以645萬元成交,林女也先付95萬元頭款。
違約入住還換門鎖
去年9月間,林女以要先裝潢及入屋拿東西為由向屋主史女拿鑰匙,史女主張,雙方約定去年12月23日交屋,賣方史女還要求林女簽下裝修同意書,約定交屋前買方不得先搬入也不可換門鎖,但林女卻違約搬進去還換門鎖。
史女要求林女立即付款,否則就要沒收頭款,林女拒搬,只說日後有錢會付款,至於日後是多久,林女不願說明,史女主張,無法接受此條件,且對方很強悍,她只好解約並提起刑民告訴。
史女透過家人表示,她很怕對方自殺,希望低調一點,讓此事早日落幕,只要房子拿回來就好,她說,林女有付頭款95萬,房屋雖被占近一年,她就當這95萬是林女付的房租,至於林女要求她退頭款及賠裝潢款,史女表示,這是不可能的事。
法院判買方還屋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林女已屬無權佔屋,依民法第767條判她應還屋,法官認為,林女在屋內的裝潢,對原屋主史女不見得有用,史女不必賠償林女裝潢費,法官也認為,史女可沒收林女95萬頭款,因林女還可上訴,史女雖獲勝訴,但得等三審定讞後才可拿回房屋。
【交屋前給鑰匙 爭議難釐清】
買屋賣屋,常見買方在交屋前就向屋主拿鑰匙入屋裝潢,但相關糾紛卻不少,如裝潢到一半,發現房屋有漏水、牆裂等問題,這些瑕疵要算在誰頭上,是否因買方裝潢而引起,產生不少爭議。
此外,也常見買方在交屋前,以裝潢等理由取得鑰匙,就先住了進去,如果相安無事,如期付款交屋,當然是好事一件,但實務上卻有買方住進去後在交屋前發生「意外」,如貸款不過、車禍身故等,造成無法如期交屋,讓不少賣方無語問蒼天。
因此,正式交屋點交前,買方應避免先行進屋,雖有人認為,讓買方先入屋前,會簽定「不可先搬入、不可先換鎖」等切結書,但這樣的切結書並無多大效用,一旦發生爭議,賣方是無法拿著切結書就要買方搬家,必須上法院才可解決。
以史姓女子為例,一審就花了近一年的時間,要等到三審確定,恐怕非得再耗個一年兩年,才可拿著確定判決書,要求法院強制執行,這期間花費的律師費、房租損失都是算自己的,屆時若拿回房屋,還得承受房價大跌的風險,想賣還不見得能賣到當年的價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