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5日 星期六

煙波大飯店網頁刊載「冬暖賞味」一泊二食住房專案廣告不實罰1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06/02】
煙波大飯店網頁刊載「冬暖賞味」一泊二食住房專案廣告不實罰1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日第969次委員會議通過,煙波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煙波大飯店)於網頁廣告刊載「冬暖賞味」一泊二食住房專案,未說明訂房限制條件,就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煙波大飯店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煙波大飯店無法接受消費者98年12月24日「冬暖賞味」住房專案訂房之原因,係因蝶屋日本料理餐廳當日客滿故無法接受訂房,然倘蝶屋日本料理餐廳客滿即無法接受該住房專案訂房,顯見蝶屋日本料理餐廳客滿與否係屬重要交易資訊,而其既知悉該住房專案有蝶屋日本料理餐廳座位配合數量之限制條件,卻未於廣告內容中為相當揭示以提示消費者,即逕予製作廣告招徠消費者,尚難謂已克盡其廣告主明確完整表示之義務。
公平交易委員會並表示,煙波大飯店明知聖誕夜向來為餐飲業者最忙碌之節日,餐廳常有客滿情事發生,可見依商業經營常態可預知聖誕夜餐廳一位難求,當日即有可能無法依案關住房專案之廣告內容給付,煙波大飯店既為廣告主,本應負真實表示義務,且已有多次舉辦類似活動經驗,既明知廣告可能無法給付,卻未採取補救措施,而期待消費者預期聖誕夜餐廳會客滿,故須提早幾日訂房方有提供該住房專案可能,此業課予交易相對人過高之查證義務。雖煙波大飯店後修改網頁內容為「12/24本專案已客滿,敬請見諒!」,依其修改網頁內容,更顯示原廣告未克盡明確完整表示之義務,是案關廣告未併同揭示重要限制條件,核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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