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2日 星期六

Fair Trade Act、Consumer Law 公平交易法與消費者保護法

太子建設公司於其「台南市、紐約57街」建案廣告不實罰12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12/13日第840次委員會議決議,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子建設公司)於其「紐約57街」建案廣告宣稱「長300米寬25米林蔭大道,比台北敦南更綠,而且歸屬於社區私有」、以圖揭「林蔭大道上應設置中央分隔島」等內容,就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太子建設公司於「紐約57街」廣告宣稱「長300米寬25米林蔭大道,比台北敦南更綠,而且歸屬於社區私有」等內容,惟查系爭廣告內容中,並未指明該「林蔭大道」係單指可供公眾通行計劃通路之「育德一街」,實則其尚包含臨街二側之綠化空地,故僅據系爭廣告內容說明,要難合理期待一般消費者能認識該「林蔭大道」係指已供公眾通行之計畫道路。系爭廣告使用「歸屬於社區私有」、「私家林蔭大道」等文字,既謂「私有」、「私家」,則實有「排它性」之使用權或所有權意旨,核足使一般消費者產生「林蔭大道」為具有「排它性」領域之認知,而致使陷於錯誤。  
公平會復指出,「紐約57街」廣告圖示「林蔭大道上應設置中央分隔島」部分,據太子建設公司表示,係因道路交通法令之限制,致使該公共設施已無施作可能,惟查太子建設公司乃專業之建築業者,對於規劃施作之公共設施,本應有詳加審慎評估及詢問相關法令之義務,其於未查悉得否施做中央分隔島前,即於系爭廣告圖示「林蔭大道應設置中央分隔島」,足認該圖示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經審酌太子建設公司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後,論處該公司新臺幣120萬元之罰鍰。(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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