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5日 星期四

愛河不動產公司隱瞞重要交易資訊罰15萬元

愛河不動產有限公司隱瞞重要交易資訊罰15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5)日第862次委員會議決議,愛河不動產有限公司(下稱愛河公司)於從事房屋仲介交易,提出斡旋金要求時,未告知購屋人斡旋金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隱瞞重要交易資訊,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愛河公司新臺幣15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立即停止此一違法行為。  公平會係接獲民眾檢舉表示,96年5月間委託愛河公司購屋,但愛河公司收取斡旋金前,並未向檢舉人說明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經公平會調查結果,愛河公司為住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高雄漢神加盟店,其基於不動產經紀業者所擁有之交易資訊優勢地位,原應本於資訊透明、信實服務之宗旨,將其所知之交易資訊均予以充分揭露。惟其與檢舉人簽訂之「買賣議價委託書」並未載明使購屋人得簽名確認選擇斡旋金契約或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內容,且愛河公司無法提供已主動告知斡旋金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替代關係及選擇權利之具體事證,亦無法提供委託人曾審閱「確認書」並行使選擇權之證明。因此公平會認為愛河公司於提出斡旋金要求時,並未充分告知委託人可選擇簽訂內政部版「要約書」之行為,洵堪認定。  
公平會指出,不動產經紀業者有收取斡旋金代為議價之交易特色,且於交易過程中掌握買、賣雙方之交易資訊,若仲介業者隱匿交易資訊,將使買、賣雙方與不動產經紀業者之交易地位明顯處於不對等之狀況,而有損害消費大眾權益之虞。有鑒於此,公平會前曾決議不動產經紀業者在向購屋人提出斡旋金要求時,應同時告知亦得選擇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及二者之區別及替代關係。  
公平會經審酌愛河公司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營業額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態度等因素後,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0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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