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3日 星期三

元智不動產公司未告知購屋人斡旋金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罰20萬元

元智不動產公司未告知購屋人斡旋金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罰2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09/09/23】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3)日第933次委員會議決議,元智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下稱元智不動產公司)於房屋仲介交易過程,未告知購屋人斡旋金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隱瞞重要交易資訊,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房屋仲介交易過程中,購屋人較不動產經紀業者在交易相關資訊明顯處於弱勢地位,而不動產經紀業者往往利用優勢地位收取斡旋金,卻未盡充分揭露資訊之義務,為杜絕爭議,該會訂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明定不動產經紀業者在向購屋人提出斡旋金要求時,應同時告知其得選擇內政部版「要約書」,宜以另份書面告知購屋人該二者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並經購屋人簽名確認,以釐清不動產經紀業者之告知義務,否則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之虞。
據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元智不動產公司於本案房屋仲介交易過程,未依坊間通常之仲介交易過程,由購屋人簽訂要約書或不動產買賣意願書(即所謂斡旋金)委託仲介交易成功後,再行簽訂買賣契約書,而係買賣雙方先行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再提供要約書供購屋人補簽,不符前開規範說明之規範意旨。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於房屋仲介過程時,告知購屋人斡旋金與要約書之區別及替代關係,待購屋人作出選擇後,始與賣方進行議價,雙方合意後再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本案元智不動產公司雖稱接受檢舉人委託居間仲介前,以口頭說明不動產買賣意願書與要約書之區別與替代關係,惟尚無法提供書面資料佐證已盡告知義務;且係與賣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後,才補簽要約書及買方給付服務費承諾書,惟該二文件亦無法證明檢舉人於委託仲介及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前,已知悉斡旋金與要約書之區別及替代關係,故元智不動產公司憑藉交易資訊之優勢地位,未充分揭露重要交易資訊,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經審酌元智不動產公司的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狀,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作成前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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