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07/28】
建案廣告不實!鴻益公司罰60萬元、茂田公司及盛田公司各罰1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8)日第977次委員會議通過,鴻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益公司)、茂田廣告有限公司(下稱茂田公司)及盛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盛田公司)等事業銷售「光灧」建案於廣告之傢具配置參考圖,將機房及陽台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此係對於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除命該等事業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處鴻益公司新臺幣60萬元罰鍰、茂田公司及盛田公司各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有關案關建案所使用之廣告標準層傢具配置參考圖,其中A1-A4、A7及A10標準層傢具配置參考圖係將竣工圖原為陽台位置標示為「臥室」,A5及A6標準層傢具配置參考圖將機房標示為「廚房」,另A8及A9標準層傢具配置參考圖則將機房標示為「廚房」、陽台標示為「客廳」,綜觀系爭廣告予人之印象,實易使消費者誤認系爭建案之機房可合法供廚房使用,陽台可合法外推供臥室或客廳使用。惟依臺北縣政府表示,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自應依其核定類組使用,是系爭建案倘有將機房變更為廚房使用或將陽台外推為室內空間之情事,承購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有遭罰鍰、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法律風險。故鴻益公司等就系爭廣告表示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有相當大之差距,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之錯誤認知或決定,對於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0年7月28日 星期三
通過「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促銷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07/28】
通過「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促銷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7月28日第977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促銷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現正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作業。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事業以廣告進行商品或服務促銷活動,為業界普遍現象,常引發消費紛爭或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為有效規範事業不實促銷廣告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經彙整過去促銷廣告處分案例類型,特研擬本處理原則草案,並分階段召開座談會,邀集學者專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中國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台灣連鎖暨加盟協會、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台灣服務業發展協會、台灣省電腦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等相關事業團體參與,徵詢各界對草案內容之意見。
公平交易委員會復表示,於本次通過之促銷廣告案件處理原則中,對外宣示事業進行促銷廣告時應遵循之行為規範原則,除強調事業促銷廣告應真實表示外,事業並應就促銷內容妥善準備、充分備貨,如果附有重要交易條件也應充分揭示;此外,本處理原則也就事業促銷廣告易生違法之行為類型進行規範,例如廣告有優惠表示或提供贈品贈獎,然其內容與實際提供情形不符,又如在廣告宣稱最低價格,實際上並無銷售或並非最低價等情形,希望透過對於違法類型及法律效果之明確規範,使事業知所依循,降低違法風險,以塑造更公平的競爭環境。
通過「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促銷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7月28日第977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促銷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現正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作業。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事業以廣告進行商品或服務促銷活動,為業界普遍現象,常引發消費紛爭或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為有效規範事業不實促銷廣告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經彙整過去促銷廣告處分案例類型,特研擬本處理原則草案,並分階段召開座談會,邀集學者專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中國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台灣連鎖暨加盟協會、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台灣服務業發展協會、台灣省電腦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等相關事業團體參與,徵詢各界對草案內容之意見。
公平交易委員會復表示,於本次通過之促銷廣告案件處理原則中,對外宣示事業進行促銷廣告時應遵循之行為規範原則,除強調事業促銷廣告應真實表示外,事業並應就促銷內容妥善準備、充分備貨,如果附有重要交易條件也應充分揭示;此外,本處理原則也就事業促銷廣告易生違法之行為類型進行規範,例如廣告有優惠表示或提供贈品贈獎,然其內容與實際提供情形不符,又如在廣告宣稱最低價格,實際上並無銷售或並非最低價等情形,希望透過對於違法類型及法律效果之明確規範,使事業知所依循,降低違法風險,以塑造更公平的競爭環境。
2010年7月14日 星期三
全統隔熱紙有限公司宣稱「隔熱效果世界第一」廣告不實罰3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07/14】
全統隔熱紙有限公司宣稱「隔熱效果世界第一」廣告不實罰3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7月14日第975次委員會議通過,全統隔熱紙有限公司(下稱全統公司)於經濟日報宣稱「隔熱效果可擔保為目前全球最高隔熱產品」及網頁宣稱「隔熱效果世界第一」,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全統公司稱廣告係依據96年工研院檢測報告結果,然查該報告係就全統隔熱紙LV93、LV95及LV100樣品檢測得平均隔熱率(隔熱效果)及樣品與玻璃基板穿透率之比値(遮蔽係數)等數値,報告內未有其他業者產品之檢測數値。且據工研院回復該報告係量測送測樣品在不同波段下的穿透率,並使用全統公司提供之隔熱率計算公式,計算出送測樣品平均隔熱率為89﹪,是該計算公式和檢測所得是否為公正客觀數據不無疑義。
另,全統公司以檢測結果遮蔽係數0.1自行換算等同總隔熱率91.3﹪,再與他事業相較,稱其產品為目前全台最高隔熱產品,然查該自行換算公式與其所稱來源由英國之玻璃製造協會(ROMAG)提供之隔熱率公式有別,且亦未提供該協會公式係業界沿用公式之事證,是尚難認該換算公式有據,且其自行換算公式與他事業比較基礎不同,自難逕認其產品隔熱效果最高,況其自行換算結果仍低於其網站載明之隔熱率數據(93﹪、95﹪及100﹪),更顯所述無據。復依內政部性能實驗中心以透光率同屬70﹪之他事業商品和全統公司「LV 100-70」隔熱紙測試比對,檢測結果亦未顯示其隔熱效果較高。
公平會最後表示,依據上述調查結果,全統公司宣稱其商品「隔熱效果可擔保為目前『全球最高』隔熱產品」尚非有據,其差異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故該廣告宣稱就案關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並表示,全統公司另於網頁宣稱「隔熱效果世界第一」,經檢視該廣告予人印象為其所有產品之隔熱效果均為世界第一,然全統公司廣告宣稱所依據之工研院檢測報告係僅就其LV 100系列產品檢測,並無就其所有產品檢測隔熱效果,是該廣告宣稱尚難謂有據。至全統公司稱其自行檢測結果所得數據,可佐證網站刊載型號LV93、LV95及LV100之隔熱率數據,然該網站隔熱率數據不僅與其提供之工研院就該三型號檢測得平均隔熱率(隔熱效果)數據有別,且根據內政部性能實驗中心以透光率同屬70﹪之他事業商品和全統公司「LV 100-70」隔熱紙測試比對,檢測結果亦未顯示全統公司產品隔熱效果較佳,而全統公司並無法提供銷售數字或意見調查或可採證之檢測報告等客觀數據佐證,是該廣告宣稱顯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而有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而為合理判斷並作成交易決定之虞,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全統隔熱紙有限公司宣稱「隔熱效果世界第一」廣告不實罰3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7月14日第975次委員會議通過,全統隔熱紙有限公司(下稱全統公司)於經濟日報宣稱「隔熱效果可擔保為目前全球最高隔熱產品」及網頁宣稱「隔熱效果世界第一」,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全統公司稱廣告係依據96年工研院檢測報告結果,然查該報告係就全統隔熱紙LV93、LV95及LV100樣品檢測得平均隔熱率(隔熱效果)及樣品與玻璃基板穿透率之比値(遮蔽係數)等數値,報告內未有其他業者產品之檢測數値。且據工研院回復該報告係量測送測樣品在不同波段下的穿透率,並使用全統公司提供之隔熱率計算公式,計算出送測樣品平均隔熱率為89﹪,是該計算公式和檢測所得是否為公正客觀數據不無疑義。
另,全統公司以檢測結果遮蔽係數0.1自行換算等同總隔熱率91.3﹪,再與他事業相較,稱其產品為目前全台最高隔熱產品,然查該自行換算公式與其所稱來源由英國之玻璃製造協會(ROMAG)提供之隔熱率公式有別,且亦未提供該協會公式係業界沿用公式之事證,是尚難認該換算公式有據,且其自行換算公式與他事業比較基礎不同,自難逕認其產品隔熱效果最高,況其自行換算結果仍低於其網站載明之隔熱率數據(93﹪、95﹪及100﹪),更顯所述無據。復依內政部性能實驗中心以透光率同屬70﹪之他事業商品和全統公司「LV 100-70」隔熱紙測試比對,檢測結果亦未顯示其隔熱效果較高。
公平會最後表示,依據上述調查結果,全統公司宣稱其商品「隔熱效果可擔保為目前『全球最高』隔熱產品」尚非有據,其差異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故該廣告宣稱就案關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並表示,全統公司另於網頁宣稱「隔熱效果世界第一」,經檢視該廣告予人印象為其所有產品之隔熱效果均為世界第一,然全統公司廣告宣稱所依據之工研院檢測報告係僅就其LV 100系列產品檢測,並無就其所有產品檢測隔熱效果,是該廣告宣稱尚難謂有據。至全統公司稱其自行檢測結果所得數據,可佐證網站刊載型號LV93、LV95及LV100之隔熱率數據,然該網站隔熱率數據不僅與其提供之工研院就該三型號檢測得平均隔熱率(隔熱效果)數據有別,且根據內政部性能實驗中心以透光率同屬70﹪之他事業商品和全統公司「LV 100-70」隔熱紙測試比對,檢測結果亦未顯示全統公司產品隔熱效果較佳,而全統公司並無法提供銷售數字或意見調查或可採證之檢測報告等客觀數據佐證,是該廣告宣稱顯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而有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而為合理判斷並作成交易決定之虞,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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