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8日 星期三

新莊「W TOWER越世紀」預售屋建案廣告不實!長煜建設開發公司罰50萬元、達永建設公司罰50萬元、好漾廣告公司罰30萬元

新莊「W TOWER越世紀」預售屋建案廣告不實!長煜建設開發公司罰50萬元、達永建設公司罰50萬元、好漾廣告公司罰3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11/28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 (28) 日第1099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長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煜公司)、達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永公司)及好漾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漾公司)銷售「W TOWER越世紀」預售屋建案,於「屋頂層景觀休憩公設配置參考圖」宣稱「S影音劇院」、「U親子律動館」、「T棋藝會館」,及廣告圖冊宣稱「77影音劇院+親子律動館+ 棋藝會館」、「73領袖宴客廳」等公共設施,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長煜公司新臺幣50萬元、達永公司新臺幣50萬元、好漾公司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長煜公司、達永公司及好漾公司合作銷售「W TOWER越世紀」建案,於屋頂層景觀休憩公設配置參考圖及廣告圖冊刊載前述影音劇院等公共設施,足使消費者認知於購屋後,得享有及使用案關公共設施。惟查前開公共設施位置於建築執照突二層、突三層平面圖及地上一層平面圖上登載用途為「機電設備空間」及「自行車位」空間,據新北市政府提出意見表示,案關廣告層突二、三層公共設施因屬「居室」與原核准圖說不符,且有違反容積管制之嫌,日後恐涉違規使用部分應依建築法第73條與第91條規定辦理,且本建案原核准內容地面一層設置自行車位29輛,倘涉及都審決議內容之變更,應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依規定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又長煜公司及達永公司自承,案關廣告宣稱影音劇院、親子律動館、棋藝會館、領袖宴客廳等公共設施與原核准之建造執照施工平面圖不符,且並未向新北市政府申請變更設計,致建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日後倘依廣告內容使用將有遭裁罰、命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等處分之風險。是上開廣告表示之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有相當大之差距,其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並將導致不正競爭之效果,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2年11月14日 星期三

三重「三和硯」建案廣告不實!山琳建設公司罰50萬元、璞石開發公司罰30萬元

三重「三和硯」建案廣告不實!山琳建設公司罰50萬元、璞石開發公司罰3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11/14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14)日第1097次委員會議通過,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琳公司)及璞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璞石公司)銷售「三和硯」建案,於廣告內容刊載違章公共休閒設施圖片,並於傢俱配置參考圖將「機電設備空間」位置標示為居室空間之一部分,對於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該會爰分別處山琳公司新臺幣50萬元、璞石公司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調查發現,「三和硯」建案廣告內容刊登有「KARAOKE」、「LOUNGE BAR」與「BODY GYM」公共休閒設施圖片,惟前述設施係利用該建案地下1樓防空避難室空間設計配置,而據新北市政府表示,「三和硯」建案並未就地下1樓防空避難室用途,申請變更設計為前述公共休閒設施使用,且其申請容積面積已達允建容積上限,倘該建案地下1樓於領得使用執照後,未依原核定之防空避難室使用類組使用,係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應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核處。

另公平會亦發現,「三和硯」建案於現場散發與網路所刊登傢俱配置參考圖,將「機電設備空間」套繪成臥室或客廳之一部分使用。惟據新北市政府表示,該建案之「機電設備空間」並未申請變更設計或核准改為臥室或客廳使用,且其申請免計容積已達規定上限,倘以加計容積樓地板而申請變更該用途,將逾越允建容積;該建案之「機電設備空間」倘未依原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而將其變更為臥室或客廳使用,亦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而應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核處。
公平會表示,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公共設施情狀、建物用途與室內使用空間,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及交易決定之重要因素,一般消費者觀諸上開廣告圖片,僅認知於購屋後,得享有、使用案關公共休閒設施及依圖示裝潢、規劃臥室或客廳起居空間,往往難以知悉該圖片所載內容乃違反建管法規,而將有遭罰鍰、停止使用、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之風險。本案廣告之內容表示與事實不符,且有足以引起一般消費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核屬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2年11月7日 星期三

台北市「首善」建案廣告不實!英德建設公司罰100萬元及摩根廣告公司罰55萬元

台北市「首善」建案廣告不實!英德建設公司罰100萬元及摩根廣告公司罰55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11/07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7)日第1096次委員會議通過,英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德公司)及摩根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摩根公司)銷售位於臺北市都市計畫「策略型工業區」之「首善」建案,其廣告使用一般住宅用語及圖示,並就地下1樓機車停車空間為公共休閒設施配置圖示,對於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該會爰分別處英德公司新臺幣100萬元、摩根公司新臺幣55萬元罰鍰。
公平會調查發現,「首善」建案於網路刊登之廣告,使用一般住宅之文字說明及繪有客廳、臥房、浴室、廚房等供住宅使用之起居設施配備圖示,惟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該建案位處「策略型工業區」,其建照申請書記載之建築物用途為「辦公、服務類(G類)」,依法不得做住宅銷售、使用。因此,倘「首善」建案房屋買受人依廣告內容將其為一般住宅使用,則屬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而有遭罰鍰、停止使用、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之風險。
另公平會亦發現,「首善」建案銷售中心現場所使用之公設配置圖示,將地下1樓機車停車位規劃配置為公共休閒設施,然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前述規劃配置涉及免計容積檢討,未來應無法依該圖示所示辦理變更設計。因此,倘依廣告內容設置該等公共設施乃屬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且於嗣後已無補正之可能。
公平會表示,由於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公共設施與建物用途情狀,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及交易決定之重要因素,一般消費者觀諸前述廣告,僅認知於購屋後,得享有、使用案關公共休閒設施及為一般住宅使用,往往難以知悉該等網頁及圖片所載內容乃違反建管法規,而將有遭罰鍰、停止使用、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之風險。故本案廣告之內容表示乃與事實不符,且有足以引起一般消費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核屬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2年11月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