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3日 星期三

安欣不動產公司未告知購屋人斡旋金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罰15萬元

安欣不動產公司未告知購屋人斡旋金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罰15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09/09/23】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3)日第933次委員會議決議,安欣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欣不動產公司)於從事房屋仲介交易,提出斡旋金要求時,未告知購屋人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房屋仲介交易過程中,購屋人較不動產經紀業者在交易相關資訊明顯處於弱勢地位,而不動產經紀業者往往利用優勢地位收取斡旋金,卻未盡充分揭露資訊之義務,為杜絕爭議,該會訂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明定不動產經紀業者在向購屋人提出斡旋金要求時,應同時告知其得選擇內政部版「要約書」,宜以另份書面告知購屋人該二者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並經購屋人簽名確認,以釐清不動產經紀業者之告知義務,否則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之虞。
據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安欣不動產公司於房屋仲介交易時提供予購屋人之「不動產購買意願書」,除約定以「斡旋金」方式進行居間仲介及買賣雙方之權利義務事項外,尚無揭示購屋人亦得選擇內政部版「要約書」相關文字表示,亦無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等說明內容,且該公司亦無法提供已充分告知前項資訊之具體事證,已構成隱匿重要交易資訊情事。至該公司陳稱其業務員已口頭告知檢舉人得選擇內政部版「要約書」,及檢舉人因急於儘速完成交易而選擇簽定「不動產購買意願書」等,尚無法據此免除業者所應踐行之告知義務,該公司未充分揭露重要交易資訊,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經審酌安欣不動產公司的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狀,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作成前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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