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2日 星期二

「丹麥」建案廣告不實,理銘開發罰100萬元及竹盛公司罰30萬元

「丹麥」建案廣告不實,理銘開發罰100萬元及竹盛公司罰3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09/12/22】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2)日第946次委員會議決議,理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理銘開發)及竹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竹盛公司)銷售「丹麥」建案廣告,對於使用分區為科技產業專用區之建案使用一般住宅之用語及圖示,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理銘開發新臺幣100萬元罰鍰及竹盛公司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理銘開發和竹盛公司於接待中心使用繪設住宅設計之空間格局配置參考圖(其中繪有三房、廚房及客廳)提供予消費者購屋參考,期能爭取購屋者與其交易之機會,系爭廣告既由該建案接待中心現場取得,就消費者而言,即足以產生系爭廣告為賣方即理銘開發和竹盛公司針對交易標的內容及用途說明之認知。另理銘開發和竹盛公司於網站內容載有「創造幸福快樂的生活境地」,及於全區配置參考圖右上角描述「居室空間Home space」等廣告內容,實易使一般及相關大眾誤認系爭建案可合法供作一般住宅使用,並據此認知作成交易決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並表示,據檢舉人向新竹市政府民意信箱詢問「策略性辦公室是否可以當一般住宅使用」,獲回復:使用分區為「科技產業專用區」之建案,登記供策略性產業辦公室使用,不得作策略性產業相關設施以外之使用(例純住宅使用),復據新竹市政府表示,案關建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科技產業專用區」,該建築物主要用途為店舖、停車空間、飲食店及策略性產業辦公室,其中店舖、飲食店等商務使用性質(包括商務住宅)之樓地板面積50﹪,符合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區管制規定,另除守衛室1戶外,其餘438戶用途為策略性產業辦公室,並未核定作為純住宅使用,是該廣告宣稱可作住宅使用,顯與使用執照申請建築物用途不符,而有違反建管法規或都市計畫法規定。雖理銘開發和竹盛公司稱該建案使用分區可作為商務住宅使用,並非不得作為住宅使用,然查該建案使用組別容許店舖、飲食店及商務住宅等商務性質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僅50﹪,另50﹪樓地板面積包括438戶之用途為策略性產業辦公室,不得作純住宅使用,是理銘開發和竹盛公司於廣告宣稱顯與建管法規和都市計畫法核定用途不符,足使一般大眾誤認廣告用語及圖示可供住宅使用,其表示與實際之差異,顯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影響一般大眾為合理判斷並作成交易決定,並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其原有之效能,使競爭同業蒙受失去顧客之損害,而足以產生不正競爭之效果,核屬對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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