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0日 星期三

「時尚之星」建案廣告不實!怡富公司罰80萬元及金探號公司罰4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09/12/30】
「時尚之星」建案廣告不實!怡富公司罰80萬元及金探號公司罰4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30)日第947次委員會議決議,怡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怡富公司)及金探號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金探號公司)於銷售「時尚之星」建案廣告,將一樓機車停車區及管理員室位置標示為飯店式宴會廳,並將屋頂層之消防水池標示為空中泳池,就其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渠等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怡富公司新臺幣80萬元罰鍰及金探號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系爭廣告所載飯店式宴會廳之位置應為建築執照圖上之機車停車區及管理員室,惟怡富公司並未依建築法第39條規定檢討辦理建造執照變更設計,亦未能提出事證證實系爭空間將來可依建築相關法規變更作為其他用途;另怡富公司坦承依臺北市政府訂定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系爭建案之基地規模尚無法設置游泳池,且依臺北市政府表示,該建案之消防水池亦不得作為游泳池使用。爰怡富公司及金探號公司所為之廣告內容與實際之差異,顯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影響一般大眾為合理判斷並作成交易決定,並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其原有之效能,使競爭同業蒙受失去顧客之損害,而足以產生不正競爭之效果,核屬對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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