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禁止群創公司與統寶光電公司及奇美電子公司進行吸收合併之結合案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09/12/22】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98)年12月22日第946次委員會議決議,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創公司)擬與統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寶公司)及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美公司)進行吸收合併,合併後群創公司為存續公司、統寶及奇美等公司為消滅公司,結合後群創公司將更名為「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改為「Chimei Innolux Corporation」,依公平交易法規定向本會申報事業結合乙案,公平會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本案參與結合之事業均屬國內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Thin Film Transistor Liquid Crystal Display;下稱TFT LCD)業者,本案結合後,新「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仍面臨國內其他6家業者之競爭,並與友達競逐國內市占率之首,更面臨韓日及中國大陸業者之競爭。另TFT LCD產品沒有關稅障礙,屬國際性流通商品,得自由進出口。國內下游業者除可選擇向國內其他競爭業者採購外,尚得自韓國三星、樂金,日本Sharp…等他國業者進口,故難謂參與結合事業有單獨提高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之能力。
公平會又表示,TFT LCD係屬一資本密集產業,興建一座面板廠動輒數百億台幣,國內潛在競爭者欲進入該市場,於資金與技術雖存有一定之門檻,惟查全球參與競爭之業者除我國外,主要尚有韓國三星、樂金及日本夏普等業者,且技術領先之韓、日廠商或緊追於後之中國業者皆與台灣鄰近,同業間透過產品之直接買賣或技術之交叉授權,均得以降低競爭者之進入障礙。另下游終端系統業者廠商家數眾多,大規模廠家亦不在少數,不論是代工或自有品牌,均有其採購政策,各基於價格、品質、分散風險等因素,進而決定國內外採購比例,是以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仍具有抗衡結合事業提高商品價格之能力,故對交易相對人產生不利影響應屬有限。
公平會並表示,本案結合後,尚不致產生限制競爭不利益,對整體經濟之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爰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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