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0日 星期三

寶雅公司宣稱「消費券滿500送200」活動廣告不實罰30萬元

寶雅公司宣稱「消費券滿500送200」活動廣告不實罰30萬元
【資料來源:2009/05/20公平交易委員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決議,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舉辦會員回娘家活動,於廣告宣稱「消費券滿500送200」活動,未說明抵用券之使用限制條件,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寶雅公司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寶雅公司所舉辦之會員回娘家消費券活動「消費滿500送200」,不僅在廣告、天花板掛牌及賣場外布條未揭露200係為抵用券,且未說明須於下次消費滿300元方可使用一張面額20元之抵用券等限制條件。按就廣告所稱「消費券買500送200」觀之,消費者預期得以500元消費代價,換取並使用價值200元贈品,然實際取得贈品抵用券時卻發現每使用1張面額20元時,均須再額外消費300元方得折抵,意謂消費者欲完整利用該抵用券共須另行消費達3,000元,此不啻表示消費者總計須付出3,500元消費代價,方得真正換取使用該抵用券價值,與消費者原所認知消費500元代價即可換取使用贈品價值200元概念差異頗鉅,雖依一般交易習慣,縱廣告主未於廣告揭露抵用券相關限制條件,消費者亦可能預期案關抵用券可能附有時間或使用範圍限制,惟事業倘未於廣告中一併揭示限制條件,實將引致消費者對其價值產生誤認,進而影響其消費決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並表示,寶雅公司既主動以廣告方式招徠消費者前往消費,即應同時主動揭露抵用券之限制條件,而非僅以消費者得洽詢專櫃服務人員或提供080免付費電話查詢之被動方式替代,況消費者既已親赴現場購買或洽詢,即表示案關廣告實已達到吸引消費者前往消費之效果,尚不得以此卸責,故寶雅公司刊登「消費券買500元送200」廣告,未同時揭示贈送抵用券之使用限制,使消費者無法自廣告知悉消費所取得抵用券附有最低消費金額等限制,將引致消費者對該贈品價值產生錯誤認知,案關廣告未併同揭示重要限制條件,核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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