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附建物分開計價 明年五月上路
【資料來源:The Liberty Times 2009/10/30】
為導正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內容,符合誠實信用及平等互惠原則,內政部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訂今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前者自即日起提供各界參考使用,後者因具強制性,為讓業者有準備期間,訂於明年五月一日生效。
地政司不動產交易科科長李鶯珠表示,內政部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公告「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作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契約之參據,實施以來,發現尚有主建物、附屬建物(陽台、雨遮)、共同使用部分(樓梯、走廊)未分別計價及容許百分之一房屋面積誤差不找補等爭議。
為解決爭議,內政部於九月二十四日討論通過修正草案,其主要修正重點為:一、增訂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五日。二、明訂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應分別列明面積及售價。三、增訂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四、現行「房屋面積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互不找補」,修正為「有誤差就互相找補」。五、買方遲延利息「萬分之五單利計算」,調降為「萬分之二單利計算」。
李鶯珠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所使用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消費者得主張無效;如未記載內政部公告的應記載事項,該公告的應記載事項仍構成契約內容。
2009年10月30日 星期五
2009年10月29日 星期四
Sexiness for Everyone. Everywhere.
Title "Sexiness for Everyone"
Agency Glow
Advertiser Liaison dangereuse GbR
Brand Name Liaison Dangereuse
Business Sector Lingerie, Underwear, Pajamas
Country of Production Germany
Language English
Tagline Sexiness for Everyone. Everywhere
2009年10月28日 星期三
總誼公司「文心豐樂」建案廣告不實罰50萬元
總誼公司「文心豐樂」建案廣告不實罰5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09/10/28】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98年10月28日第938次委員會議決議,總誼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總誼公司)於「文心豐樂」建案廣告宣稱夾層設計,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總誼公司明知「文心豐樂」建案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於絕大多數戶别並未設計夾層,嗣後亦未申請施工加蓋室內夾層,卻隱瞞此一影響消費者權益之重要事項,逕於廣告文宣刊載「買房子 永遠少一個房間?……你的家永遠比別人多一房,4米2挑高空間,讓你擁有整層大主臥的尊貴或專屬書房、視聽室等魔術生活」及「買一樓、送一層」等字樣,並佐以施作上下樓梯及放置櫥櫃、椅子、床舖可作為居住使用之夾層設計樣品屋客廳及主臥實景彩色照片,整體效果已足使消費者誤認廣告所提示者為購屋後之合法使用空間。且總誼公司自陳廣告文宣刊載挑高夾層設計圖係「文心豐樂」建案銷售中心樣品屋之實照,又該建案完工後亦設置有夾層設計之實品屋,更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建案已獲准許可興建「夾層」,增加室內使用面積,進而與總誼公司達成交易。是總誼公司廣告文宣等表示之內容與事實有相當大之差距,其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並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其原有之效能,使競爭同業蒙受失去顧客之損害,而足以產生不正競爭之效果,故總誼公司就其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洵堪認定。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09/10/28】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98年10月28日第938次委員會議決議,總誼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總誼公司)於「文心豐樂」建案廣告宣稱夾層設計,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總誼公司明知「文心豐樂」建案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於絕大多數戶别並未設計夾層,嗣後亦未申請施工加蓋室內夾層,卻隱瞞此一影響消費者權益之重要事項,逕於廣告文宣刊載「買房子 永遠少一個房間?……你的家永遠比別人多一房,4米2挑高空間,讓你擁有整層大主臥的尊貴或專屬書房、視聽室等魔術生活」及「買一樓、送一層」等字樣,並佐以施作上下樓梯及放置櫥櫃、椅子、床舖可作為居住使用之夾層設計樣品屋客廳及主臥實景彩色照片,整體效果已足使消費者誤認廣告所提示者為購屋後之合法使用空間。且總誼公司自陳廣告文宣刊載挑高夾層設計圖係「文心豐樂」建案銷售中心樣品屋之實照,又該建案完工後亦設置有夾層設計之實品屋,更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建案已獲准許可興建「夾層」,增加室內使用面積,進而與總誼公司達成交易。是總誼公司廣告文宣等表示之內容與事實有相當大之差距,其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並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其原有之效能,使競爭同業蒙受失去顧客之損害,而足以產生不正競爭之效果,故總誼公司就其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洵堪認定。
濫用市場地位!飛利浦公司罰350萬元、新力公司罰100萬元
濫用市場地位!飛利浦公司罰350萬元、新力公司罰100萬元及太陽誘電公司罰5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09/10/28】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98)年10月28日第938次委員會議決議,就該會於90年1月20日處分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利浦公司)、日本.新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及日商.太陽誘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陽誘電公司)等不當維持授權金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案,於90年11月遭行政法院撤銷並於本(98)年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該會上訴及再審案,重為立案處理,仍決議飛利浦等3公司,制定橘皮書規格,以共同授權方式,取得CD-R光碟片技術市場之獨占地位,在市場情事顯著變更情況下,不當維持授權金之計算方式、拒絕提供與授權契約標的有關之重要交易資訊、禁止廠商提專利有效性之異議,屬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2款及第4款規定,並分處飛利浦公司新臺幣(下同)350萬元罰鍰、新力公司100萬元罰鍰、太陽誘電公司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飛利浦等公司在台灣所為CD-R可錄式光碟專利技術授權行為,於88年6月8日被檢舉違反公平交易法,經公平會90年1月11日第480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飛利浦等公司不服公平會處分,分別提起訴願,經行政院訴願會決定撤銷原處分,另為適法之處分。案經公平會再為調查研析,於91年4月11日仍決議處分,嗣飛利浦等公司提起訴願遭行政院訴願會決定駁回,渠等遞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並諭示由公平會查明後,另為適法之處分。公平會不服前開判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再審之訴,98年5月及7月該院判決「再審之訴駁回」。公平會爰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及再審等判決意旨,重為適法之處分。
公平會另表示,本案歷經8年多行政救濟,雖最高行政法院最終維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公平會處分之判決,駁回公平會之再審,然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意旨,對於公平會就飛利浦等公司濫用獨占之事實調查多所肯認,綜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公平會處分暨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公平會所提上訴及再審之理由有三:一、飛利浦等3家公司於公平會所界定之「CD-R光碟片技術市場」所提供之專利技術,不具有替代可能性,而不存在有競爭關係,不成立公平交易法第14條之違章;二、飛利浦等3家公司於88年2月5日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2項刪除修正生效前,未經公平會公告為獨占事業,渠等違法行為一部分於88年2月5日前之行為不應受禁止濫用獨占行為之非難;三、罰鍰裁量有瑕疵。
公平會並表示飛利浦等公司,在88年至90年初,全球CD-R光碟片市場規模已大幅成長及市場供需顯著變更情況下,拒絕被授權人請求調整權利金之計算方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暨飛利浦等公司與被授權人洽談簽訂CD-R光碟片技術授權協議契約,對系爭授權契約標的之內容、範圍以及專利之有效期限等重要交易資訊,未完全揭露,並禁止廠商提專利有效性異議等濫用市場優勢地位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4款禁止濫用獨占之規定。經審酌其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態度等;與其他因素,爰依同法第41條前段之規定處分如前。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09/10/28】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98)年10月28日第938次委員會議決議,就該會於90年1月20日處分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利浦公司)、日本.新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及日商.太陽誘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陽誘電公司)等不當維持授權金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案,於90年11月遭行政法院撤銷並於本(98)年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該會上訴及再審案,重為立案處理,仍決議飛利浦等3公司,制定橘皮書規格,以共同授權方式,取得CD-R光碟片技術市場之獨占地位,在市場情事顯著變更情況下,不當維持授權金之計算方式、拒絕提供與授權契約標的有關之重要交易資訊、禁止廠商提專利有效性之異議,屬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2款及第4款規定,並分處飛利浦公司新臺幣(下同)350萬元罰鍰、新力公司100萬元罰鍰、太陽誘電公司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飛利浦等公司在台灣所為CD-R可錄式光碟專利技術授權行為,於88年6月8日被檢舉違反公平交易法,經公平會90年1月11日第480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飛利浦等公司不服公平會處分,分別提起訴願,經行政院訴願會決定撤銷原處分,另為適法之處分。案經公平會再為調查研析,於91年4月11日仍決議處分,嗣飛利浦等公司提起訴願遭行政院訴願會決定駁回,渠等遞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並諭示由公平會查明後,另為適法之處分。公平會不服前開判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再審之訴,98年5月及7月該院判決「再審之訴駁回」。公平會爰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及再審等判決意旨,重為適法之處分。
公平會另表示,本案歷經8年多行政救濟,雖最高行政法院最終維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公平會處分之判決,駁回公平會之再審,然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意旨,對於公平會就飛利浦等公司濫用獨占之事實調查多所肯認,綜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公平會處分暨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公平會所提上訴及再審之理由有三:一、飛利浦等3家公司於公平會所界定之「CD-R光碟片技術市場」所提供之專利技術,不具有替代可能性,而不存在有競爭關係,不成立公平交易法第14條之違章;二、飛利浦等3家公司於88年2月5日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2項刪除修正生效前,未經公平會公告為獨占事業,渠等違法行為一部分於88年2月5日前之行為不應受禁止濫用獨占行為之非難;三、罰鍰裁量有瑕疵。
公平會並表示飛利浦等公司,在88年至90年初,全球CD-R光碟片市場規模已大幅成長及市場供需顯著變更情況下,拒絕被授權人請求調整權利金之計算方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暨飛利浦等公司與被授權人洽談簽訂CD-R光碟片技術授權協議契約,對系爭授權契約標的之內容、範圍以及專利之有效期限等重要交易資訊,未完全揭露,並禁止廠商提專利有效性異議等濫用市場優勢地位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4款禁止濫用獨占之規定。經審酌其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態度等;與其他因素,爰依同法第41條前段之規定處分如前。
2009年10月21日 星期三
統揚建設公司於北投「Club Mate(克拉美地)」建案廣告不實罰30萬元
統揚建設公司於北投「Club Mate(克拉美地)」建案廣告不實罰3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09/10/21】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 (21) 日第937次委員會議決議,統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統揚建設公司) 銷售「Club Mate(克拉美地)」建案,於廣告表示「國際休閒溫泉住宅」、「引泉自北投地熱谷溫泉」及「以擁有『青磺溫泉』也就是世界奇湯『鐳溫泉』」等語,就其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該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統揚建設公司興建銷售「Club Mate(克拉美地)」建案,於廣告圖冊使用「國際休閒溫泉住宅」、「引泉自北投地熱谷溫泉」、「以擁有『青磺溫泉』也就是世界奇湯『鐳溫泉』」等表示,相關交易相對人觀之,將認該建案所提供者為引泉自北投地熱谷,具有青磺或鐳等特殊微量元素之天然溫泉水,惟據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表示,「地熱谷青磺溫泉」僅該事業處擁有合法水權,而統揚建設公司案關建案並非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之溫泉用戶,且倘其他溫泉用戶涉及變更溫泉進水管而供應案關建案使用,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可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附設溫泉營業章程」相關規定停止供應溫泉,是以,案關建案並未取得「地熱谷青磺溫泉」使用權,亦無法自其他地方接管使用該溫泉,卻於廣告圖冊為案關建案引泉自地熱谷溫泉、擁有青磺溫泉等表示,係屬虛偽不實並將引致交易相對人產生誤認,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09/10/21】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 (21) 日第937次委員會議決議,統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統揚建設公司) 銷售「Club Mate(克拉美地)」建案,於廣告表示「國際休閒溫泉住宅」、「引泉自北投地熱谷溫泉」及「以擁有『青磺溫泉』也就是世界奇湯『鐳溫泉』」等語,就其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該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統揚建設公司興建銷售「Club Mate(克拉美地)」建案,於廣告圖冊使用「國際休閒溫泉住宅」、「引泉自北投地熱谷溫泉」、「以擁有『青磺溫泉』也就是世界奇湯『鐳溫泉』」等表示,相關交易相對人觀之,將認該建案所提供者為引泉自北投地熱谷,具有青磺或鐳等特殊微量元素之天然溫泉水,惟據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表示,「地熱谷青磺溫泉」僅該事業處擁有合法水權,而統揚建設公司案關建案並非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之溫泉用戶,且倘其他溫泉用戶涉及變更溫泉進水管而供應案關建案使用,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可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附設溫泉營業章程」相關規定停止供應溫泉,是以,案關建案並未取得「地熱谷青磺溫泉」使用權,亦無法自其他地方接管使用該溫泉,卻於廣告圖冊為案關建案引泉自地熱谷溫泉、擁有青磺溫泉等表示,係屬虛偽不實並將引致交易相對人產生誤認,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登光建設企業社羅東「民生桂冠」建案廣告不實罰5萬元
登光建設企業社羅東「民生桂冠」建案廣告不實罰5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09/10/21】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1)日第937次委員會議決議,登光建設企業社銷售「民生桂冠」建案,於廣告型錄宣稱「十米民生路」及將「陽台」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對於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該會除命該事業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有關案關廣告單刊載「十米民生路」部分,予人之印象係鄰近建案之民生路達十米寬度以供人車使用,然經查該路面寬度僅約六米寬,雖連同道路兩旁之法定空地併計,該路似可達十米寬,然據羅東鎮公所表示系爭建案所在民生路目前非屬計劃道路,雖列入變更羅東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規劃中,惟相關審議程序仍進行中,登光建設企業社於廣告所稱「十米民生路」,依現有事證尚難認與事實相符,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復表示,系爭建案執照全區平面圖記載A3及A9等戶於2樓外緣係屬陽台設計,惟案關廣告型錄中之傢俱平面配置參考圖,將A3及A9等戶2樓「陽台」部分標示為廚房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就系爭廣告整體觀之,易使消費者誤認該陽台所在位置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依宜蘭縣政府表示,有關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將陽台加裝窗戶為該建築物之外牆,使原有陽台成居室之一部分,而增加該建築物之樓地板面積,應申請建照執照,否則恐涉違章建築應予取締,倘系爭建物依廣告內容將陽台施作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即有遭查報拆除等處分之風險,系爭廣告表示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有相當大之差距,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對於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業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09/10/21】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1)日第937次委員會議決議,登光建設企業社銷售「民生桂冠」建案,於廣告型錄宣稱「十米民生路」及將「陽台」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對於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該會除命該事業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有關案關廣告單刊載「十米民生路」部分,予人之印象係鄰近建案之民生路達十米寬度以供人車使用,然經查該路面寬度僅約六米寬,雖連同道路兩旁之法定空地併計,該路似可達十米寬,然據羅東鎮公所表示系爭建案所在民生路目前非屬計劃道路,雖列入變更羅東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規劃中,惟相關審議程序仍進行中,登光建設企業社於廣告所稱「十米民生路」,依現有事證尚難認與事實相符,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復表示,系爭建案執照全區平面圖記載A3及A9等戶於2樓外緣係屬陽台設計,惟案關廣告型錄中之傢俱平面配置參考圖,將A3及A9等戶2樓「陽台」部分標示為廚房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就系爭廣告整體觀之,易使消費者誤認該陽台所在位置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依宜蘭縣政府表示,有關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將陽台加裝窗戶為該建築物之外牆,使原有陽台成居室之一部分,而增加該建築物之樓地板面積,應申請建照執照,否則恐涉違章建築應予取締,倘系爭建物依廣告內容將陽台施作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即有遭查報拆除等處分之風險,系爭廣告表示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有相當大之差距,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對於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業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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