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1日 星期三

登光建設企業社羅東「民生桂冠」建案廣告不實罰5萬元

登光建設企業社羅東「民生桂冠」建案廣告不實罰5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09/10/21】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1)日第937次委員會議決議,登光建設企業社銷售「民生桂冠」建案,於廣告型錄宣稱「十米民生路」及將「陽台」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對於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該會除命該事業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有關案關廣告單刊載「十米民生路」部分,予人之印象係鄰近建案之民生路達十米寬度以供人車使用,然經查該路面寬度僅約六米寬,雖連同道路兩旁之法定空地併計,該路似可達十米寬,然據羅東鎮公所表示系爭建案所在民生路目前非屬計劃道路,雖列入變更羅東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規劃中,惟相關審議程序仍進行中,登光建設企業社於廣告所稱「十米民生路」,依現有事證尚難認與事實相符,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復表示,系爭建案執照全區平面圖記載A3及A9等戶於2樓外緣係屬陽台設計,惟案關廣告型錄中之傢俱平面配置參考圖,將A3及A9等戶2樓「陽台」部分標示為廚房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就系爭廣告整體觀之,易使消費者誤認該陽台所在位置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依宜蘭縣政府表示,有關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將陽台加裝窗戶為該建築物之外牆,使原有陽台成居室之一部分,而增加該建築物之樓地板面積,應申請建照執照,否則恐涉違章建築應予取締,倘系爭建物依廣告內容將陽台施作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即有遭查報拆除等處分之風險,系爭廣告表示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有相當大之差距,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對於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業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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