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8日 星期三

「菁英會館」系列建案廣告不實!汎威建設等4公司共罰380萬元

「菁英會館」系列建案廣告不實!汎威建設等4公司共罰38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09/11/18】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941次委員會議決議,汎威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汎威公司)、汎太資產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汎太資產公司)、協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記公司)、汎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汎泰公司)銷售「菁英會館」建案廣告,刊載夾層空間設計及使用一般住宅用語說明,就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處汎威公司150萬元罰鍰、汎太資產公司100萬元罰鍰、協記公司80萬元罰鍰、汎泰公司50萬元罰鍰,並命其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汎威公司、汎太資產公司、協記公司、汎泰公司等4家事業91年10月間銷售「菁英會館」系列建案以來,完工或推案之建案高達20個,包括屏科大一館、屏科大二館、屏商技分館、屏師院分館、大仁大學館、高雄文藻館、嘉藥大學館、崑山大學館、台南女院館、成大一分館、高醫大學館、海洋大學館、輔英大學館、樹德大學館、第一科大館、嘉義大學館、東海大學館、雲科大分館、大葉大學館及勤益大學館。該系列建案委由汎太資產公司銷售,而銷售廣告均在訴求夾層設計之學生套房,使一般消費者認為「菁英會館」系列建案得合法施作夾層,但臺中市政府等地方主管機關表示,「菁英會館」系列建案未合法申請夾層設計,倘違法施作,將違反建築法第25條及第86條規定。縱然汎威公司等事業於銷售期間明確告知買方施作夾層為違規使用之事實,仍難規避該夾層廣告涉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另表示,「菁英會館」系列建案廣告使用學生套房等一般住宅用語說明,使一般消費者認為該系列建案可合法作為住宅使用。然除屏科大一館建案使用執照之各層用途登載第2層至第5層為集合住宅外,其他均登載為辦公室,臺中市政府等地方主管機關並表示,建築物未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且未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將涉有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及第9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汎威公司等事業亦坦承,「菁英會館」系列建案設計樓層高度為4-4.2公尺,其用途僅得登記為辦公室,各樓層高度因大於3.6公尺,依法不能申請變更為住宅。而一般消費大眾難知悉廣告中所訴求內容違反建築法規,日後購屋者未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即有遭罰鍰之風險 。故該系列建案廣告有關可作為住宅使用之表示或表徵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有相當之差距,已逾越一般消費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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