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6日 星期三

晨右建設公司廣告不實罰1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05/26】
晨右建設公司廣告不實罰1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決議,晨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晨右建設公司)銷售「晨右真品」建案,於廣告宣稱「十五年穩健紮實的營建工程……」、「晨右建設以十五年營建人的務實態度……」及使用他事業之「多芬學院 DNA」建案及「蓓森朵夫」建案照片充作其營業實績,對其商品之內容與品質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事業之存續期間長短及營業實績常可顯示其經營努力之程度,係影響交易相對人對事業商品品質之評價,及作成交易決定因素之一,故事業倘於廣告就其存續期間為表示,或使用實績照片,自應善盡真實表示之義務。晨右建設公司係於95年4月7日設立,迄今顯未達15年;另晨右建設公司股東雖曾擔任被使用照片之兩建案專案負責人等,惟渠等畢竟與晨右建設公司分屬不同主體,上開營建工程資歷及實績係屬個人經歷,尚難引以作為事業存續期間及營業實績之佐證,系爭廣告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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