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1日 星期三

慶云事業公司未告知非以傳銷方式銷售生前契約,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重罰500萬元,同時列入公平會監管對象

慶云事業公司未告知非以傳銷方式銷售生前契約,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重罰500萬元,同時列入公平會監管對象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1/11】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年1月11日第1053次委員會議決議,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云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就商品或勞務之品項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重罰慶云公司新臺幣500萬元罰鍰,同時列入該會監管對象。
公平會表示,按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五、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用途及其有關事項(下略)。」據悉慶云公司除銷售傳銷商品骨灰罐外,另非以傳銷方式銷售生前契約,惟查慶云公司及其參加人舉辦說明會使用之講稿絕大篇幅均係介紹慶云公司之生前契約,且其內容予人產生加入慶云公司並介紹2人(獎金制度為雙軌制)即可因購買生前契約賺取利益之印象。慶云公司並且表示,舉辦說明會之主要目的係為藉由銷售骨灰罐進而推廣及建立與會者預訂生前契約之觀念,又其參加人加入並同時簽訂「預訂生前契約申請書」之比例為100%;尚未有參加人係於嗣後預訂生前契約,且目前亦僅有參加人預訂生前契約。此因慶云公司係於招攬參加人加入之同時,併提供「預訂生前契約申請書」,更益證慶云公司生前契約之行銷手法,實有讓人誤以為其生前契約為傳銷商品,惟其生前契約之推廣銷售業績並未列入計算參加人之傳銷獎金;故慶云公司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對於傳銷商品或勞務之品項為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復表示,據慶云公司提供之事證資料顯示,100年1至9月止,其參加人預訂生前契約之件數高達23,588件,其中並有3,768件已繳交生前契約部分款項,違法利得甚高,始予重罰,同時將對慶云公司實施專案監管,該會並將續行追蹤其有無改正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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