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5日 星期三

附負擔許可無線4台申請聯合轉播2012年倫敦奧運

附負擔許可無線4台申請聯合轉播2012年倫敦奧運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7/25
公平交易委員會101725日第1081次委員會議通過附負擔許可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無線電視台(下稱無線4台)申請聯合轉播2012年倫敦奧運,期限為101728日至101813日。
公平會表示,從1992年巴塞隆納奧運至2008年北京奧運,國內無線電視台申請聯合轉播奧運賽事,公平會均准予許可。此次無線4台申請聯合轉播倫敦奧運,經公平會審查後認為,無線4台聯合購買轉播權,有助於降低成本,收視戶亦可透過無線電視或其他多種媒體平台選擇收看奧運轉播,有利消費者權益。且本次無線4台新增高畫質頻道轉播奧運,除再授權公共電視高畫質頻道自由接取無線4台奧運高畫質頻道節目播出,並與國內50家有線電視系統台簽訂授權轉播協議,讓有線電視系統平台完整轉載無線4台的數位高畫質奧運賽事,有助於提升消費大眾之收視品質。另2012年倫敦奧運會計有26大項、302小項比賽項目,於17天內舉行完畢(含開、閉幕典禮),平均1天約進行20項賽事,依無線4台現有頻道數目,有分配節目播出之需要,因此將運動項目平均分成4組賽事,由無線4台及其所屬數位頻道播出,由於奧運轉播係屬短期行為,對競爭負面影響有限。公平會因此決議,無線4台申請聯合購買2012年倫敦奧運轉播權、租用衛星、光纖線路及抽籤決定個別轉播項目之行為,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
公平會為避免本次聯合行為對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同時課予無線4台不得有不當抬高或共同決定廣告價格、不得共同劃分廣告客戶、不得共同決定各申請人節目播出時段,及不得因取得本聯合行為許可而從事其他聯合行為之負擔。

2012年7月11日 星期三

網頁宣稱「麗舍成立至今30年」廣告不實!麗舍公司罰5萬元

網頁宣稱「麗舍成立至今30年」廣告不實!麗舍公司罰5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7/11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711日第1079次委員會議通過,麗舍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麗舍公司)於網頁宣稱成立至今30年,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該會除命麗舍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麗舍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事業存續期間之長短,常可顯示該事業經營努力之程度,為影響交易相對人對事業商品或服務品質之評價,及作成交易決定因素之一,故事業倘於廣告就其存續期間為表示,自應善盡真實表示之責。查麗舍公司於網頁表示「是台灣第一家引進高級廚衛產品之公司,服務至今超過31年」、「1980 成立麗舍」;同網站新聞稿宣稱「麗舍生活國際歡慶30周年」、「麗舍成立至今30年」(以下合稱系爭廣告),予人印象乃該公司成立至今已存續至少30年,惟查該公司係於911224日始獲經濟部核准設立,客觀上並無可能自成立至今存續至少30年,自亦無可能從事相關營業或提供服務已逾31年。系爭廣告宣稱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2年7月4日 星期三

台北市「哲邦」建案廣告不實!哲邦建設公司罰40萬元,翰成地產王公司罰20萬元

台北市「哲邦」建案廣告不實!哲邦建設公司罰40萬元,翰成地產王公司罰2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7/04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74日第1078次委員會議通過,哲邦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哲邦建設公司)及翰成地產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翰成地產王公司)於「哲邦」建案廣告將梯廳及機車停車空間標示為「如來禪意廳堂」,並將陽臺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處哲邦建設公司新臺幣40萬元,處翰成地產王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哲邦建設公司及翰成地產王公司於1F全區平面參考圖標示「如來禪意廳堂」,並於A1-6F傢俱平面配置圖、B1-7F傢俱平面配置圖及樣品屋將陽臺位置作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易使交易相對人誤認該等空間可比照規劃使用。惟據臺北市政府表示,「如來禪意廳堂」依執照核准圖說之用途為「梯廳」及「機車停車空間」,廣告標示用途與原建造執照核准用途不符。該建案領得使用執照後如未依原核准用途使用,擅自施作變更、室內裝修行為,涉及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及第77條之2規定,得依同法第91條及第95條之1規定查處。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規定,深度不超過2公尺之陽臺得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惟陽臺如變更為應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之用途使用,則涉及容積樓地板面積增加,該建案倘規劃陽臺為住宅用途之室內空間使用,應依建築法規定辦理變更設計,本案廣告涉及於陽臺加設門窗,如於領得使用執照後為之,屬違章建築應予查報拆除。是以,本案廣告內容違反建管法規,其差距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而有引起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