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7/11】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年7月11日第1079次委員會議通過,麗舍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麗舍公司)於網頁宣稱成立至今30年,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該會除命麗舍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麗舍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事業存續期間之長短,常可顯示該事業經營努力之程度,為影響交易相對人對事業商品或服務品質之評價,及作成交易決定因素之一,故事業倘於廣告就其存續期間為表示,自應善盡真實表示之責。查麗舍公司於網頁表示「是台灣第一家引進高級廚衛產品之公司,服務至今超過31年」、「1980年 成立麗舍」;同網站新聞稿宣稱「麗舍生活國際歡慶30周年」、「麗舍成立至今30年」(以下合稱系爭廣告),予人印象乃該公司成立至今已存續至少30年,惟查該公司係於91年12月24日始獲經濟部核准設立,客觀上並無可能自成立至今存續至少30年,自亦無可能從事相關營業或提供服務已逾31年。系爭廣告宣稱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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