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07/25】
公平交易委員會101年7月25日第1081次委員會議通過附負擔許可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無線電視台(下稱無線4台)申請聯合轉播2012年倫敦奧運,期限為101年7月28日至101年8月13日。
公平會表示,從1992年巴塞隆納奧運至2008年北京奧運,國內無線電視台申請聯合轉播奧運賽事,公平會均准予許可。此次無線4台申請聯合轉播倫敦奧運,經公平會審查後認為,無線4台聯合購買轉播權,有助於降低成本,收視戶亦可透過無線電視或其他多種媒體平台選擇收看奧運轉播,有利消費者權益。且本次無線4台新增高畫質頻道轉播奧運,除再授權公共電視高畫質頻道自由接取無線4台奧運高畫質頻道節目播出,並與國內50家有線電視系統台簽訂授權轉播協議,讓有線電視系統平台完整轉載無線4台的數位高畫質奧運賽事,有助於提升消費大眾之收視品質。另2012年倫敦奧運會計有26大項、302小項比賽項目,於17天內舉行完畢(含開、閉幕典禮),平均1天約進行20項賽事,依無線4台現有頻道數目,有分配節目播出之需要,因此將運動項目平均分成4組賽事,由無線4台及其所屬數位頻道播出,由於奧運轉播係屬短期行為,對競爭負面影響有限。公平會因此決議,無線4台申請聯合購買2012年倫敦奧運轉播權、租用衛星、光纖線路及抽籤決定個別轉播項目之行為,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
公平會為避免本次聯合行為對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同時課予無線4台不得有不當抬高或共同決定廣告價格、不得共同劃分廣告客戶、不得共同決定各申請人節目播出時段,及不得因取得本聯合行為許可而從事其他聯合行為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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