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9家民營電廠聯合行為案經日前行政院訴願會撤銷罰鍰部分,今重為適法之處分總計併處60億5,00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11/05】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2年11月5日第1148次委員會議通過,就該會於102年3月13日處分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麥寮)、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平)、長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生)、新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桃)、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惠)、森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霸)、星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能)、國光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光)、星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元)等9家民營電廠(IPP業者),以意思聯絡方式,聯合拒絕調整與台電公司之購售電費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乙案,經日前行政院撤銷罰鍰部分,重為適法之處分,分處麥寮新臺幣(下同)18億2,000萬元罰鍰、和平13億2,000萬元罰鍰、長生6億1,000萬元罰鍰、新桃5億5,000萬元罰鍰、森霸5億元罰鍰、星能4億元罰鍰、國光3億8,000萬元罰鍰、嘉惠3億7,000萬元罰鍰、星元1億元罰鍰,總計併處60億5,0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先前調查發現9家民營電廠於97年8月迄101年10月間以意思聯絡方式,達成共同拒絕調降容量費率之合意,顯屬約束各民營電廠與台電公司自由調整價格之事業活動,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規定之行為,爰予處分,並因本案屬情節重大案件,嚴重影響市場競爭秩序,該會爰依據100年11月25日修正實施之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2項提高罰鍰規定,經考量各民營電廠之市場地位、危害市場程度、已為損害之補救措施、各民營電廠營業額、配合調查態度等因素斟酌罰鍰額度,總計併處63億2,000萬元罰鍰。
公平會再表示,9家民營電廠不服該會之處分,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行政院於102年9月12日作出訴願決定,對於該會就9家民營電廠為聯合行為之事實調查及認事用法予以肯認,卻對於罰鍰予以撤銷,主要理由有三:第一、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2項暨「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辦法」,是否兼具剝奪不法利得之性質,或僅係提高罰鍰上限之規定;第二、本案違法行為期間跨越新舊法時期,該提高罰鍰之法律效果是否為民營電廠所得預見可能,而得以分段斟酌罰鍰;第三、各民營電廠之可責性是否相同,應詳實依「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辦法」規定,計算各民營電廠可裁處罰鍰之基本數額,以及是否考量該會處分後,所有民營電廠已與台電公司換文修約等問題。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針對行政院質疑部分,該會除了召開學者專家座談會釐清相關法律適用原則外,亦蒐集相關實務見解。對於公平交易法增訂第41條第2項暨「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辦法」之性質問題,依據立法理由,乃考量獨占事業濫用市場力量行為與聯合行為,對於市場競爭秩序影響甚大,經該會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以嚴懲違法行為,進而達到遏止違法之效果,觀其本質確實是提高罰鍰,但不限於剝奪不法利得之本旨。
另對於本案聯合行為違法期間跨越公平交易法新舊法期間之法律適用問題,依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判決及102年2月8日法律字第10203501570號法務部函釋等見解,咸認聯合行為屬繼續性之行為、法律上之一行為,而繼續性之行為持續至新法期間者,則應全部適用新法。
至於各民營電廠之可責性是否相同,應詳實依「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辦法」規定,計算各民營電廠可裁處罰鍰之基本數額問題,經該會依「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辦法」,計算各民營電廠於4年違法期間之銷售金額之百分之三十,即各家民營電廠可處罰鍰之「基本數額」,總計1,380億元,縱使依民營電廠之訴求,僅設算公平交易法100年11月25日增訂實施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2、3項之「新法期間之基本數額」,亦高達311億元,均遠高於各民營電廠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百分之十之法定罰鍰上限,總計122億元。
公平會最後表示,經釐清爭點後,依相關法理、原則、公平交易法及情節重大案件之罰鍰計算辦法等規定,仍維持原處分罰鍰金額,惟依「訴願法」第95條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爰對於行政院訴願決定質疑是否分段斟酌新舊法罰鍰額度,以及考量該會處分後,所有民營電廠已與台電公司換文修約等情狀,各酌減3,000萬罰鍰,爰作成上開處分,總計併處9家民營電廠60億5,0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