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5日 星期一

全台首例工業住宅扶正,代價1.5億

全台首例工業住宅扶正,代價1.5
【資料來源:2013/11/25 中國時報】

全台首件工業住宅變更正式成案!新北市泰山區長群工業住宅,今年初完工並提出變更,經新北市府、內政部要求「懲罰性回饋」,將代金從9249萬元,拉高到15432萬元,近期將送內政部都委會審議,為全國數百件妾身未明的工業住宅,立下變更標準。

新北市城鄉局副局長邱敬斌指出,民國97年後,新北共列管108件的工業住宅,其中32件違規當住宅使用,依法沒收保證金;其後,共有19案提出變更,但卡在回饋條件與市府後續作為,最後不了了之。

泰山區明志路3段的泰山長群工業住宅,基地面積約1288坪,歷經新北市3次都委會審議、內政部都委會4次小組會議,決定建商捐贈回饋15432萬元,作為變更為住宅區的條件。

邱敬斌表示,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依法必須捐贈37%土地回饋。以長群案為例,只計算地價,捐贈市價約為9249萬元;以工業區、住宅區的樓地板面積差價計算,捐贈金額可拉高到13214萬元,考量社會公平原則,業者還須另外繳納2240萬元。邱敬斌強調,輔導工業住宅合法會被攻擊圖利,但法律漏洞既然存在,應該要務實處理,必須想辦法圍堵杜絕,不再產生新的違法案件。對於舊案,可以透過「懲罰性回饋」方案,建立合法化機制,總不能放著不管。

新北市目前共有19案輔導變更的工業住宅,民國99年新莊悅群案(金莊悅泉),原本談定2億元回饋方案,但在內政部都委會中,因新北市並沒有「懲罰性回饋」方案,也沒杜絕工業違規的做法,因此被打回票。

至於中和元氣大鎮、樹林古鼎、淡水國揚案等3案,還卡在內政部都委會小組會議;其他14案,連新北市都委會都無法過關,更不用說送交內政部審議。

2013年11月20日 星期三

友盛建設有限公司銷售屏東縣「棕櫚泉」建案廣告不實罰80萬元

友盛建設有限公司銷售屏東縣「棕櫚泉」建案廣告不實罰8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11/20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21120日第1150次委員會議通過,友盛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友盛建設)銷售「棕櫚泉」建案廣告,對於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之建案,使用一般住宅之用語及傢俱配置圖,就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友盛建設新臺幣8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友盛建設於廣告宣稱「新法式休閒莊園」、「社區警衛門禁管理」、「安全社區  確保居住品質單純寧靜」、「8重居家防護」、「6道園區安全系統」,並佐以住家設計之傢俱配製圖,實易使一般及相關大眾誤認系爭建案可合法供作一般住宅使用,並據此認知作成交易決定。友盛建設之後刊登之報紙廣告雖已移除「居家」兩字,惟經檢視廣告仍載有「懷念那段在鄉居生活的日子」、「和家人孩子陪伴一起成長的親密歲月」等文字,前揭文字予人印象仍與居家生活有所聯想,而未就實際屬店鋪及一般事務所用途有所表示,整體觀察仍易使人誤認得作住宅居家使用。

公平會復表示,系爭建案建造執照和使用執照,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用途為店鋪及一般事務所。據屏東縣政府表示,倘該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後擅自變更為一般住宅使用,則違反建築法第73條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規定,是該廣告宣稱可規畫作為一般住宅使用,顯與建管法規核定用途不符。復據屏東縣政府表示,按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第1項規定,因一般住宅不屬於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及一般商業設施,不得核准變更為供住宅使用,爰友盛建設廣告宣稱之用語及傢俱配置圖,足使一般大眾誤認系爭建案可規劃一般住宅為合法使用,核屬對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3年11月6日 星期三

Singer @ Bellagio, Las Vegas 2013

Singer @ Bellagio, Las Vegas 2013
Singer @ Bellagio, Las Vegas 2013

大睦建設公司於銷售新北市「菊池寬人文行館」建案廣告不實罰20萬元。

大睦建設公司於銷售新北市「菊池寬人文行館」建案廣告不實罰2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11/05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5)日第1148次委員會議通過,大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睦公司)銷售「菊池寬人文行館」建案廣告宣稱格局「4~6房」,並將陽台、機電空間及屋突梯間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大睦公司於樂屋網刊載「菊池寬人文行館」廣告,宣稱格局為「4~6房」,且格局圖中將1樓至3樓及夾層之陽台位置以虛線標示為客廳、夾層居室、主臥房及臥房等室內空間之一部分。綜觀案關廣告手冊之圖示及文字,易使消費者誤認可作為房間使用之空間至多有6房,虛線部分屬室內空間,可供客廳及臥室等用途合法使用。惟廣告宣稱之6房,係包含原核准竣工圖說之機電空間及屋突梯間,並以二次施工將陽台變更為室內空間,依新北市政府建管單位專業意見,系爭建物倘擅自拆除陽台外牆供作室內空間係屬「陽台違章建築」,而申請補正辦理增建執照時,應檢討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若以基地內每棟建築物增建部分計算將超過法定容許值,故僅部分建築物得辦理增建執照;另地下一層及屋突一層倘作為居室使用,涉有未經核准擅自變更使用情事,且機電及梯間未計入容積地板面積,若欲補正,應辦理增建執照,且該空間須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並檢討相關法令,惟亦僅部分建築物得辦理增建執照,而未依原核准使用用途使用,涉及建築法令規定。

        公平會最後表示,按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建物用途情狀,為影響消費者交易與否決定因素之一,消費者據廣告內容僅認知於購屋後得依廣告揭示之用途使用,而難以知悉廣告所載之用途違反建管法規或無法補正之情事,則系爭廣告表示之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已有相當大之差距,足認大睦公司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3年11月5日 星期二

有關9家民營電廠聯合行為案經日前行政院訴願會撤銷罰鍰部分,今重為適法之處分總計併處60億5,000萬元罰鍰

有關9家民營電廠聯合行為案經日前行政院訴願會撤銷罰鍰部分,今重為適法之處分總計併處605,00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11/05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2115日第1148次委員會議通過,就該會於102313日處分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麥寮)、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平)、長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生)、新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桃)、嘉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惠)、森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霸)、星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能)、國光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光)、星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元)等9家民營電廠(IPP業者),以意思聯絡方式,聯合拒絕調整與台電公司之購售電費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乙案,經日前行政院撤銷罰鍰部分,重為適法之處分,分處麥寮新臺幣(下同)182,000萬元罰鍰、和平132,000萬元罰鍰、長生61,000萬元罰鍰、新桃55,000萬元罰鍰、森霸5億元罰鍰、星能4億元罰鍰、國光38,000萬元罰鍰、嘉惠37,000萬元罰鍰、星元1億元罰鍰總計併處605,0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先前調查發現9家民營電廠於978月迄10110月間以意思聯絡方式,達成共同拒絕調降容量費率之合意,顯屬約束各民營電廠與台電公司自由調整價格之事業活動,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規定之行為,爰予處分,並因本案屬情節重大案件,嚴重影響市場競爭秩序,該會爰依據1001125日修正實施之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2項提高罰鍰規定,經考量各民營電廠之市場地位、危害市場程度、已為損害之補救措施、各民營電廠營業額、配合調查態度等因素斟酌罰鍰額度,總計併處632,000萬元罰鍰。

公平會再表示,9家民營電廠不服該會之處分,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行政院於102912日作出訴願決定,對於該會就9家民營電廠為聯合行為之事實調查及認事用法予以肯認,卻對於罰鍰予以撤銷,主要理由有三:第一、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2項暨「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辦法」,是否兼具剝奪不法利得之性質,或僅係提高罰鍰上限之規定;第二、本案違法行為期間跨越新舊法時期,該提高罰鍰之法律效果是否為民營電廠所得預見可能,而得以分段斟酌罰鍰;第三、各民營電廠之可責性是否相同,應詳實依「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辦法」規定,計算各民營電廠可裁處罰鍰之基本數額,以及是否考量該會處分後,所有民營電廠已與台電公司換文修約等問題。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針對行政院質疑部分,該會除了召開學者專家座談會釐清相關法律適用原則外,亦蒐集相關實務見解。對於公平交易法增訂第41條第2項暨「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辦法」之性質問題,依據立法理由,乃考量獨占事業濫用市場力量行為與聯合行為,對於市場競爭秩序影響甚大,經該會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以嚴懲違法行為,進而達到遏止違法之效果,觀其本質確實是提高罰鍰,但不限於剝奪不法利得之本旨。

另對於本案聯合行為違法期間跨越公平交易法新舊法期間之法律適用問題,依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判決及10228日法律字第10203501570號法務部函釋等見解,咸認聯合行為屬繼續性之行為、法律上之一行為,而繼續性之行為持續至新法期間者,則應全部適用新法。

至於各民營電廠之可責性是否相同,應詳實依「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辦法」規定,計算各民營電廠可裁處罰鍰之基本數額問題,經該會依「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辦法」,計算各民營電廠於4年違法期間之銷售金額之百分之三十,即各家民營電廠可處罰鍰之「基本數額」,總計1,380億元,縱使依民營電廠之訴求,僅設算公平交易法1001125日增訂實施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23項之「新法期間之基本數額」,亦高達311億元,均遠高於各民營電廠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百分之十之法定罰鍰上限,總計122億元。

公平會最後表示,經釐清爭點後,依相關法理、原則、公平交易法及情節重大案件之罰鍰計算辦法等規定,仍維持原處分罰鍰金額,惟依「訴願法」第95條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爰對於行政院訴願決定質疑是否分段斟酌新舊法罰鍰額度,以及考量該會處分後,所有民營電廠已與台電公司換文修約等情狀,各酌減3,000萬罰鍰,爰作成上開處分,總計併處9家民營電廠605,0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