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6日 星期三

大睦建設公司於銷售新北市「菊池寬人文行館」建案廣告不實罰20萬元。

大睦建設公司於銷售新北市「菊池寬人文行館」建案廣告不實罰2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3/11/05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5)日第1148次委員會議通過,大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睦公司)銷售「菊池寬人文行館」建案廣告宣稱格局「4~6房」,並將陽台、機電空間及屋突梯間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大睦公司於樂屋網刊載「菊池寬人文行館」廣告,宣稱格局為「4~6房」,且格局圖中將1樓至3樓及夾層之陽台位置以虛線標示為客廳、夾層居室、主臥房及臥房等室內空間之一部分。綜觀案關廣告手冊之圖示及文字,易使消費者誤認可作為房間使用之空間至多有6房,虛線部分屬室內空間,可供客廳及臥室等用途合法使用。惟廣告宣稱之6房,係包含原核准竣工圖說之機電空間及屋突梯間,並以二次施工將陽台變更為室內空間,依新北市政府建管單位專業意見,系爭建物倘擅自拆除陽台外牆供作室內空間係屬「陽台違章建築」,而申請補正辦理增建執照時,應檢討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若以基地內每棟建築物增建部分計算將超過法定容許值,故僅部分建築物得辦理增建執照;另地下一層及屋突一層倘作為居室使用,涉有未經核准擅自變更使用情事,且機電及梯間未計入容積地板面積,若欲補正,應辦理增建執照,且該空間須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並檢討相關法令,惟亦僅部分建築物得辦理增建執照,而未依原核准使用用途使用,涉及建築法令規定。

        公平會最後表示,按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建物用途情狀,為影響消費者交易與否決定因素之一,消費者據廣告內容僅認知於購屋後得依廣告揭示之用途使用,而難以知悉廣告所載之用途違反建管法規或無法補正之情事,則系爭廣告表示之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已有相當大之差距,足認大睦公司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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