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8日 星期三

新莊「W TOWER越世紀」預售屋建案廣告不實!長煜建設開發公司罰50萬元、達永建設公司罰50萬元、好漾廣告公司罰30萬元

新莊「W TOWER越世紀」預售屋建案廣告不實!長煜建設開發公司罰50萬元、達永建設公司罰50萬元、好漾廣告公司罰3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11/28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 (28) 日第1099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長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煜公司)、達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永公司)及好漾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漾公司)銷售「W TOWER越世紀」預售屋建案,於「屋頂層景觀休憩公設配置參考圖」宣稱「S影音劇院」、「U親子律動館」、「T棋藝會館」,及廣告圖冊宣稱「77影音劇院+親子律動館+ 棋藝會館」、「73領袖宴客廳」等公共設施,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長煜公司新臺幣50萬元、達永公司新臺幣50萬元、好漾公司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長煜公司、達永公司及好漾公司合作銷售「W TOWER越世紀」建案,於屋頂層景觀休憩公設配置參考圖及廣告圖冊刊載前述影音劇院等公共設施,足使消費者認知於購屋後,得享有及使用案關公共設施。惟查前開公共設施位置於建築執照突二層、突三層平面圖及地上一層平面圖上登載用途為「機電設備空間」及「自行車位」空間,據新北市政府提出意見表示,案關廣告層突二、三層公共設施因屬「居室」與原核准圖說不符,且有違反容積管制之嫌,日後恐涉違規使用部分應依建築法第73條與第91條規定辦理,且本建案原核准內容地面一層設置自行車位29輛,倘涉及都審決議內容之變更,應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依規定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又長煜公司及達永公司自承,案關廣告宣稱影音劇院、親子律動館、棋藝會館、領袖宴客廳等公共設施與原核准之建造執照施工平面圖不符,且並未向新北市政府申請變更設計,致建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日後倘依廣告內容使用將有遭裁罰、命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等處分之風險。是上開廣告表示之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有相當大之差距,其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並將導致不正競爭之效果,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2年11月14日 星期三

三重「三和硯」建案廣告不實!山琳建設公司罰50萬元、璞石開發公司罰30萬元

三重「三和硯」建案廣告不實!山琳建設公司罰50萬元、璞石開發公司罰3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11/14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14)日第1097次委員會議通過,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琳公司)及璞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璞石公司)銷售「三和硯」建案,於廣告內容刊載違章公共休閒設施圖片,並於傢俱配置參考圖將「機電設備空間」位置標示為居室空間之一部分,對於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該會爰分別處山琳公司新臺幣50萬元、璞石公司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調查發現,「三和硯」建案廣告內容刊登有「KARAOKE」、「LOUNGE BAR」與「BODY GYM」公共休閒設施圖片,惟前述設施係利用該建案地下1樓防空避難室空間設計配置,而據新北市政府表示,「三和硯」建案並未就地下1樓防空避難室用途,申請變更設計為前述公共休閒設施使用,且其申請容積面積已達允建容積上限,倘該建案地下1樓於領得使用執照後,未依原核定之防空避難室使用類組使用,係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應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核處。

另公平會亦發現,「三和硯」建案於現場散發與網路所刊登傢俱配置參考圖,將「機電設備空間」套繪成臥室或客廳之一部分使用。惟據新北市政府表示,該建案之「機電設備空間」並未申請變更設計或核准改為臥室或客廳使用,且其申請免計容積已達規定上限,倘以加計容積樓地板而申請變更該用途,將逾越允建容積;該建案之「機電設備空間」倘未依原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而將其變更為臥室或客廳使用,亦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而應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核處。
公平會表示,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公共設施情狀、建物用途與室內使用空間,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及交易決定之重要因素,一般消費者觀諸上開廣告圖片,僅認知於購屋後,得享有、使用案關公共休閒設施及依圖示裝潢、規劃臥室或客廳起居空間,往往難以知悉該圖片所載內容乃違反建管法規,而將有遭罰鍰、停止使用、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之風險。本案廣告之內容表示與事實不符,且有足以引起一般消費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核屬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2年11月7日 星期三

台北市「首善」建案廣告不實!英德建設公司罰100萬元及摩根廣告公司罰55萬元

台北市「首善」建案廣告不實!英德建設公司罰100萬元及摩根廣告公司罰55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11/07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7)日第1096次委員會議通過,英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德公司)及摩根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摩根公司)銷售位於臺北市都市計畫「策略型工業區」之「首善」建案,其廣告使用一般住宅用語及圖示,並就地下1樓機車停車空間為公共休閒設施配置圖示,對於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該會爰分別處英德公司新臺幣100萬元、摩根公司新臺幣55萬元罰鍰。
公平會調查發現,「首善」建案於網路刊登之廣告,使用一般住宅之文字說明及繪有客廳、臥房、浴室、廚房等供住宅使用之起居設施配備圖示,惟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該建案位處「策略型工業區」,其建照申請書記載之建築物用途為「辦公、服務類(G類)」,依法不得做住宅銷售、使用。因此,倘「首善」建案房屋買受人依廣告內容將其為一般住宅使用,則屬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而有遭罰鍰、停止使用、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之風險。
另公平會亦發現,「首善」建案銷售中心現場所使用之公設配置圖示,將地下1樓機車停車位規劃配置為公共休閒設施,然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前述規劃配置涉及免計容積檢討,未來應無法依該圖示所示辦理變更設計。因此,倘依廣告內容設置該等公共設施乃屬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且於嗣後已無補正之可能。
公平會表示,由於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公共設施與建物用途情狀,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及交易決定之重要因素,一般消費者觀諸前述廣告,僅認知於購屋後,得享有、使用案關公共休閒設施及為一般住宅使用,往往難以知悉該等網頁及圖片所載內容乃違反建管法規,而將有遭罰鍰、停止使用、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之風險。故本案廣告之內容表示乃與事實不符,且有足以引起一般消費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核屬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2年11月1日 星期四

2012年10月31日 星期三

「東驊大陽明」建案廣告不實!東騏公司罰250萬元

「東驊大陽明」建案廣告不實!東騏公司罰25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10/31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1011031日第1095次委員會議通過,東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騏公司)於銷售「東驊大陽明」建案廣告上,對於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之建案廣告使用「起居室」、「休息室」等字樣,並以臥房、客廳、廚房、衛浴等設施為圖示,就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東騏公司新臺幣2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東騏公司於案關廣告「家配設置」圖、空間格局配置參考圖刊載有「起居室」、「休息室」等字樣,並以臥房、客廳、廚房、衛浴等設施為圖示。整體以觀,實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建築物除供一般商業設施用途外,亦可供一般住宅使用,並據此認知作成交易決定。
公平會復表示,依桃園縣政府專業意見,「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申請一般商業設施使用,不得為一般住宅使用。」,且依內政部函示意旨,乙種工業區設置之建築物如變更為住宅使用,不符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無從依其規定辦理變更使用。案關建案依桃園縣政府所核發建造執照,已載明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桃園縣政府復表示甲、乙種工業區核准作一般商業設施使用之建築物,於核准建造執照時已加註「應依建築物核准用途使用,不得違規作其他使用」,並於使用執照加註「本案應於廣告物標示『本案為甲、乙種工業區不得移作住宅使用』及原核定之使用用途。」故本案承購者倘將案關建物作為一般住宅使用,除不得辦理變更使用用途外,另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得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有遭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風險。是東騏公司銷售「東驊大陽明」建案廣告標示「使用分區:乙種工業用地,申請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廣告內容刊載有「起居室」、「休息室」等字樣,並以臥房、客廳、廚房、衛浴等設施為圖示,使消費者誤認案關建案可供一般住宅使用,其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易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並對守法競爭同業產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該對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合遠首藏」建案廣告不實!合遠建設公司罰40萬元及天滙實業公司罰20萬元

「合遠首藏」建案廣告不實!合遠建設公司罰40萬元及天滙實業公司罰2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10/31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11031日第1095次委員會議通過,合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天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合稱被處分人)銷售「合遠首藏」建案,於廣告上之「傢俱配置參考圖」將陽台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的一部分,就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合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並處天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建物用途情狀,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交易決定因素之一,一般消費者據廣告內容僅認知於購屋後得依廣告揭示之用途使用,而難以知悉廣告所載之用途違反建管法規,有遭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風險。按系爭「傢俱配置參考圖」及廣告DM所繪平面配置內容,將陽台位置標示為臥室之一部分,且廣告內容均未標示、說明陽台所在位置及範圍,整體觀之,易使消費者誤認該陽台所在位置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可比照規劃使用。雖被處分人稱已於銷售時明白告知消費者相關建築法規及二次施工之責任與風險請其先簽署「變更申請圖說」方可施工,惟按陽台變更作為室內空間使用是否違反建管法令及其違反之法律效果,涉及建築相關法令之解釋及認定,尚非不具該等專業知識之一般消費者在閱覽廣告時所得判斷。至被處分人宣稱其於銷售時已明白告知建築法令及二次施工責任與風險,並無礙廣告散布時所造成不當誘引交易之效果,亦對守法廣告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系爭廣告表示之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有相當大之差距,其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故本案被處分人就其商品之用途及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款規定。

2012年10月21日 星期日

The Lone Cypress, 17-Mile Drive (Singer @ Carmel 17 mile drive)


The Lone Cypress, 17-Mile Drive
Singer @ Carmel 17 mile drive
17-Mile Drive is a scenic road through Pacific Grove and Pebble Beach on the Monterey Peninsula in California, much of which hugs the Pacific coastline and passes famous golf courses and mansions. Part of it serves as the main road through the gated community of Pebble Beach. Inside this community, nonresidents have to pay a toll to use the road.[1] Like the community, the majority of 17-Mile Drive is owned and operated by the Pebble Beach Corporation. The 17-Mile Drive is a 17-mile (27 km)-long scenic loop having five entrances, including one at California State Route 1 and one at Pacific Grove off Sunset Drive.
http://en.wikipedia.org/wiki/17-Mile_Drive

《從零,到一百》Taipei Assassins(TPA台北暗殺星)奪冠之路全紀錄

《從零,到一百》Taipei AssassinsTPA台北暗殺星)奪冠之路全紀錄
【資料來源Woody Allen 
http://www.youtube.com/watch?v=pI47zdMhX3I

也許真的是神預測吧,從106TPA打敗NJS的第一場,我就有一股預感:TPA在這次世界大賽會走得很遠很遠。所以當天我就果斷的決定要替他們完成一部紀錄片。
這是我第五次製作影片,其實上一部已經是2年多前,很多東西都生疏掉了,但TPA給我的感動足以成為完成此片的最大動力。
本片從TPAG1拿下台港澳區域冠軍一直到世界8強、世界4強、總冠軍,中間穿插著主播的對話和我自己的OS銜接成一部完整的紀錄片。
所有翻譯/字幕和剪輯都是我自己獨力完成,但是小弟只是個普通大學生非專業人員,所以翻譯多少有些偏誤,但是整體文意應該相去不遠。
本片全長70分鐘,共耗費10/6~10/17整整12天的時間,每天4個小時以上的時間製作,但是這跟TPA這一路所受的磨難和壓力比起來不算什麼。原本想趁TPA剛拿­下冠軍時就發布,但是太困難了,我光是把冠軍賽的影片剪接加翻譯就弄了兩天,建構跟上傳也花了一整天。
如果你看完之後,你有受到感動,如果你覺得這是一部有價值的紀錄片,請你將他推上來,讓更多TPA的紛絲、或者是不知道TPA的人、甚至是TPA的隊員都能看到這一份感動­和心血。我只希望自己的一點作為能讓TPA和所有人感受到TPA給予我的感動有多深刻,而我能回饋他們的又有多少。
發佈者:Woody Allen
發佈日期:2012-10-18
 

 
Taipei AssassinsTPA台北暗殺星)電玩奪冠路網友製作熱血影片冠軍獎金 每人可拿逾300
【資料來源 The Liberty Times 2012/10/21
「台北暗殺星」(TPA)摘下電玩《英雄聯盟》第二季世界冠軍,網友woodyallen連續十二天,每天花四小時,為「台北暗殺星」製作一支長達七十分鐘的「《從零,到一百》台北暗殺星奪冠之路全紀錄」紀錄片,十八日上傳,短短不到三天觀看人次已突破三十七萬!
貼上網不到三天 37萬人次觀看
「台北暗殺星」昨天舉辦榮耀共享見面會,現場兩百五十個粉絲座位座無虛席,當TPA出場時,全場尖叫聲四起,聲勢宛如超級巨星,TPA成員會後也和粉絲一一握手和擁抱。
遊戲公司也當場宣佈好消息,這一次台北暗殺星在國際比賽奪冠的一百萬美金獎金,不抽成,全部平分給選手,估計每人可以得到台幣三百多萬元。
Woodyallen表示,「台北暗殺星」從十月六日打敗NJS的第一場,他就有預感TPA在這次的世界大賽中會「走得很遠很遠」,決定要為TPA完成一部紀錄片。
片子從TPA拿下台港澳區域冠軍,一直進軍到世界八強、四強、總冠軍賽,所有的翻譯、字幕與剪輯都獨自完成。
Woodyallen指出,「TPA給予的感動是我完成此片的最大動力,這也讓我體會到『被嘲笑的夢想,更有實現的價值』。」因為最初很多人看不起TPA,嘲笑他們的夢想,面對各種負面聲浪,TPA的眼神卻始終堅定不移,言談中充滿自信。
TPA一剛始在十二支入圍隊伍中,實力預測被排在十一名,最後獲得冠軍的確讓台灣電玩迷熱血沸騰。



2012年10月19日 星期五

義大公司於其「義大世界購物廣場」網站廣告不實罰5萬元

義大公司於其「義大世界購物廣場」網站廣告不實罰5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10/19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1093次委員會議通過,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義大公司)於其「義大世界購物廣場」(E-DA OUTLET MALL)網站所載之「7月尋寶快訊」廣告DM中刊登NIKE運動鞋促銷資訊,廣告宣稱該商品「原價1,600  E-DA960元」,就商品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故處義大公司新臺幣(下同)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義大公司網路DM10171日至720日期間,登載NIKE運動鞋促銷資訊,廣告宣稱「NIKE Air Max灰色運動鞋 原價1,600  E-DA960元」等語,惟該會調查發現系爭運動鞋商品原價應為5,550元,實際銷售之優惠價格則為3,330元,就上開情事,義大公司自承係因DM誤植所致。是以,案關網路DM宣稱「NIKE Air Max灰色運動鞋 原價1,600  E-DA960元」乙情,乃與事實不符,其差異難為一般大眾所接受,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2年10月17日 星期三

巨大機械工業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價格並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違反公平交易法罰350萬元

巨大機械工業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價格並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違反公平交易法罰35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2/10/17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11017日第1093次委員會議通過,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合約書條款限制經銷商自由決定轉售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另以合約書條款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核屬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規定。公平會除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二項違法行為外,併處新臺幣3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經查巨大公司與經銷商簽訂經銷合約書,除訂定締約雙方之權利義務,並訂有違約及終止合約之條款,以作為履約之監督機制,系爭合約書具有一定之約束力。而巨大公司自承因經銷商要求更高的拘束力,遂將建議售價規範明訂於經銷合約書中,以形成共識約束力量,作為管理機制的必要。依經銷合約書規定,經銷商倘未參考「建議售價」銷售商品,則可能遭受終止合約之處罰。經銷商之價格設定自由,實已受前開不利益制裁配合措施之拘束,故已足以限制經銷商決定轉售價格之自由。
公平會復表示,巨大公司除上開違法行為外,同時以經銷合約書條款要求經銷商不得從事網路銷售。按交易資訊透明係確保效能競爭之重要因素,而網路訊息流通迅速與資訊內容豐富,消費者多習慣於實體購物前先於網路詢價。經銷商以買斷方式購進美巨大公司產品,本應允許經銷商依成本及供需狀況決定經銷管道並為自由價格競爭,然巨大公司限制經銷商之網路銷售,經銷商不得上網銷售、限制經銷商爭取交易之自由、亦限制經銷商對於不同品牌之銷售安排及成本管理,將抑制價格之競爭與資訊透明,實已限制經銷商競爭及爭取交易之自由,並剝奪經銷商對於不同品牌自由決定銷售方式,而有限制競爭之疑慮。
公平會指出,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經銷商轉售價格並限制經銷商從事網路銷售,抑制價格的競爭,並於合約書條款規定以終止合約為處罰,約束事業活動,降低經銷商間之效能競爭,致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及第19條第6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