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8日 星期六

知森堂建設於「知森堂花園廣場NO.2」建案廣告不實罰500萬元

知森堂建設於「知森堂花園廣場NO.2」建案廣告不實罰50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6)日第852次委員會議決議,知森堂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知森堂公司)於「知森堂花園廣場NO.2」建案廣告刊載「豪宅享受,平價擁有」,並於實品屋為一般住宅之規劃,對於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前開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依本建案使用執照所載,其基地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而建物主要用途為一般商業設施(一般零售業、一般事務所),據臺北縣政府表示,乙種工業區不得為一般住宅使用,作為「住宅」使用者,依法無從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且應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處理。準此,故系爭建案依法不得作為住宅使用,惟知森堂公司於本案廣告宣稱「豪宅享受,平價擁有」,並於實品屋為客廳、臥室、廚房及衛浴設備等一般住宅之規劃,足以使人誤認系爭建案可供住宅使用,核屬對於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公平會經審酌知森堂公司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除命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0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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