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9日 星期三

昌宜建設公司南港「經貿DJ」建案廣告不實

昌宜建設公司南港「經貿DJ」建案廣告不實
【資料來源:2009/04/29公平交易委員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98年4月29日第912次委員會議決議,昌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臺北市南港「經貿DJ」建案廣告,將陽台及雨遮位置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就其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除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昌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8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據「經貿DJ」建案所在地之建築法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現場勘查後表示,該建案於領取使用執照後,破壞各樓之雨遮、陽台外牆,並於外緣加裝玻璃窗,致使雨遮、陽台變成室內居室使用,增加樓地板使用面積,未經檢討建蔽率、容積率及相關法規並領得建造執照,已違反建築法第9條第2項增建行為,且已依違建查報在案。
公平會強調房屋銷售廣告所描述之建物用途情狀,為影響消費者承購與否交易決定因素之一,一般消費者據廣告內容僅認知於購屋後得依廣告揭示之用途使用,而難以知悉廣告所載之用途違反建管法規,有遭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風險。據系爭建案樓層平面竣工圖查悉,案關廣告所載之樓層於客廳外緣位置原設計為陽台,而主臥室外緣位置則為雨遮。惟案關「傢俱配置參考圖」所繪平面配置內容,該陽台位置為客廳之一部分,而雨遮則為主臥房之一部分,案關表示已使消費者誤認該陽台與雨遮所在位置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可比照規劃合法使用。案關廣告表示內容業經臺北市政府認定並查報拆除在案,且已造成該建案之住戶實際遭到建管單位拆除之損害,是系爭廣告表示之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有相當大之差距,其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之程度,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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