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31日 星期三
環球購物中心公司於紙本DM刊載「幸福心喜~天天送你出國遊」活動廣告不實罰2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03/31】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3 月31日第960次委員會議通過,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週年慶廣告紙本DM刊載「幸福心喜~天天送你出國遊」活動,其所送雙人臺北-首爾來回機票贈品與宣稱不符,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命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事業對於廣告內容應盡真實、正確及完整表示之義務。經調查發現,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於週年慶第一波(98年10月29日至11月11日)廣告紙本DM刊載「幸福心喜~天天送你出國遊」活動,推出活動期間消費滿額抽獎贈送、或於首4日(98年10月29日至11月1日)當日消費額滿3,000元之前500名消費者免費贈送雙人臺北-首爾來回機票,惟對於該週年慶活動所贈機票之使用限制,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僅於廣告DM中刊載「未說明之處以現場公告為準」、「機票及相關使用規定依華碩旅行社規定為主」等語,而未具體將機票使用之限制事項予以明白揭示,使消費者誤認其透過案關活動所獲得者係得單獨使用之機票,但消費者實際上所獲贈者乃係「機票兌換券」,必須額外消費參加華碩旅行社或其他旅行社之團體旅遊,或透過華碩旅行社代訂而換得金額不等之折價優惠,亦即消費者尚難單憑所獲贈之「機票兌換券」單獨享受臺北-首爾雙人來回免費機票之利益,故實與消費者對該廣告內容之認知有間,究其行為核屬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0年3月20日 星期六
2010年3月18日 星期四
Condor S.A. "Desert_not even a speck of dust"
2010年3月17日 星期三
中國信託銀行於信用卡廣告刊登「刷中信白金卡天天享用紅利點數600點升等高鐵商務車廂」廣告不實罰5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03/17】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決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國信託銀行)於信用卡廣告刊登「刷中信白金卡天天享用紅利點數600點升等高鐵商務車廂」廣告,就其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廣告係事業爭取交易之行為,廣告主對於其所刊播之廣告與宣稱之服務,應克盡查證及真實表示之義務,倘廣告主未詳加查證而逕予刊播,除使消費者無法正確選擇所需服務外,同時亦對其他守法之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
本案中國信託銀行於電視、網路、高鐵站內廣告、帳單信封等傳播媒介刊登「刷中信白金卡天天享用紅利點數600點升等高鐵商務車廂」廣告,其活動背景為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高鐵)配合提供升等商務車廂服務,台灣高鐵按其作業規則提供白色車次(原價)每班限量提供5至10個升等座位,藍色車次(85折)每班限量提供10至20個升等座位,橘色車次(65折)每班限量則提供2至5個升等座位予各配合銀行共同分配,惟中國信託未能查證該作業規則之確實限制數量,即逕為廣告。又其中電視廣告通篇內容並未以旁白或文字說明該升等優惠為限量提供,足使消費者產生持中信卡赴高鐵站即可以紅利點數升等商務車廂之印象,另案關網路廣告、高鐵站內廣告、帳單信封廣告中,雖載有「升等座位有限」、「限量升等」之詞句,惟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亦僅得將該限量與運輸工具之最大配合運量產生聯想,而尚難認知該升等亦因台灣高鐵公司就各色車次限量配合之作業規則,而另有相當數量之限制。
公平會最後表示,中國信託銀行於製作、使用廣告前未盡廣告之充分準備及詳加查證之義務,且其亦未能於廣告內容中就升等數量限制為相當揭示以提示消費者,難謂已克盡其廣告主明確、完整表示之義務,爰足認其廣告表示內容與事實不符,而有引起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核屬就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遠雄房屋公司 於廣告刊載「永續40年 只有遠雄能」、「遠雄40年」等語廣告不實罰5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03/17】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 (17) 日第958次委員會議決議,遠雄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遠雄房屋公司) 於廣告刊載「永續40年 只有遠雄能」、「遠雄40年」等語,就其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該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遠雄房屋公司於網站及報紙廣告刊載「永續40年 只有遠雄能」,並於電視廣告宣播「遠雄40年」,則依相關交易相對人普通注意力之認知,該廣告用語應指以遠雄為名之事業主體存續期間已達40年,且「永續40年 只有遠雄能」之廣告表示中,「永續40年」與「只有遠雄能」併載,並傳達於競爭同業間僅其存續期間達40年之意涵。惟依遠雄房屋公司所引證遠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遠雄建設公司) 之設立時間,迄遠雄房屋公司刊載廣告時均未達40年,且查「遠雄企業團」所屬事業亦無存續期間達40年者,其於廣告所稱「永續40年 只有遠雄能」、「遠雄40年」等語已為不實;況與遠雄建設公司同列建築投資業之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事業設立時間均已逾40年,益徵遠雄房屋公司「永續40年 只有遠雄能」之廣告表示屬虛偽不實,且將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就其事業主體之存續期間產生誤認,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0年3月16日 星期二
Selinah "Help us provide us the treatment that can give someone a second chance"
Selinah "Help us provide us the treatment that can give someone a second chance"
Philosophy/Solution
The aim for Ogilvy Johannesburg was to capture something that really happened, unenhanced by any cinematic or post production manipulation. We found a real aids sufferer who was on deaths door and recorded her recovery day by day once she started the medication from Topsy. To achieve that we rigged the camera in the ceiling and filmed Selinah every day for 1 hour, editing her 90 day recovery into a 95 second spot.Selinah is alive and well today, unrecognisable from the woman we first met.
Title "Selinah"
Agency Ogilvy Johannesburg
City Johannesburg
Production Company: Egg Films
Advertiser Topsy Foundation
Brand Name Topsy Foundation
Date of First Publication 2010
Market South Africa
Country of Production South Africa
Language English
Type Television
Tagline: Help us provide us the treatment that can give someone a second chance
Creative Director Fran Luckin, Bridget Johnson
Art Director Robyn Bergmann
Copywriter Stephanie Van Niekerk
Director Kim Geldenhuys
Director of Photography Kim Geldenhuys
Producer Kerry Hosford, Rozanne Rocha-Gray
Agency Producer Lisa Wides
Sound Leah Siegel, Human
2010年3月11日 星期四
「最高峰」建案廣告不實!富都新公司罰200萬元及信義房屋罰10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03/03】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99年3月3日第956次委員會議決議,富都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都新公司)及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義公司)於銷售「最高峰」建案廣告上,對於使用分區為一般事務所之建案,使用一般住宅用語及圖示,並就陽台設計、公共設施及夾層設計等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富都新公司新臺幣200萬元罰鍰,處信義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最高峰」建案於傢具配置平面圖及銷售中心實品屋裝潢之隔間規劃及擺設均與一般住宅無異,於廣告傳單宣稱絕版3米8時尚名宅……等;強調多項居家與親子休憩設備、居家安全設備;次於傢具配置平面圖上,將陽台位置設計為室內使用空間之一部分;又於1F一層景觀設計配置圖、及B1F地下一層VIP設計配置圖上刊載多項公共設施,及於各廣告傳單刊載該等公共設施實照或3D合成參考圖;復於銷售實品屋採夾層裝潢設計。惟查該建案使用執照,其使用分區為第2種商業區,核准第2層至20層之用途為一般事務所,僅21層及22層核准用途為集合住宅、 1樓核准用途為「店鋪、法定空地及廊道」、地下1樓核准用途為「停車空間」、且無核准施作夾層。復據臺北縣政府表示,倘系爭建案將原核准「一般事務所」用途變更為「住宅」使用,及於1樓及地下1樓施作多項公共設施,已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又倘將陽台變更為室內空間,及施作夾層以增加樓地板面積使用,係涉及違章建築,應由臺北縣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拆除。
據上,系爭建案標準層隔間圖、傢具配置平面圖、1F一層景觀設計配置圖、B1F地下一層VIP設計配置圖、銷售實品屋裝潢及廣告傳單等廣告內容表示與事實不符,其差異難為一般大眾所接受,而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2010年3月10日 星期三
休閒國聯公司廣告不實及未充分揭露加盟重要資訊罰5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03/03】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956次委員會議決議,休閒國聯股份有限公司於「鮮芋仙精緻甜品專賣店加盟辦法『利潤評估』」項目宣稱「淨利率約20~35%」、「預估回收期6至15個月」等內容,就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且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10日前,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重要交易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2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休閒國聯股份有限公司於其加盟辦法廣告上宣稱「淨利率約20~35%」、「預估回收期6至15個月」等內容,欠缺計算基礎及未充分掌握加盟店之營業實績,嗣後逕以營業績效最佳之直營店業績推估回收期,其廣告亦未清楚載明資料來源及計算基礎,該等宣稱實難謂有據,且差異程度難為一般大眾所接受,足使有意加盟者產生錯誤認知,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另該會為確保加盟事業的公平競爭,避免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隱匿重要交易資訊,影響連鎖加盟的交易秩序,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與加盟相關的重要交易資訊應以書面提供給交易相對人參考,倘加盟業主有隱匿重要交易資訊或妨礙交易相對人審閱契約的情事,對交易相對人顯失公平、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據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加盟店開店前之首批進貨費用、裝潢工程費用等,及加盟經營關係生效後所生之「購買商品或服務」、「資本設備」費用等資訊,僅加盟業主充分知悉,又其中大多屬加盟店無法自行對外採購之指定商品,應於簽約前以書面提供予交易相對人,俾使處於資訊弱勢之加盟店獲得充分資訊,以衡估其負擔能力及成本效益值,據以判斷加盟與否。而交易相對人無法由休閒國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文件,完整獲悉「加盟業主於簽立加盟契約前及加盟契約存續期間所收取其他費用之金額及計算方式」之重要交易資訊,已構成隱匿重要交易資訊之行為。故休閒國聯股份有限公司未以書面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重要交易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經審酌休閒國聯股份有限公司的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違法後態度等情狀,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命其停止前2項違法行為,作成前開處分。
「Jumelle a+ 纖奈兒山茶花精粹」產品攀附商譽罰2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03/10】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99年3月10日第957次委員會議決議,真愛無瑕有限公司於廣告刊載與他事業之「CHANEL」、「No5」表徵有涉之文句,攀附他事業商譽,並利用他事業努力成果,以推展自身商品,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真愛無瑕有限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指出,真愛無瑕有限公司於「Jumelle a+ 纖奈兒山茶花精粹」產品廣告通篇內容介紹,多處刊載與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屬開曼群島商香奈兒精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創始者COCO CHANEL女士、「CHANEL」品牌、「CHANEL NO 5」商品名稱有涉之文句,諸如:「直到日本山茶花研究權威Dr.HANIMA發現山茶花內具有強力促進脂肪化謝作用的皂草甘精華(Floratheasaponin6),並將之命名為『Camellia No.6』」、「Coco Chanel以獨特的美學讓山茶花成為時尚最雋永的經典圖騰,但在2009年,這朵東方之花卻伴隨著一個名字-Camellia NO.6,以另一番時尚新意象在日本各地恣意綻放!」、「有別Chanel賦予山茶花廣為人知的時尚基因,Camellia No.6是山茶花原生的深層內涵」及「No.5+1種完美體態=No.6」。惟其「Jumelle a+ 纖奈兒山茶花精粹」產品與COCO CHANEL女士、「CHANEL」品牌及「CHANEL No 5」商品並無任何關連性,真愛無瑕有限公司於廣告刊載與「CHANEL」、「No 5」表徵有涉之文句,易致使人誤以為「Jumelle a+ 纖奈兒山茶花精粹」產品或其相關營業活動與他事業具有一定之商業合作關係,其意圖攀附他事業及其產品之聲譽,並利用他事業努力成果,以推展自身商品,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