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7日 星期三

遠雄房屋公司 於廣告刊載「永續40年 只有遠雄能」、「遠雄40年」等語廣告不實罰50萬元

遠雄房屋公司 於廣告刊載「永續40年 只有遠雄能」、「遠雄40年」等語廣告不實罰5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03/17】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 (17) 日第958次委員會議決議,遠雄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遠雄房屋公司) 於廣告刊載「永續40年 只有遠雄能」、「遠雄40年」等語,就其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命該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遠雄房屋公司於網站及報紙廣告刊載「永續40年 只有遠雄能」,並於電視廣告宣播「遠雄40年」,則依相關交易相對人普通注意力之認知,該廣告用語應指以遠雄為名之事業主體存續期間已達40年,且「永續40年 只有遠雄能」之廣告表示中,「永續40年」與「只有遠雄能」併載,並傳達於競爭同業間僅其存續期間達40年之意涵。惟依遠雄房屋公司所引證遠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遠雄建設公司) 之設立時間,迄遠雄房屋公司刊載廣告時均未達40年,且查「遠雄企業團」所屬事業亦無存續期間達40年者,其於廣告所稱「永續40年 只有遠雄能」、「遠雄40年」等語已為不實;況與遠雄建設公司同列建築投資業之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事業設立時間均已逾40年,益徵遠雄房屋公司「永續40年 只有遠雄能」之廣告表示屬虛偽不實,且將引致相關交易相對人就其事業主體之存續期間產生誤認,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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