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31日 星期三

環球購物中心公司於紙本DM刊載「幸福心喜~天天送你出國遊」活動廣告不實罰20萬元

環球購物中心公司於紙本DM刊載「幸福心喜~天天送你出國遊」活動廣告不實罰2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03/31】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3 月31日第960次委員會議通過,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週年慶廣告紙本DM刊載「幸福心喜~天天送你出國遊」活動,其所送雙人臺北-首爾來回機票贈品與宣稱不符,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命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併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事業對於廣告內容應盡真實、正確及完整表示之義務。經調查發現,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於週年慶第一波(98年10月29日至11月11日)廣告紙本DM刊載「幸福心喜~天天送你出國遊」活動,推出活動期間消費滿額抽獎贈送、或於首4日(98年10月29日至11月1日)當日消費額滿3,000元之前500名消費者免費贈送雙人臺北-首爾來回機票,惟對於該週年慶活動所贈機票之使用限制,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僅於廣告DM中刊載「未說明之處以現場公告為準」、「機票及相關使用規定依華碩旅行社規定為主」等語而未具體將機票使用之限制事項予以明白揭示,使消費者誤認其透過案關活動所獲得者係得單獨使用之機票,但消費者實際上所獲贈者乃係「機票兌換券」,必須額外消費參加華碩旅行社或其他旅行社之團體旅遊,或透過華碩旅行社代訂而換得金額不等之折價優惠,亦即消費者尚難單憑所獲贈之「機票兌換券」單獨享受臺北-首爾雙人來回免費機票之利益,故實與消費者對該廣告內容之認知有間,究其行為核屬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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