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7日 星期三

中國信託銀行於信用卡廣告刊登「刷中信白金卡天天享用紅利點數600點升等高鐵商務車廂」廣告不實罰5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於信用卡廣告刊登「刷中信白金卡天天享用紅利點數600點升等高鐵商務車廂」廣告不實罰5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03/17】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決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國信託銀行)於信用卡廣告刊登「刷中信白金卡天天享用紅利點數600點升等高鐵商務車廂」廣告,就其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廣告係事業爭取交易之行為,廣告主對於其所刊播之廣告與宣稱之服務,應克盡查證及真實表示之義務,倘廣告主未詳加查證而逕予刊播,除使消費者無法正確選擇所需服務外,同時亦對其他守法之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
本案中國信託銀行於電視、網路、高鐵站內廣告、帳單信封等傳播媒介刊登「刷中信白金卡天天享用紅利點數600點升等高鐵商務車廂」廣告,其活動背景為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高鐵)配合提供升等商務車廂服務,台灣高鐵按其作業規則提供白色車次(原價)每班限量提供5至10個升等座位,藍色車次(85折)每班限量提供10至20個升等座位,橘色車次(65折)每班限量則提供2至5個升等座位予各配合銀行共同分配,惟中國信託未能查證該作業規則之確實限制數量,即逕為廣告。又其中電視廣告通篇內容並未以旁白或文字說明該升等優惠為限量提供,足使消費者產生持中信卡赴高鐵站即可以紅利點數升等商務車廂之印象,另案關網路廣告、高鐵站內廣告、帳單信封廣告中,雖載有「升等座位有限」、「限量升等」之詞句,惟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亦僅得將該限量與運輸工具之最大配合運量產生聯想,而尚難認知該升等亦因台灣高鐵公司就各色車次限量配合之作業規則,而另有相當數量之限制。
公平會最後表示,中國信託銀行於製作、使用廣告前未盡廣告之充分準備及詳加查證之義務,且其亦未能於廣告內容中就升等數量限制為相當揭示以提示消費者,難謂已克盡其廣告主明確、完整表示之義務,爰足認其廣告表示內容與事實不符,而有引起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之虞,核屬就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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