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9日 星期日

Durex "O":The Power of pleasure

Durex "O":The Power of pleasure
Stimulating gel for female orgasm.
Advertising Agency: McCann-Erickson Milan
Creative Director:Federica Ariagno
Art Director:Matteo Civaschi
Copywriter:Gianmarco Milesi
Published: 28th August 2010 (Taichung)

2010年8月18日 星期三

遠傳公司 於摺頁刊載「『哈啦頭家990』費率廣告不實罰4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08/18】
遠傳公司 於摺頁刊載「『哈啦頭家990』費率廣告不實罰40萬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9年8月18日第980次委員會議通過,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遠傳公司) 於摺頁廣告刊載「『哈啦頭家990』費率每月免費贈送他網及市話各110分鐘 (不含影像電話、國際電話、國際漫遊、語音信箱、加值語音服務、特碼服務及其他免費通話分鐘數)」等語,就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4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遠傳公司前揭廣告用語予人印象,相關特碼服務應不列於「哈啦頭家990」費率每月免費贈送他網及市話分鐘數內計算,然經民眾提出檢舉表示,遠傳公司實際卻將用戶撥打「1999縣 (市) 政府便民專線」特碼服務認屬市話,並計入每月免費贈送之市話110分鐘內扣抵,已涉廣告不實情事。據公平會進行調查,遠傳公司因為帳務系統設定錯誤,將「哈啦頭家990」用戶撥打1999通話內含至市話免費分鐘數扣抵,然遠傳公司既於廣告刊載前揭表示,自應確保所提供服務內容及價格等交易條件與廣告所載相符,則其實際計費方式與其廣告表示不符,就其服務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2010年8月16日 星期一

梵谷 (Vincent Van Gogh)"Starry Night", "Self-Portrait with Bandaged Ear"

Starry Night_Vincent van Gogh 梵谷 Self-Portrait with Bandaged Ear_Vincent van Gogh 梵谷
"現代的醫學考証,認為梵谷( Vincent Van Gogh )罹患的是美尼爾症,由他的書信中得知他在日常生活中常受困于耳鳴眩暈。名畫「星月之夜」甚至被耳鼻喉神經耳科醫師解釋為美尼爾氏症發作時,因左耳病變產生的逆時鐘回轉,所以在畫中可見波浪狀旋渦回轉。因為耳鳴、耳閉塞感和聽覺過敏這些困擾更讓他割下左耳送給心愛的妓女,而和另一畫家高更住在一起常常吵架,則更是刺激了眩暈的發作…〞

Title: "Vincent Van Gogh"
Agency: Pace Advertising
City: New York
Production Company: Velocity Films
Advertiser: Coronation Fund Managers
Brand Name: Coronation Fund Managers
Business Sector: Banking & Financial Services, Investments, Stock Brokers
Country of Production: South Africa
Language: English

2010年8月4日 星期三

不禁止遠傳電信公司與新世紀資通公司結合案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08/04】
不禁止遠傳電信公司與新世紀資通公司結合案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9年8月4日第978次委員會議通過,有關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公司)擬與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世紀資通公司)結合乙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遠傳電信公司目前持有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26.74%股份,並取得過半數董監事席次。本案遠傳電信公司為進一步加強集團內部組織整合效果,擬透過其100%持有之子公司遠新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收購之方式取得新世紀資通公司最高100%之股份,再經由遠傳電信公司與遠新資通公司進行合併,以遠新資通公司為消滅公司,最終使新世紀資通公司成為遠傳電信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控制新世紀資通公司之業務經營與人事任免。同時,遠傳電信公司98年度於電信服務市場之占有率超過四分之一,上一會計年度(98年)銷售金額超過100億元,而參與結合事業新世紀資通公司上一會計年度(98年)銷售金額亦超過10億元。綜上,本案核屬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所規定之結合型態,並符合第1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須向公平會申報結合之門檻規定,且無同法第11條之1所規定除外申報之情形,故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交易委員會指出,遠傳電信公司主要業務為提供行動通訊及數據服務,新世紀資通公司目前已發展包括語音、數據、寬頻暨多媒體等超過40項電信產品,提供顧客資訊與通訊整合之電信服務。由於行動電話通訊市場與固定網路通訊市場之間的整合已經成為電信業者成長之共同趨勢,且市場目前已有中華電信公司及台灣大哥大公司2家取得行動電話通訊市場與固定網路通訊市場平台之業者相互競爭。參與結合事業加入整合行列與中華電信公司及台灣大哥大公司2家業者相互競爭的結果,可刺激現有市場資費組合與服務品質之競爭,且市場上原有數家行動及固網同業及潛在競爭者,亦可有效牽制參與結合事業之定價行為,對於整體市場之競爭程度與消費者權益並無明顯減損。同時,電信業者資費內容皆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推行,故本案結合後,對一般使用者尚無不利影響;另遠傳電信公司與新世紀資通公司原已向公平會申報結合並經公平會不禁止其結合,今因增加持股而向公平會申報結合,亦不影響渠等既存之結合關係。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本結合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爰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