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4日 星期三

不禁止遠傳電信公司與新世紀資通公司結合案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08/04】
不禁止遠傳電信公司與新世紀資通公司結合案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9年8月4日第978次委員會議通過,有關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公司)擬與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世紀資通公司)結合乙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遠傳電信公司目前持有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26.74%股份,並取得過半數董監事席次。本案遠傳電信公司為進一步加強集團內部組織整合效果,擬透過其100%持有之子公司遠新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收購之方式取得新世紀資通公司最高100%之股份,再經由遠傳電信公司與遠新資通公司進行合併,以遠新資通公司為消滅公司,最終使新世紀資通公司成為遠傳電信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控制新世紀資通公司之業務經營與人事任免。同時,遠傳電信公司98年度於電信服務市場之占有率超過四分之一,上一會計年度(98年)銷售金額超過100億元,而參與結合事業新世紀資通公司上一會計年度(98年)銷售金額亦超過10億元。綜上,本案核屬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所規定之結合型態,並符合第1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須向公平會申報結合之門檻規定,且無同法第11條之1所規定除外申報之情形,故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交易委員會指出,遠傳電信公司主要業務為提供行動通訊及數據服務,新世紀資通公司目前已發展包括語音、數據、寬頻暨多媒體等超過40項電信產品,提供顧客資訊與通訊整合之電信服務。由於行動電話通訊市場與固定網路通訊市場之間的整合已經成為電信業者成長之共同趨勢,且市場目前已有中華電信公司及台灣大哥大公司2家取得行動電話通訊市場與固定網路通訊市場平台之業者相互競爭。參與結合事業加入整合行列與中華電信公司及台灣大哥大公司2家業者相互競爭的結果,可刺激現有市場資費組合與服務品質之競爭,且市場上原有數家行動及固網同業及潛在競爭者,亦可有效牽制參與結合事業之定價行為,對於整體市場之競爭程度與消費者權益並無明顯減損。同時,電信業者資費內容皆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推行,故本案結合後,對一般使用者尚無不利影響;另遠傳電信公司與新世紀資通公司原已向公平會申報結合並經公平會不禁止其結合,今因增加持股而向公平會申報結合,亦不影響渠等既存之結合關係。因此,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本結合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爰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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