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7日 星期五

「甲山林城上城」預售屋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及未揭露各戶持分總表並提供公眾閱覽罰300萬元

甲山林建設公司銷售「甲山林城上城」預售屋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及未揭露各戶持分總表並提供公眾閱覽罰30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12/16】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12月15日第997次委員會議通過,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甲山林城上城」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及未揭露各戶持分總表並提供公眾閱覽、分送或自由取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依同法第41條規定,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抓到到白鯊了...)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購屋人於簽訂買賣契約書時,就所購房屋事先可取得之資訊相當有限,且買賣契約書多半為建築開發業者(即建商)事先單方擬定,而買賣標的之建物又尚未具體成形,就相關契約之資訊內容而言,建商無疑為具優勢地位之一方,倘購屋人須於給付定金後始得知悉,則購屋人知悉時業已處於資訊弱勢之不利地位,影響其權益。建商利用資訊不對稱從事交易,為具有高度反商業倫理及效能競爭之不正當之競爭手段。
另外,預售屋共用部分之分配涉及房地交易標的面積之計算,為購屋人決定交易與否之重大交易資訊,故各戶持分總表應足以顯示全區共用部分分攤之計算結果,建商至少應列出各戶各項目之持分占總共用部分之比例,並採行提供公眾閱覽、分送或自由取閱等方式。
據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甲山林建設公司銷售「甲山林城上城」預售屋,未於銷售現場展示契約書,卻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且未揭露足以顯示全區共用部分分攤計算結果之各戶持分總表,或列出各戶各項目之持分占總共用部分之比例,並提供公眾閱覽、分送或自由取閱,使購屋人在交易資訊不充分、不完整情況下作成交易決定,影響其權益。甲山林建設公司之行為不僅欺罔購屋人並對其顯失公平,同時亦對其他有競爭關係之建築開發業者為不公平競爭,而有使其喪失公平交易機會之虞,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作成前開處分。
公平交易委員會最後表示,為維護預售屋市場交易秩序,該會訂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臚列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態樣,包括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未揭露共用部分分攤之各戶持分總表等,多年來該會不斷辦理宣導,期使建築開發業者能確實遵守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倘經該會查獲違法事證,最高可處新臺幣2,500萬元罰鍰,呼籲業者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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