睫老闆美妝公司銷售假睫毛商品於製造地廣告不實罰5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0/12/25】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12月22日第998次委員會議通過,睫老闆美妝百貨有限公司於銷售假睫毛商品廣告DM宣稱「產品皆由台灣製造」等語,就商品之製造地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命睫老闆美妝百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本案廣告DM所推銷產品包括「假睫毛」、「假睫毛膠水」及「假睫毛卸除液」等假睫毛相關商品,廣告DM宣稱「產品皆由台灣製造」,整體廣告予人印象為廣告DM所推銷商品皆由台灣製造,惟經調查發現,睫老闆美妝百貨有限公司假睫毛商品製造地為越南,其宣稱「產品皆由台灣製造」與事實不符,就其商品之製造地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故其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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