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零四資訊科技公司於網頁宣稱「求職者使用率高於其他競爭業者3倍之多」引人錯誤罰5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5/04】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0年5月4日第1017次委員會議通過,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零四公司)於網頁宣稱「求職者使用率高於其他競爭業者3倍之多」,以長條圖列出「104人力銀行 65.1%」、「1111人力銀行 18.6%」等,及宣稱「104人力銀行使用率達65.1%,同業B使用率18.6%,同業A使用率11.6%,104人力銀行求職使用率高於其他競爭業者3倍之多」,對於服務之品質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除命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一零四公司官方網頁宣稱「求職者使用率高於其他競爭業者3倍之多」等,經查一零四公司所引據之市場調查公司研究結果,系爭調查包括目前留意新工作者之「使用管道」與「最常使用管道」,兩項問題所得結果不同,倘採用「使用管道」而非「最常使用管道」的調查結果,則104人力銀行為43%,1111人力銀行為31%等,顯未達3倍之多。
公平會指出,求職管道本即多元且不互斥,求職者自可依其意願及需求同時採行多元管道進行求職活動,且實務上求職者亦多採用各式管道求職,縱係利用網路提供之人力銀行服務求職者,亦難期待其僅使用單一求職網站。是案關廣告宣稱「求職者使用率」時,應就目前有打算找工作之求職者使用之所有求職管道予以計算,而非僅以最常使用之求職管道加以計算,否則將與現行求職實務相背,又若以錯誤方式計算「求職者使用率」,顯然亦將使結果失真。一零四公司曲解市場調查公司研究結果,就其對目前留意新工作者之「使用管道」之調查結果自行宣稱「求職者使用率高於其他競爭業者3倍之多」等,將使人誤認所有他人力銀行業者於「求職者使用率」方面遠低於104人力銀行達3倍之多,從而影響交易相對人使用其他人力銀行業者所提供服務以進行求職活動之可能性,案關宣稱係屬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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