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1日 星期三

台松電器販賣公司列表比較Panasonic品牌與他牌變頻洗衣機之「洗清能力」項下廣告不實違反公平法罰80萬元

台松電器販賣公司列表比較Panasonic品牌與他牌變頻洗衣機之「洗清能力」項下廣告不實違反公平法罰8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5/11】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5月11日第1018次委員會議通過,台松電器販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松公司)於坊間賣場刊登「如何選擇變頻洗衣機 洗的乾淨超省水是關鍵!」之洗衣機比較廣告,就該公司銷售之Panasonic品牌超變頻洗衣機與被比較之他牌變頻洗衣機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及第24條等規定。該會除命台松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處台松公司新臺幣8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台松公司上開廣告內容中,列表比較Panasonic品牌與他牌變頻洗衣機之「洗清能力」項下,標示「勝」字等,惟依客觀試驗報告,被比較商品之洗清比略高於台松公司商品,台松公司僅依其商品具雙SPA水流,並主張已取得專利,逕認洗清能力勝於被比較商品,該廣告表示與事實不符,核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另表示,台松公司於上開廣告內容之「洗淨能力」比較欄位,表示他牌變頻洗衣機為「衣物單靠筒槽離心力迴轉,且無飛梭導流盤產生上下翻轉搓揉之效果」,惟依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下稱電子檢驗中心)試驗報告,他牌變頻洗衣機確有衣物翻轉效果,台松公司僅因其自行拍攝他牌變頻洗衣機洗衣行程觀察,在未經證實或查證之比較項目以懷疑、臆測、主觀陳述為比較,並為上開宣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另有關標題「洗清能力」比較欄位,表示他牌變頻洗衣機為「一般水流」,惟依電子檢驗中心試驗報告,他牌變頻洗衣機確有六道瀑布水流效果,據台松公司表示,因自行實驗無法觀察到他牌變頻洗衣機水流有強度高於Panasonic品牌洗衣機之強力水流,爰認他牌變頻洗衣機僅為「一般水流」,故為廣告宣稱,惟查案關廣告未揭示他牌變頻洗衣機之實際水流設計,亦無說明比較基準及提出公正、客觀之資料說明他牌變頻洗衣機六道水流較其二道水流為弱,台松公司逕為宣稱其為「一般水流」,亦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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