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3日 星期三

皇翔建設公司銷售「皇翔玉鼎」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必須先付定金才提供契約書且未揭露各戶的持分總表,違反公平法第24條罰150萬元

皇翔建設公司銷售「皇翔玉鼎」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必須先付定金才提供契約書且未揭露各戶的持分總表,違反公平法第24條罰150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11/07/13】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0年7月13日第1027次委員會議通過,皇翔建設公司銷售「皇翔玉鼎」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必須先付定金才提供契約書,而且不揭露社區中各戶的持分總表或列出各戶各項持分占總共用部分的比例,也不提供給公眾閱覽或自由取閱,是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150萬元罰鍰,並命其停止違法行為。
由於預售屋尚未具體成形,購屋人在簽訂買賣契約書時,就所購買的房屋事先可取得的資訊很少,建商是資訊優勢的一方,公平會為避免建商濫用市場資訊優勢地位,故列出業者可能涉及違法的行為態樣,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使業者能充分瞭解並確實遵守。公平會指出,倘若建商銷售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必須先付定金才提供契約書,或不揭露足以顯示全部社區共用部分分攤計算的各戶持分總表,並提供給公眾閱覽或自由取閱,將可能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的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公平會表示,皇翔建設公司在銷售「皇翔玉鼎」預售屋過程中,未公開展示契約書,並且要求購屋人必須先付定金才提供契約書,使購屋人沒有充分的交易資訊及陷於定金被沒收或被迫繼續履約的不利地位,同時皇翔建設公司也沒有將各戶的持分總表提供給購屋人閱覽,使得購屋人無法在簽約前知悉全社區共用部分的分攤計算結果,或各戶各項持分占總共用部分的比例。公平會指出,建商掌握預售屋所有的交易資訊,應將重要交易資訊透明化、公開化,且不可利用資訊不對稱爭取交易,從事不公平競爭,皇翔建設公司上述行為已使購屋人在交易資訊不充分、不完整情況下作成交易決定,對購屋人顯失公平,同時也是對其他有競爭關係的建商為不公平競爭,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公平會最後表示,由於本建案戶數眾多,影響層面廣,因此重罰150萬元。公平會並再次提醒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時,可以在交付訂金(定金)前,要求建商先提供買賣契約書及各戶公共面積的持分總表等文件,以瞭解所購買產品的內容,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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