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4日 星期四

最高行政法院:國民便當廣告不實,統一超商判罰50萬定讞

最高行政法院:國民便當廣告不實,統一超商判罰50萬定讞
【資料來源:The Liberty Times 2011/07/15】
最高行政法院:國民便當廣告不實,統一超商判罰50萬定讞
統一超商九十八年強推「國民便當卅九元起」廣告,其實單價為四十九元;須搭配「茶裏王」飲料,始能以五十九元組合價購得。涉及廣告不實,遭公平會裁罰五十萬元,統一超商不服打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該促銷案易誤導消費者,判統一超商敗訴定讞,須如數繳納罰鍰。
統一:廣告已詳細說明優惠方式
統一超商表示,當初國民便當廣告並非要欺騙消費者,可能是消費者對廣告使用的語法還不習慣,對於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該公司感到遺憾,但仍尊重最高行政法院的審理結果。
統一超商於九十八年四月八日起,在電視、報紙等媒體刊登「國民便當卅九元起」的廣告;一週後,消基會接獲多位消費者反映,指統一超商門市並無卅九元的國民便當,必須加購茶裏王飲料後才能以組合價五十九元購得。若未加購飲料,則便當單價為四十九元,屬廣告不實。
公平會赴多家超商調查,及調閱統一超商相關電視廣告,認定已涉及廣告虛偽不實行為,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廿一條規定,裁罰統一超商五十萬元。
統一超商提出行政訴訟指出,電視廣告除將主要訴求「國民便當只要卅九元起」使用口語對白之外,也將「搭配茶裏王」以口語對白呈現,依一般通念,消費者應可理解是「搭配茶裏王」的促銷廣告才對。
統一超商也指出,在報紙、門市店頭等廣告,亦說明優惠方式,包括「搭配指定飲料,國民便當卅九元」、「全品項搭配茶裏王省十元」等訊息,應不會誤導消費者。
最高法院認定促銷案誤導消費者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就消費者而言,因未充分揭露資訊,易使消費者以為卅九元即可購買到國民便當,違法事實明確。
合議庭也認為,自九十八年四月九日起至十七日共八天,該電視廣告已播出三百次,銷售國民便當一百廿五萬多個,也是該年度第四度違法,處五十萬罰鍰,並無不當。

http://singerhome.blogspot.com/2009/06/50.html

沒有留言: